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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见的手的背后

2017-06-07张凤林

社会科学 2017年4期
关键词:斯密亚当

摘 要:作为市场经济的伟大理论先驱,亚当·斯密不仅阐述了价格机制亦即“看不见的手”如何引导私人市场交易活动实现国民财富的增长,而且也提出了市场交易活动的有序进行需要有制度基础来保障的重要思想。这两方面实际上共同构成了斯密关于市场经济理论的精髓。然而,由于受到流行的新古典主义观念的影响1,国内外相当一部分经济界人士在谈到斯密的市场经济理论遗产时,往往只关注前一个方面,基本忽略了后一个方面。由此导致对于斯密经济思想的片面化理解。本文重新解析斯密的几部重要学术著作,将其道德与法律的阐述纳入制度经济学视角,着力挖掘和梳理斯密关于市场交易的制度基础的若干思想,探讨这些深刻见解对于深化当代转轨经济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关键词:亚当·斯密; 制度基础; 道德与法律

中图分类号:H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7)04-0036-11

作者简介:张凤林,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辽宁 大连 116025)

一、关于建立市场交易制度基础的必要性

斯密一生涉及经济问题的论著主要有三部:最著名的便是《国富论》,此外还有《道德情操论》和《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讲演录》。其中,前两部著作是经过作者生前几次修订和再版的成熟作品,《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讲演录》则是在其死后由别人根据听其讲课的笔记编辑整理而成,具有草稿甚至纲要的性质。另外,后人编辑出版的《亚当·斯密通信集》,也包含了斯密的若干思想片段。以往人们习惯于只把《国富论》视为经济学著作,而将《道德情操论》和《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讲演录》分别视为伦理学和法学著作。这种划分虽然从形式上具有一定的学科分类上的道理,但就思想内容而言却并不严谨和准确。根据现代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无论道德还是法律,它们作为非正规的和正规的行为约束,本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制度基础。斯密在这些方面的论述,显然是其关于市场经济完整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简单地进行学科割裂将有损于他的思想理论体系的完整性。

实际上,按照笔者的观点,斯密在这些著述中是从不同角度来研究市场经济的。概括地说,《道德情操论》和《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讲演录》主要集中于市场经济的制度分析,《国富论》则重点论述在给定市场交易的制度基础的前提条件下,价格机制的运行过程及其结果。就其思想形成的时间而言,《国富论》远在前两部著作之后,这种学术思想历程也在一定程度上昭示我们,斯密基本上是按照先考察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再进行价格机制的运行分析,这样一种逻辑思路来逐次展开其理论研究的。因此,不能因为《国富论》大量论述价格机制运行而较少涉及市场交易的制度基础,就认为斯密缺乏市场经济的制度分析。更不能据此断言,所谓市场经济简单来说就是价格机制调节,而这正是当代许多新古典学者、特别是那些极端崇拜那只“看不见的手”的所谓“极端市场化学者”(the market fundamentalists)所惯常持有的错误立场。

那么,斯密都进行了哪些有关市场经济的制度问题的分析呢?

斯密关于市场经济制度分析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论证了确立市场交易的制度基础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众所周知,斯密在《国富论》中曾经以大量热情洋溢的笔调,论述了私人通过市场交易活动可以实现互通有无,促进分工和生产力提高,进而增进社会总福利1。显然,这种乐观的判断是以市场交易能够公平、有序的进行为前提的。但是,怎样才能保证市场交易的公平、有序进行呢?这就需要确立规则与制度基础。按照斯密的观点,如果缺乏这种制度基础,那么基于自利动机的私人活动不仅不能增进社会总福利,反而可能正相反,将会导致经济混乱乃至整个社会的崩溃。

斯密具体从人的自利本性出发,来论证确立市场交易的制度基础的必要性。他指出,自利或自爱乃是人类的天性之一。“毫无疑问,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關心自己;……每个人更加深切地关心同自己直接有关的、而不是对任何其他人有关的事情。”2就天性而言,这种自利或自爱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当人们进入市场交易活动进而相互发生关系时,面对既定时空条件下的资源稀缺约束,这种自利的倾向便潜藏了相互之间的利害冲突可能性。因为每个人的利益是不同的,当人们对“自己一点纤小利益的损失”看得比跟其“没有任何特殊关系的另一人的重大利益”更为“巨大而重要”时,就会激起更大的对于自己利益的想望,或对于别人利益的嫌恶。“只要站在这个立场上观察,别人的利害就永远不能跟我们自己的利害相提并论,从而就决不能阻止我们做任何事情去推进自己的利益,而不管会严重损害他人的利益”3。因此,如果没有相应的规则与制度来约束每个人的行为,使其对于自我利益的关注与对于他人利益的顾及能够保持一种“平衡”4,那么就会出现每个人只专注自己的利益而不顾他人利益,甚至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来增加自己利益,进而形成“人们之间的相互伤害”这样一种“无秩序和混乱的社会状况”5。

