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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出路

2017-06-06罗茜方

法制博览 2017年5期
关键词:新问题法治化

摘 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激增,已严重影响到互联网的良好生态环境,面对挑战,如何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快速建立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意义非凡。本文根据互联网本身的特性与司法实践的发展提出了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一些新问题,并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和思路。

关键词: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新问题;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167-02

作者简介:罗茜方(1992-),女,汉族,河南许昌人,华南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硕士。

在这个人人都可以成为网民的时代,网民好坏如何辨别?发生侵权如何维权?这其中伴生的一系列新问题形态各异,但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将会是互联网发展急需解决难点的问题之一。

一、新时期互联网产业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之新特点

(一)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难以界定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传统的作品都需要借助有形的载体进行传播,例如报刊、图书、影响、声音等形式。网络作品则打破了传播形式有形性的限制,在网络环境中,借助数字化的传播方式,网络作品得以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快速传播,如此,便彻底改变了原有法律对作品特征的认定,在现有的法律范围内就产生了概念界定难的问题。

(二)网络空间的虚拟性打破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限制

在网络环境中,地理区域之间的界限被淡化,智力成果可以借助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迅速传播,就产生了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难以界定、执法主体界定难等一系列问题。法院管辖权的确定标准之一是受理的案件需符合法院所管辖的地理范围之内,这种地理范围之内纯粹是物理范围上的概念,对其界定标准简单易操作。而网络空间上的范围具有全球性和复杂性,如果还是简单的以地理范围的划分标准对性质完全不同的网络范围进行一个简单的划分。

(三)知识产权保护既有法定程序之不足初显端倪

传统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申请、审查、公示、批准等流程。而在网络环境中决定了网络作品具有更新快、周期短、传播广等特征,若将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的取得按照传统流程来,恐怕整套流程还没走完,技术生命周期就已宣告结束。这种情形的发生,不仅会造成侵权证据难以获取,即使发现也面临丧失维权时效性和有效性的问题。

二、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中司法实践之困境

(一)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证据问题

一个是取证之难,一个是认定之难。证据是诉讼的根本,原始性是证据的基本特征之一,网络技术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且被上传到网上的作品极容易被改动,这就造成了取得的证据难以判断是否具有原始性,网络上获取的证据真假性难以辨认等问题。另外,即使是权利人提供了相关证据,对于证据的认定同样存在真假难辨的问题。

(二)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标准认定之难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有以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合理许可费为标准三种方式,且这三种方式在适用上有先后顺序之分,在实践中就会产生依据顺序在前的计算方式所得的赔偿金少于依据顺序在后的计算方式所获得的赔偿金这样的结果,这就在权利人实现救济权利间产生了不公平的结果。而且以此三种方式适在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对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和许可费用的标准去进行一个统一的规定在实践操作中也面临困境。

(三)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问题

首先表现在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地难以确定。我国民法明确规定,侵权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侵权行为地确定之后才能够确定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在网络环境中,侵权人可能不是侵权地公民,而且在侵权地范围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甚至根本没有在侵权地出现过,这样以来就降低了侵权人与侵权地之间的联系程度,单纯的以地域性标准来确定管辖法院显然不合理。其次表现为管辖权异议的滥用,一方面在同一网络侵权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多个侵权主体,此时原告就会选择对自己最为便利的被告来进行起诉,被告就会在此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另一方面,被告为了拖延时间也会以此理由来阻碍诉讼的顺利进行。最后则表现在“原告就被告”原则适用困难。正当的诉讼程序需要原告到达被告所在辖区法院参加诉讼,然而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如果一味执行这一原则,如若发生侵权人坐在地为国外不仅不能很好地保护我国公民的主权利益,也将对我国司法主权的保护增加难度。

三、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之新出路探析

(一)及时完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

首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为例,过去GUI设计(图形用户界面)领域在国内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造成业内抄袭、复制模仿等现象时常发生。2014年5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修改了的《專利审查指南》第六十八号令,其中明确规定将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列入到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保护体系之中。其次,根据互联网技术更新快、周期短等特性,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现有框架内,是否可以考虑针对新型互联网技术制定专门的立法保护程序。除此之外,还需要在全国甚至是国际范围内组建专门的搜索数据库、严格缩短审批流程、根据不同互联技术的特性适当缩短产权保护年限等一些措施来建立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新秩序。再次,互联网当事人在智力成果遭受网络侵权之时往往会因为证据难求、审期过长、执行困难等问题对维权行为望而却步,这时应尝试公权力的介入,建立专门的互联网维权队伍,快速执法、严格执法、公平执法打击震慑互联网侵权行为,重建互联网当事人的维权信心。

(二)加强国际合作

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国内外互联网企业特别是国际组织、世界各国、各地区政府部门在互相信任、互利共赢、团结一致的基础上携起手来共同打击侵权行为,加强在国际间的执法、宣传等领域的协作。加强国际协作的前提是要积极推动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建立完善的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司法框架。

(三)客观看待互联网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首先,要保证立法的时效性与适用性,使得相关法规与当今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现实问题相接轨。其次,法律故知识根本,互联网主体的自我约束、自觉自律才是根本,相关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成立行业内的自律组织,如在版权领域可以成立版权和著作权联盟,加强自我监督的力度。再次,完善视频作品的授权机制,国家在版税成本上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加大宣传和监督力度逐渐培养公众的反盗版情绪。最后,结合2014年8月颁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互联网个人诚信档案长效机制,将互联网个人诚信档案与金融手段相结合提高违法成本。

(四)弥补对互联网衍生类型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漏洞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一些诸如中英文域名、无线网址、通用网址等与互联网结合而衍生的新类型网络知识产权已占据广阔的发展空间,在未来的发展中也将会对企业在提升品牌创新力和影响力的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范围内却出现了立法上的漏洞,造成无据可依的尴尬局面。因此,针对这一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与其他部委积极配合,建立完备的联动保护体系,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议进行相关立法以弥补这一立法漏洞。

[ 参 考 文 献 ]

[1]李林林.浅议在网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J].消费导刊,2009(06).

[2]董新蕊,朱谨.新形势下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思考[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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