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务派遣中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
2017-06-07张志敏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710122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陕西 西安)
摘 要:明确劳务派遣中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就要确立用工单位的雇主地位,建立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应综合劳动法、侵权行为法和社会保险法等多个角度去挖掘责任承担的法理基础,平衡两雇主间的利益,实现对劳动者的实质保护。
关键词:劳务派遣;双重劳动关系;连带责任
一、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由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向接受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派出员工,使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指挥、监督,从而使得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一种的用工形式,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特点。
劳务派遣将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开来,形成了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
(1)派遣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2)接受派遣单位和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劳动关系的确立需满足三个条件: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接受派遣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符合上述条件。
(3)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为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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