斯密还结合经济史以及他当时的生活经验,概要描述了这种相互伤害的种种表现。大致地说,人们可能受到的伤害有三个方面6。第一是人身伤害,即身体受到伤残、杀害或者人身自由受到侵害,这也是最严重的损害7。第二是名誉损害,由于一个人的名誉与其生意密切相关,故名誉损害也将导致利益损害。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名誉损害,都属于对人的天赋的自然权利的侵害。第三方面是财产损害,即通过对一个人拥有的各种财产权利(斯密称之为与天赋的自然权利相对应的“取得的权利”)的侵害,造成其物质利益的损失。相比前两种损害而言,财产损害是更易于发生的、更直接的利益损害。在现实中,财产损害可能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8。最公开的形式是强夺,即凭借暴力夺取别人的占有物。较隐蔽的形式是偷窃,即暗中将别人的财物据为己有。这些都属于非经济的、或超经济的手段。而以经济的手段实施财产损害则更多发生于市场交易或各类商业活动的过程中。具体表现有:欺诈或欺骗,比如为了骗保而故意使货船倾覆;伪造文书,例如伪造金融票据从银行套取现金;散布虚假信息,例如为了在股票市场投机获利而制造谣言;以及违约或毁约,即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一旦履行将会使自己利益受损的先前达成的交易合同;等等。

可以想见,这些损人利己的行为若得不到有效遏制,任其自由泛滥,它们就会从一个人传染到另一个人,从一个群体传染到另一个群体,最终将演变成为普遍性的相互损害,亦即霍布斯所预言的“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的可怕局面1。到那时,不消说市场交易无法公正、有序地进行,整个人类社会恐怕也将“土崩瓦解”了2。因此,为了避免这种可悲的局面发生,客观上必然要求为人们的社会行为确立规则,为市场交易确立制度基础。斯密虽然并没有在字面上明确说到这种必然性,但是他通过数次谈到“造物主”在人们心中塑造正义观念正是为了竖立起支撑人类社会大厦的“主要支柱”,实际上已经阐发了制度重要以及制度建设必要性的思想3。

制度本是对于人际关系矛盾的治理方式,因而也是人们无法摆脱的社会存在方式。在鲁滨逊荒岛式的个人世界是不需要制度的。制度的基本功能就在于确立行为规则,使社会中的人际关系处于平衡、稳定和确定性状态。就市场交易而言,制度的作用简单来说就在于,要遏制损人利己的行为,保证各个人的自利行为走向“互利”的结果。以斯密著作中的屠户、酿酒师、面包师为例4,制度必须保证屠户、酿酒师、面包师的财产权与经营权等等不受侵犯,同时也必须保证猪肉和牛羊肉、葡萄酒以及面包的消费者购买和享用货真价实的物品的权利。只有在这样的制度规则条件下,经营者们和消费者们出于自利考虑而参加的交易才能达到互利的结果。所以,要想使价格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增加社会总福利,必须有制度基础作为保障。斯密显然是明白这一道理的,他在论述自利交易必然带来互利的后果时之所以没有特别强调这一基础,那是因为在他看来这乃是一个不言而喻的问题。有些制度学者,比如康芒斯,据此断言斯密忽略了制度基礎对于市场交易健康发展的保障作用,实际上是有失偏颇的5。

应当说,人类社会的矛盾总是与矛盾的解决办法如影相随的。自从有人类社会以来,人们就生活在各种制度约束之中了,这也正是人类社会从古至今并未有出现崩溃,反而不断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当然,历史进程的某种必然性实际上是与人类意识的能动作用密切相关的。制度规则的形成与演变,毕竟是人类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建构与调整的结果。人的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制度规则的不完备性,在不同历史时期以及不同条件下都曾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制度规则缺失、滞后乃至失效等情况,因而虽然人类普遍相互损害的可怕局面并没有出现过,但是局部的、个别性的损害与互损行为则是屡见不鲜的。因此,为了保持经济交易健康发展和国民财富的增进,不仅需要建立市场的制度基础,而且还需要不断地通过调整来完善这一制度基础。这一点,对于我们这些现今生活在各种制度规则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体制转轨国家中的人来说,尤其能够深切地体会到。由此可见,加强与完善制度建设不仅具有客观必要性,而且也具有错综复杂性,它乃是人类社会在发展、演进过程中需要时时应对和解决的重大问题。

