检察办案职权内部配置的优化完善
2017-06-07张耘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张耘
(541012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 桂林)
摘 要:我国现行的检察职权配置模式,是按照我国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对检察职权配置的内在要求,在借鉴其他国家检察职权配置模式和我国古代御史制度的基础上,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逐步形成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体现了我国一元分立的权力架构模式下的国家权力配置形态,各项检察职权的配置直接或者间接地体现了权力监督与制衡的一般原理。但要实现我国检察权所担负的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发挥检察权对国家刑罚权和行政权的规制职能,就必须按照检察活动内在规律的要求,为检察机关配置如下职权。
关键词:检察机关;职权配置优化;完善
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本身属于政治上层建筑的范畴。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是行使作为国家权力之一的检察权。因此,检察改革必然涉及检察职权的配置和调整的问题。从检察改革十年来走过的历程看,检察改革的绝大部分任务,都与检察职权的配置和行使有关。检察改革之所以始终是围绕着检察职权配置进行的,是因为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是检察改革始终不变的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为落实中央部署,《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以落实和强化检察官执法责任为重点,探索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科学划分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权限,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组织,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责任体系”。……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