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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民事调解能力

2017-06-06陈卿如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4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

摘 要 诉讼调解作为中国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特举,在我国拥有悠久的历史。它是中华传统文化与民族心理的体现,讲究法理的同时晓之以情理,在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谐方面起着巨大的作用。随着社会进入高速发展时期,新兴事物的不断产生伴随着新的矛盾的层出不穷,不同的权利主体间激发的越来越多的矛盾冲突。在这一前提下,多样化的利益纠纷要求审判机关在化解矛盾冲突、保护合法权益时寻求多种不同的解决方式。调解因此获得了更加广泛的运用。但是新形势下,调解工作的开展不能一成不变,而是应当顺应时代的要求作出新的变革。本文主要从法官角度对民事诉讼调解进行分析,并由此提出建议。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民事调解 调解能力

作者简介:陈卿如,江西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236

在民事纠纷的处理过程中,调解常常是法官考虑的首要途径。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不同,其中包含了更多当事人之间的情感交织,因此相较于判决的决绝与不容反驳,调解的方式显得更为柔软,包裹其中的司法权不会给人一锤定音的强制感受,使得当事人的意愿得到了最大尊重。比起判决,诉讼调解更加强调当事人在纠纷化解过程中的主要地位,为当事人之间提供了沟通的可能性与渠道,同时也使得法官更加完整地把握纠纷背后的故事,从而彻底的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防止当事人双方因为官司输赢造成关系进一步恶化甚至产生新的矛盾。我们不难发现,通过调解得出的结果往往比法院直接判决更为當事人满意,无疑也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更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安定和谐。下面我将立足于法官的角色从几个不同的角度分析如何提高调解能力。

一、 建立合理的培养和保障机制

(一) 完善考评制度建设,加强法官责任认知

法院通过对实际审判工作进行整合,建立立体的考核评比机制。将调解结案纳入考评范围,对调解工作完成出色的法官加以奖励。当然考核的内容并非仅仅局限于调解结案数,而是多渠道全面地对调解工作进行评定,例如对案件当事人抽样回访、设立反馈电话等,全面地考量法官的调解工作。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法官对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同时还能宏观把控整个法院调解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建立法官导师制

让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担任导师的角色,对刚参与审判工作的年轻法官加以指导,通过资深法官的言传身教,丰富和提高他们的司法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技巧。这样在促进工作交流的同时,也能促使新进的法官更快地适应诉讼调解工作。

(三)建立健全培训授课机制

法院应当定期为法官提供司法调解培训的机会,例如开展培训班、讲座等活动,为法官不断注入新的相关知识。同时还可以通过开展内部或者外部交流会的方式丰富和发展法官的调解方法技巧,例如举办审判庭内部或者法院内部的学习会、到调解工作颇有成效的法院进行学习等活动,使法官之间交流调解经验,相互学习优秀的调解技巧。

二、找准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的定位

法官进行调解的目的是获取一个能为当事人双方认可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途径。因此,在调解的过程中应当将当事人的意愿放在第一位,法官在此中扮演的应当是一个中立的促进者,不能倾斜于某一方,更不能将自己的主观意愿强加给当事人。当然这并不是要求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仅仅做一名中立的旁观者,相反,法官还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做好协调、沟通、鼓励的工作,解开当事人之间误会与疑虑,这才是法官在调解工作中应当发挥的积极作用。因此笔者觉得法官在调解工作中的定位应从以下三个角度去认识:

(一)引导当事人接受诉讼调解

当事人对于调解工作接受与否关系着调解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在实践工作中,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对调解抱着不信任的态度,他们认为法官进行调解是要让自己对对方退让,尤其是在其中一方态度过于强势的情况下,调解工作更加难以开展。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法官要为当事人耐心解释调解的目的,使当事人理解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并不是绝对的对立双方,调解的目的不是“和稀泥”,而是寻求一种更加合理的、更加能让当事人双方接受的解决纠纷的方法,调解不是法官的草草了事,而是促使当事人双方获得双赢。

(二)缓解当事人双方的敌视态度

当事人将案件诉于法庭,通常双方都已是剑拔弩张,但是这样一种对立的情绪不利于当事人之间进行良好的沟通,亦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在此情况下,法官应当对当事人进行疏导,促使双方能够以理智平和的心态进行沟通解决矛盾。对于当事人过激的语言和行为,法官应及时制止,法官自身也可以脱离平时严肃的形象,以亲切平和的面貌同当事人交流,为双方营造出温和平等的沟通气氛。