二、道德伦理——非正规制度基础的建设

加强道德伦理建设,是构筑市场交易的制度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道格拉斯·诺思等当代新制度经济学家的观点,制度规则总体上包括以法律和条令形式表现的约束机制和以伦理道德表现的行为规范两个方面。前者一般被称为正规制度,后者被称为非正规制度1。因此,谈论道德问题就不单纯具有传统的伦理学意义了,它还具有市场经济的制度建设方面的重要涵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不能将斯密的《道德情操论》与其整个经济思想割裂开来,而应该将其视为他的经济思想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斯密在这里有关道德的本质与内涵、道德的社会功能、道德形成与建设等问题的论述,可以说是他关于市场经济制度基础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伦理道德建设的重要思想遗产。

我们知道,道德作为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对于其行为的对与错、善与恶进行评价的心理意识或观念,道德规范则是这种评价依以进行的准则或标准。因此,道德规范本质上属于一种人际关系调节机制。它虽然内化于个人心里,却体现在人际关系上面。斯密正是从这一视角来阐述道德的真谛的。他指出,一个人讲道德,就是要使自己对事情的感觉同别人的感觉保持一致性或“合宜性”2,同时还要与社会公认的关于优点与缺点(即事物的是非曲直)的感觉具有一致性3。这意味着,道德规范属于社会范畴,即人们公认的价值标准或行为准则。美德在现实中可以表现在许多方面,诸如同情别人、温柔有礼、和蔼可亲、公正谦让、宽厚仁慈、崇高庄重、自我控制,等等4。这些美德又可以进一步归纳和划分为三个层次,这就是谨慎、正义和仁慈5。按照斯密的解释,谨慎的美德指的是仅就个人谋求自己的幸福而不牵涉他人福利时,或者说在“自己的职责所允许的范围内”行事时,所应该采取的态度,比如勤劳与俭朴、真诚与守礼等。谨慎的主要目标是保障个人生命和财产等等的安全。正义和仁慈的美德则主要涉及与别人幸福相关联时的行为准则,其中正义确立了在与别人利益发生关联时行为的低标准,即不伤害别人,而仁慈则代表了行为的高标准,即主动行善以增加别人的福利。因此,遵守正义又被斯密称为“消极的”美德6,而乐善好施则属于积极的、“尽善尽美的人性”7。显然,不同层次的道德规范对于人们行为的调节方式和调节重点是不同的,较低层次的规范要求人们“内敛”,较高层次的规范则激励人们“外施”。当然,完整的道德体系要求人们同时具备这三个方面的美德,只有“按照完美的谨慎、严格的正义和合宜的仁慈这些准则去行事的人”,才能称得上“具有完善道德的人”8。

从上面关于道德与道德规范的本质及其内涵的分析可知,道德本是调节人们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一种内在机制。道德的基本社会功能就在于,通过启迪具有认知能力的人类认识到对于同伴的同情与尊重的重要性,并按照人们所达成共识的有关是非、善恶的行为准则行事,从而将每个人的自利行为约束在为别人所允许或不损害别人利益的合理范围内。这样,方可以避免人们之间的相互损害的可怕局面的发生,保证每个人的自我利益和整个社会的秩序与繁荣同时实现。诚如斯密所说,道德意识将会使每个人认识到,“自己的利益与社会的繁荣休戚相关,他的幸福或者生命的维持,都取决于这个社会的秩序和繁荣能否保持。因此,种种原因使他对任何有损于社会的事情都怀有一种憎恨之情,并且愿意用一切方法去阻止这个如此令人痛恨和可怕的事情发生”9。

但是,人们究竟是怎样形成这种道德观念从而按照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呢?换句话说,面对具有自利动机的芸芸众生,一个社会的道德建设究竟是怎样完成的呢?不科学地回答和解决这个问题,任何有关道德的美好理想都仍然只能是一种空想。斯密自然不能回避这一理论挑战,他用了大量的篇幅来阐述每个人的道德观念是怎样形成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斯密实际上提出了一些不尽相同的有关道德形成与建构的理论解说。

