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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夫妻离婚,一方父母可否主张偿还生活欠款

2017-06-07

伴侣 2017年6期
关键词:小丽借贷当事人

问:

儿子阿祥与小丽结婚后,因为他俩都没有正式工作,打工也是三天打渔两天晒网,日子过得入不敷出。为此,阿祥时常从我手里拿钱,用于日常生活消费。兩年下来少说也有3万多元。最近,他俩因感情出现纠葛后,在未告知父母的情况下,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作为母亲,我得知后,找到小丽,要求她与儿子阿祥共同偿还我借款3万元。小丽一口回绝。我想先让儿子阿祥为她补写欠条,然后以阿祥与小丽为被告起诉。这样会得到法律支持吗?

答:

你的主张很难得到法律支持。首先,从事实上看,阿祥时常从你手里拿钱,这种“拿”与“要”没什么两样,更接近法律上的赠予,而并非借款。其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及时提供证据。”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借贷金额、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你与阿祥是母子关系,基于关系的特殊性,而且你主张权益发生于儿子与妻子离婚之后,其主张与第三方小丽存在利益冲突关系,仅凭一张后补的借据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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