(三)促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交流,进而达成合意

当事人对于纠纷有自己的理解,也有自己的诉求。因此,法官在了解案情的同时,应当认真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能一味地就自己的了解提出认为公平解决方案。如果当事人没有合适的解决方案,法官可以适当地给当事人提供参考;当当事人之间沟通难以继续时,法官要积极进行引导,为双方交换意见,促使双方平和对话。

三、提升法官的工作能力与自身素养

调解工作是一项繁杂的系统性工作,对法官自身的要求同样很高。法官不仅要对法律有准确的理解与适用,还要对当事人的相关情况具有判断认识能力,如经济条件、信用程度、案件预期、脾气秉性、心理动态等。因此调解工作对法官的自身素质与工作能力的考验需要法官获得更大的自我提升。

(一)增强调解意识,提高自身素质

首先,法官要充分理解到调解工作开展的意义,在日常的案件审理工作中增强调解意识,做到积极主动地开展调解工作。其次,要加强学习相关知识,提升调解能力。法官应当认识到调解工作并非仅仅依靠法律专业内的知识就能解决的,还需要法官有相对全面的社会知识,因此法官应当在提升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全面优化知识结构。再次,法官要理解调解的内涵,认识到调解不是简单的聊聊天做做工作就能解决问题。法官要结合自己的社会经验与法律专业知识,充分了解当事人的诉求,促成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化解。

(二)规范调解行为

法官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应当规范自己的言行。法官的言行往往体现了意志,从中所展现的意思不仅决定了法官本人是否保持中立,也会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法官在调解时要谨慎言行,尤其不可把自己的想法强加给当事人,进行强制调解。法官不可再调解过程中对当事人表露出倾向性,不可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妄下定论,当然也不能在调解过程中无所作为。其次要规范法官职责。调解无论是过程还是结果都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了保证调解的每一个环节的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通过制作各种法律文书(如申请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承诺书等等)保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被曲解,接受调解为其出于自愿的选择。再次要规范调解文书的制作。法院应当制定标准规范的调解文书格式,加强法官写作水平的提升,努力提高调解文书质量。同时又要针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落笔,同时要注意形成风格。

(三)丰富自身的语言表达能力

语言自诞生以来就是人类交流的主要工具,在调解过程中它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法官应当拥有优秀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晰有条理地表达出自己的意思,帮助当事人沟通,确保当事人能准确地理解法官的话语。当然,所谓的语言表达能力并不是仅仅局限于把理说清楚,还应当做到把话说明白。在很多基层法院处理案件时会遇到当事人不会说普通话甚至听不懂普通话的情况,这就要求法官尤其是外地生源的法官能夠流利地说当地的方言,以便迅速融入当地的生活与工作体系。这在另一方面也要求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应当了解当地的具体情况,尊重当地的风俗,使得调解结果能够为当事人双方所接受,最终达到调解的效果。

(四)提升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

法官接触的案件通常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适用法律的同时也关乎社会道德。因此,作为法官,首先,必须拥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这样才能透彻地看待问题,理解当事人的内心诉求,作出合理的引导。其次,应当拥有敏锐的同理心,法官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准确地理解当事人的心理,并根据他们不同的内心想法进行引导。再次,拥有准确的分析能力和决策力。在调解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作出相悖的陈述,这种情况就需要法官根据已知事实进行抽象思维逻辑推理,分析推理出合理的事实情节,正确地把握纠纷的经过发展。最后,拥有较强的沟通与协调力。当事人的年龄、成长经历、文化程度等方面的差异经常会成为双方沟通的障碍,法官要使双方搁置矛盾平和对话,就需要有善于和形形色色的人沟通交流的能力,对待任何当事人都可以进行良好的沟通与协调,这样才能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参考文献:

[1]赵丽萍.浅议民事调解机制建设.赤子(中旬).2013(11).

[2]郭剑平.论风俗习惯在民事调解中的适用.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

[3]马晨清.我国民事调解的思辨和反思.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

[4]赵钟.民事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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