首先,他基于其“二重人性”的假说,提出了本性产生道德的思想。上面曾反复提到,斯密认为人是自利或自私的。实际上,斯密关于人的本性具有一种二重性的观点,他认为人的天性除了自利以外,还具有关心和同情他人的一面。他在《道德情操论》一书开宗明义地写道:“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1正是这种天生具有的怜悯或同情的本性,使人们能够遵守道德。表面看来,这种关于人性的二重观点是自相矛盾的:一个自利的人怎么可能去关心别人的命运与幸福呢?不少学者也正是据此认为在《国富论》与《道德情操论》之间存在着重大矛盾,斯密的道德思想与其经济思想是不可调和的。而早在19世纪就有人提出并且至今仍不同程度流传的所谓“斯密问题”,就是这种质疑的集中体现2。

但是,如果深入地解析斯密的论述,就会发现,他关于人性的二重观点是可以统一起来的。在他那里,人的自利动机是本能的、基本的特性,关注与同情别人则是后天在社会中形成的、从属的特性。详言之,按照他的逻辑思路,与动物不同,人的思维能力使人可以将心比心,并通过推想来体会发生在别人身上的快乐与痛苦。这样,人们在社会关系中通過反复的交往,或者用当代经济学的术语,通过包含学习认知与行为调整的重复博弈和演化博弈的过程,会逐渐认识到:如果损害别人给其带来痛苦,将会招致报复行为,从而使自己随后遭受同样的痛苦,即所谓“以牙还牙”3,或“恶有恶报”4。不仅如此,损害别人还会使自己获得坏名声,而坏名声将会受到人们的嫌恶并激起愤恨,从而减低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幸福指数5。因此,为了与己有利,必须与人方便,顾及别人的感受。这样,明智的自利之人便不会一意孤行,而要将自己的言行置于别人情感与评价的“镜子”映照之下6。进一步地说,是要置于“公正的旁观者”的目光审视之下7。按照斯密形象且有些夸张的比喻,在人的内心世界存在着两个人和两种想法8:一个是本能的人及其自利的想法,另一个是社会的人及其公正的旁观者的想法。后者又有多种称谓,诸如“内心法官”、“伟大的法官或仲裁人”、有良知的“内心的伟大居民”,以及“神的智慧”等等9。正是这个“内心法官”对自利的人形成内在约束,使其遵守道德规范。

如果我们透过斯密过于夸张的笔调而把握其精神实质,那么斯密在这里实际上想说的是,道德观念本是具有认知能力的人在社会互动或重复博弈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人们遵守道德或者是出于把它作为一种自利的手段(因为“诚实是最好的策略”)10,它可以防止不道德行为引致的报复性伤害,也可以避免不道德的名声使其谋利活动面临麻烦和障碍;或者是直接把它作为一种生活目的(因为名誉像健康、财产和地位一样,也是决定幸福指数的重要因素之一11;生活在因不道德而招致的被嫌恶的氛围中,将会陷入极度的痛苦12)。不论哪一种情况都表明,自利的人是能够形成关注和同情他人感受的道德观念的。故而,社会便“可以在人们相互之间缺乏爱或感情的情况下,像它存在于不同的商人中间那样存在于不同的人中间;并且,虽然在这一社会中,没有人负任何义务,或者一定要对别人表示感谢,但是社会仍可以……通过完全着眼于实利的互惠行为而被维持下去”1。不仅如此,斯密实际上还坚持认为,即使出于自利的动机而恪守道德,也堪称人类的美德,而不能将其贬之为“虚荣”。为此,他还对孟德维尔思想体系中的“性恶论”进行了严厉批判2。这样,斯密便将人的自利动机与道德观念协调和统一起来了。这种协调和统一,表面上是基于关于人性的二重观点,似乎显得牵强或矛盾,实际上却深刻反映了人类在社会互动过程中的心智发展历程。可以说,这种道德建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预见了当代经济学关于演化、合作博弈的重要原理。

上述道德建构思想具有相当浓厚的“乐观主义”色彩,它强调了道德形成的自发性与演进性。在斯密看来,正像在经济交换的领域私人交易会稳定地增进社会福利并不是哪一个人刻意安排的结果一样,在道德规范与制度领域每个自利人的互动形成规范有序的社会关系也不是人类理性自觉设计的产物3。这鲜明地反映出斯密关于经济与社会的运行本质上属于一种自然秩序的基本思想理念。这一思想实际上构成了其自由放任主张的重要理论基础,并且对于后来的经济制度演化分析、特别是哈耶克等人的市场经济秩序分析,产生了重要的影响4。

然而,过于强调道德形成过程的自发性难免也有陷入过度理想化之嫌。众所周知,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短视性以及意志薄弱性,使人成为会犯错误的动物,从而至少对于其中的一部分人群而言,其道德观念与责任感的形成是不能奢望自发地实现的。斯密显然也认识到了这一点,故而他在阐述上面较为乐观的道德形成理论的同时,又提出了针对人类的弱点进行有意识的、主动的道德建设的必要性问题。他指出,人是软弱和不完美的生灵5,他可能出现意志薄弱和缺乏自控能力,使其本能的自利动机脱离“公正的旁观者”这个“内心法官”的监督6。因此,要想真正竖立起内心大法官的权威,还需要社会积极地进行道德培养与建设。根据斯密散见在不同地方的论述,一个社会加强道德建设至少应该从这样几个方面来着手。首先是加强教育。教育可以说是培养国民道德、提高一国社会文明资本的最重要手段之一。斯密指出,教育能使人克服虚荣7、学习知识和培养道德8,因此,“有教育有知识的人,比无知识而愚笨的人,更知礼节,更守秩序”9。“几乎任何人通过训练、教育和示范,都会对一般准则留下如此深刻的印象,以至能在几乎一切场合表现得比较得体,并且在整个一生中避免受到任何重大的责备。”10道德教育并不仅仅限于书本与课堂,“锻炼和实践始终是必需的。……艰苦、危险、伤害、灾祸是能教会我们实践这种美德的最好老师”11。当然,斯密所倡导的这种道德教育,是旨在促使各个自利人的行为相互协调,而决不是鼓吹简单的禁欲主义,他对于早期道德哲学中所包含的“良心学及禁欲道德”是并不赞赏的12。

其次是宗教。如果剔除其内部宗派纷争等等负面因素,宗教的普及与发展对于国民的道德观念培育也具有重要催化作用。宗教的道德驯化作用主要源于人们对于神的敬畏,用斯密的话说,即是对于“造物主”的敬畏。这种敬畏之心使得人们即使是在对于宗教原理感到某种神秘色彩的情况下,仍然能够恪守各种教义,去积德行善。所以,“宗教加强了天生的责任感,人们通常会非常相信似乎深受宗教思想影响的那些人,诚实正直”1。不过,斯密也强调指出,人们之所以笃信并践行宗教教义,本质上还是出自于“自爱”,而不仅仅是因为“被要求”2。追根溯源,这是因为人们普遍“相信众神会报答善良与仁慈,惩罚不忠和不义”,故而,“宗教所引起的恐惧心理可以强迫人们按天然的责任感行事”3。这表明,各种宗教学说所惯穿着的善恶因果报应思想,虽然具有某种宿命论的色彩,却可以对社会的道德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最后,良好的道德观念的形成还离不开适宜的社会环境。如前所述,道德规范作为人际关系的调节机制属于一种社会范畴,因此,只有在适宜的社会环境中才能实现良好的道德建构。所谓适宜的社会环境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形成一种“遵守道德高尚、违背道德可耻”的社会氛围。斯密指出,每个人的道德观念是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根据对自己和他人品质行为的观察逐渐形成的”4。如果一个人的“诚实、公正和仁慈”能够得到“周围那些人的信任、尊重和敬爱”,那么这种最好的“报答”就会促使这种行为发扬光大5。另一方面,如果违反道德的言行能够遭到普遍的谴责(用斯密的话说,即是“以牙还牙式的对待”),使其处于荒漠式的孤独之中,深陷负罪感和恐惧之中,那么,各种败德行为必将逐渐销声匿迹。因此,只有在一个人与人之间保持良性互动的社会氛圍中,才能不断提升一国国民的总体道德水平及其文明程度。斯密的这个论述,实际上预先揭示了当代制度经济学关于“声誉机制”可以促使经济人避免机会主义、增进彼此合作的重要思想。

除此以外,适宜的社会环境还有另一个标志,那就是社会上层人物成为遵守道德规范的表率。在任何存在一定程度等级差别的社会中,人们普遍都具有羡慕和钦佩上层人物并向他们“看齐”的心理,因此政府官员、绅士名流等等“社会中的显赫人物”的言行举止便广为普通民众所关注6,成为他们效仿的对象。如果上层人物注重名声,洁身自好,表现出卓越智慧和高尚道德,那么不仅他们会在国民之中获得巨大权威7,而且还会在社会中产生广泛的道德示范效应。反之,如果“大人物”们不讲道德,那么下层社会的道德状况肯定好不到哪里去。正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然而,不幸的是,就欧洲历史上的某些宫廷和官场而言,恰恰普遍存在着这种上层人物道德缺失的情况,那里充斥着“野心和毫无掩饰的贪婪”,“阿谀逢迎”、“虚伪欺诈”和“粗野、可鄙的马屁精”8。斯密指出,这实际上是“我们道德情操败坏的一个重要而又最普遍的原因”9。重温斯密的这一见解,再联系到我国近年来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社会问题,可以使我们更深切地感受到:在当前加强政府的廉政建设以及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对于提升我们整个社会的道德文明水平将具有多么重要和紧迫的意义!

三、法律与规章——正规制度基础的建设

斯密明确认识到,道德不是万能的。为了保证市场交易以及整个社会运行的秩序,还需要法律与规章等正规制度的建设。这是因为社会各阶层中总有一些“最卑鄙和最恶劣的人,对于荣誉和臭名,罪行和美德全然无动于衷”10。对于这些人来说,“内心大法官”是不具有威慑力的,故而便需要来自“外部法官”的强制约束力。因此,法律与规章作为社会正规的制度建构,是对于道德伦理这种非正规制度的重要补充。进一步地说,法律也不单单是道德的一种补充,它还成为支撑道德的制度基础。因为法律加之于违规违法者的惩罚成本使其他人“不敢步其后尘”1,这将有助于营造良好的道德环境。在这个意义上又可以说,法律与规章等正规制度结构是市场交易的整个制度基础中更为基本的部分。

斯密指出,就基本的社会功能而言,法制与道德是一致的,它们的目的都在于通过规范人际关系而防止“相互损害”2。不过,两者也存在着重要的差别。首先是作用方式的不同,法律不像道德那样凭借内在自我意识的软调节,而主要依靠外在的强制性硬约束。法律规章具有刚性,“不允许有任何例外”3。其次是调节重点的不同。一般来说,防止相互损害、从而保证和谐的人际关系的目标,要求每个自利人的行为空间限定在两个边界以内:一是不损害人,二是助人为乐。前者属于低标准,后者属于高要求。道德在这两个方面都起作用,用斯密的话说即是:全面塑造“谨慎”、“正义”、“仁慈”的美德。而法律则侧重于严守低标准,严格坚持不损害别人的“正义”原则。因此,法律调节的重点是防御性的,即确保人的行为不超出道德底线。在某些学者看来,相比其他几种标准而言,斯密更加看重“正义”这一道德准则和法律原则,认为这乃是斯密心目中的保证社会正常秩序、支撑市场交易公平进行的核心原则4。“正义法律”的使命,就是要“保护我们邻居的生活和人的安全”,“保护个人财产和所有权”,以及“保护所谓个人权利或别人允诺归还他的东西”5。“法律的威力应当被用来约束或惩罚违法行为”,使具有不义企图的那些人“慑于社会力量的威力而不敢相互损害或破坏对方的幸福”。为了这个目的而制定的这些准则,构成了特定的政府或国家的民法和刑法6。

那么,怎样来建立和完善法律与规章,进而构筑社会的法制基础呢?斯密首先论述了法律体系的建构需要以国家政府能力为前提的重要思想。他在“公法”的名义下考察了有关政府及法律的起源、政体以及政府权威的基础等问题,指出立法与司法乃是政府最重要的公共职能。按照他的解释,在人类社会初期并无国家政权,也不存在法律。只是到了游牧经济时代,随着私有财产的增多,为了“保护富者不受贫者侵犯”7,才在客观上产生了对于保护私人利益不受侵犯的正义法律的要求。然而如果由每个自然人来实践这种正义要求,将会使社会陷入“杀戮和骚乱”的境地,为此,必须借助国家政权这一公共组织的力量,由政府官员为“所有的人主持正义”。从而,立法与司法便当然地成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8。这表明,法律与国家是同时出现的,法律体系乃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法律正义的维护将有赖于国家政府强有力的立法与执法能力,而这也正是政府能够在国民中拥有权威、获得拥护的重要原因之一9。

但是,强调实施法律正义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决不意味着国家权力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恰恰相反,法律不仅约束民众,而且也应该约束国王或君主。斯密指出,在君主制、民主制等不同政体下,政府的三种权力(即立法、司法、行政)的形成机制与运作方式是不同的。君主政体下的国王控制着或极大程度地影响着立法与司法,“他们以国家是为他们而设,而不是他们是为国家而存在”10,故极有可能使法律条文偏离自然的正义准则,使其为既得利益服务。“司法权如不脱离行政权而独立,要想公道……那就千难万难了。”1民主政体下的权力分立使立法与司法权逐渐独立于国王,将会增进法律的公正与自由。因此,真正的法律正义只能在民主而不是专制的政治体制下得以实现。这时,法律将排除君主的影响,保证每个公民的公平与自由权利。所以,真正的法制建设是与民主政治体制相契合的。

斯密进一步指出,真正完善法律制度建设还需要改革司法体系,保证法律实施的公平与公正。这涉及到诸多方面的问题。比如,实行法官终身制,使其不受国王或国家行政长官的控制和影响2。再比如,设立法院,也有助于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和国民自由。另外,还需要对法官的判决规定一些准则,例如设立陪审员制度,以便对法官判决的公正起到保证作用3。这是在“所有治理良好的国家里”都采取的一些措施4。最后,还要注意防止司法行政上的腐败5。应该通过从国家合理征税的税收收入中支付法官薪俸,来杜绝法官服务收礼、收费的旧俗,由此根除司法成为敛财手段所可能带来的弊害。同时,强化审判官的名誉机制,激励其勤勉。

斯密还指出,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也需要努力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简单地说,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守法意识,其二是“护法”意识。就前者而言,公民遵守不损害别人的正义原则,本身就是与斯密所定义的道德的最低标准即“谨慎与正义的美德”,相一致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公民的遵纪守法观念强与弱本质上还是道德水平高低的问题。因此,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准越高,公民的守法意识就越强,违法乱纪现象就越少。在这里,斯密像在论述道德形成时的场合一样,也显示出两种不尽一致的倾向。一方面,他过于乐观地认为,“人天生具有一种对社会的热爱”,厌恶“无秩序和混乱的社会状况”,故而具有内在的遵纪守法的要求6。但另一方面,他也认识到,某些国家的某些人仍然缺乏法律意识,他写道,“在某些国家里,人民的粗野和野蛮妨碍天然的正义情感达到在比较文明的国家里它们自然达到的那种准确和精确的程度”7。这就有一个不断提升法律意识和文明程度的问题。无论如何,公民内在的守法意识都是任何健全的法制文明社会的基础。而就“护法”意识而言,主要表现为公民对依法行政的政府的服从、对于国家公正执法的拥护,等等8。

最后,斯密在谈论政治法规问题的过程中,还展示出了“制度重要”的思想。他指出,公路设施带来的好处虽然具体体现在使邮递员和马车夫获得了便利,但是从根本上说,它增进社会福利的作用主要还是体现在提供了一种便利交通的基础设施。同理,任何一项合理政策或法规的出台,其基本的功能也并不在于该项政策或法规所引致的具体利益,而是主要体现在“它们作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国家机器的轮子”“运转得更加和谐和轻快了”9。因此,对于增进国民的总福利而言,制度不仅重要,而且还是最重要和最具有基础性的决定因素。制度是保证人们实现幸福的重要社会手段。追求幸福的人民之所以拥护社会政治制度改革,那是因为它可以“完善和改进某种美好的有规则的制度”10。斯密这种关于制度是国民致富的重要手段的论述,虽然并不多见,但却十分重要,它更清晰地显示了斯密等古典学者关于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需要以制度作为基础的深刻洞见。当然,服从于他强调自然秩序的一贯思想理念,斯密也反复地提醒,由国家建构的制度(当然也包括国家本身),不应“扰乱事物的自然倾向”1。实际上,他这样说,是旨在防止国家机器对人民自由的侵害。例如他写道,“立法者的全部责任,或许是要抱着极其审慎和谨慎的态度合宜而公正地履行法规。全然否定这种法规,会使全体国民面临许多严重的骚乱和惊人的暴行;行之过头,又会危害自由、安全和公平”2。

四、斯密制度分析思想的学术价值与启示

上述分析表明,亚当·斯密的著述中包含了丰富的制度经济学思想。尽管这些思想偶尔也显现出某种不一致,且缺少当代制度经济分析的那种精致性,但是它们在当时却达到了古典的市场经济与制度分析理论的最高峰。因而,像其关于市场价格机制的分析一样,斯密关于经济制度基础的分析也是他留给后世的宝贵的经济思想遗产。

斯密关于市场经济制度基础的分析具有恒久性的学术价值。第一,他阐明了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序运行需要以制度规则为前提的原理,指出要想避免自利人相互损害、并促使其合作互利,就必须加强制度建设,从而在经济思想史上第一次提出并论证了“制度重要”这一具有极端重要性的思想理念,为统一完整的市场经济理论构筑了一块基石。第二,他明确区分了经济制度的两大基本范畴,即以法律和法规为代表的正式制度和以道德规范为代表的非正式制度,全面系统地阐释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形成机理、基本功能、作用特点及其相互关系等问题,将传统的道德分析与法律分析纳入到了经济制度建构的视野之内。这样,就拓宽了经济学特别是有关市场经济的理论分析视角,为后世、特别是当代的制度经济学分析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来源。第三,他论述了政府在一国的制度建设特别是市场交易的制度基础建构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同时又强调了约束政府行为的必要性,即为了保证公民自由和平等竞争的机会不受侵犯和干扰,必须使政府的立法与执法活动严格符合“自然自由”与公平正义的原则,使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置于严格的法律监督与道德规范之下。这种关于政府行使职能的边界与公共服务行为的规范的分析与界定,为后世的公共经济学及其相关理论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斯密的制度分析思想对于推进当代的转轨经济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众所周知,近几十年来包括中国在内的三十余个国家向市场经济的体制“大转型”,堪称是当代世界政治经济发展进程中的最重要事件。由此所催生的转轨理论或转轨经济学研究,也已然成为当代经济学的前沿领域。几十年的转轨实践虽然总体上绩效不俗,但是也呈现出明显的不平衡和“大分化”格局3。即使是像中国这样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的国家,仍然时常面临着各种矛盾和困难。相应地,转轨理论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陷于错综繁杂的观点纷争状态。在当代转轨理论与转轨实践不断面临各种难题与挑战的局面下,重温亚当·斯密在近代西方市场经济勃兴时期关于市场交易的制度基础的真知灼见,将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建设的重要性,以及通过体制转轨来完成这种建构的复杂性。从斯密的相关论述中,我们至少可以得到两个最重要的启示:第一,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新的资源配置方式或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本是一个制度体系。其中,供求与价格机制仅仅是这一体系运行过程的表象,在这一表象背后则潜藏着一整套的制度基础。正是这一基础对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支撑作用。因此,向市场经济转轨决不像新古典转轨理论所设想的那样简单,即所谓只要放开价格、全面自由化就可以“毕其功于一役”。恰恰相反,体制转轨必须要经历复杂的制度变革与重构过程,从而只能是一項长期艰巨的社会工程。第二,市场经济的制度建设离不开有效的国家能力。无论是在西方市场经济的初起时期,还是在当代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再转变时期,市场交易的制度基础的构筑都属于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范畴。所以,各种新、老自由主义者往往习惯于给斯密贴上“自由放任”的标签1,并据此引申出“小政府”甚至“无政府”的政策含义的做法,是极不正确的,其对于转轨实践的弊害在某些国家(例如俄罗斯)已经得到证实。因此,只有保持强而有效的国家能力,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制度建构的客观要求。当然,这里的制度建构本身也包括着对于政府行为的法律约束与规范,藉此防止国家权力误用乃至滥用的可能性。

中國目前正处于深化体制改革的“攻坚期”。我们虽然在过去三十多年里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就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建构而言,仍然存在着诸多缺口。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掣肘了以法制为核心的正规制度的建设,传统伦理道德在市场化进程中的日渐式微则削弱了非正规制度或行为规范的约束力。结果导致我国近年来的市场交易活动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无序和混乱的状态:诸如官员寻租与腐败、权力或裙带经济、垄断控制与榨取、假冒伪劣与欺诈等等。可以说,斯密当年所说的“人与人相互损害”的可怕现象在当今中国已经不是个别、偶发性的案例了。在这种社会经济形势下,深入研究斯密关于加强道德伦理建设与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思想,超越新古典主义盲目崇拜价格机制调节作用的狭隘视界,更加关注并积极推进作为市场交易支撑基础的相关制度建设,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责任编辑:晓 亮)

Abstract:As a great economist, Adam Smiths theoretical achievements lie in not only to have set up the principle that the price mechanism (so-called invisible hand) can effectively promote national wealth, but also to have explained the utmost importance of institutional infrastructure for market transaction process. The latter which marked Smiths early contribution to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however, has been always ignored by many neo-classical authors at home and abroad. Based on some original works of Smith, this article unscramble his many ideas about morale and law in the view point of the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try to refine and explore his institutional analytical thoughts, and illustrate the value of Smiths great insights for the transition economy research today.

Keywords:Adam Smith;Institutional Infrastructure ; Moral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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