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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性质及地位

2017-06-06张启鹏周悦然金海洋王若薇

法制博览 2017年5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平台淘宝

张启鹏 周悦然 金海洋 王若薇

摘 要: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以“淘宝”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创了一种自律管理的模式。该种模式有效地管理了平台上发生的电子商务交易,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此本文从“淘宝”的自律管理模式出发,对其自律管理模式进行了法理分析,辨析其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

关键词:淘宝;电子商务平台;自律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266-01

作者简介:张启鹏,男,汉族,天津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在读;周悦然,女,汉族,天津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在读;金海洋,男,汉族,黑龙江海伦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2016级法律硕士在读;王若薇,女,汉族,江西九江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2016级法律硕士在读。

一、作为自律管理组织

电商平台的自律性管理类似与现在的证券市场平台。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①。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在性质上亦属于自律管理组织。根据现有学者的研究(卢文道,2011),交易所的自律组织属性主要可以从组织体的日常管理机构、自治规则、规则执行、自律管理的外部制约等方面来认识。但是,由于电子商务平台的产生与交易所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即我国的交易所是政府主动建立的,政府色彩浓厚,而电子商务平台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为了满足市场主体的需求而自发产生的,运作更具市场化,组织结构也相应更加灵活。因此,电子商务平台的自律组织属性也与交易所有着不同之处。

第一,电子商务平台起源于七、八十年代,产生之初主要被用于提高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速度,降低交易成本。到了九十年代中期,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平台开始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一股热潮②。这在根本上是因为依托于电子商务平臺,交易双方极大地降低了信息收集、商务谈判、签约、付款等交易费用,并且有效地发挥了信息对资源配置的作用。由此可见,电子商务平台是在交易主体降低交易成本的需求下依托互联网技术而自发产生的。另外,其作为组织体,主要的组织成员,即会员主要为网络交易主体,即买卖双方。

第二,目前,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主体为平台的日常管理机构。这一方面是因为在平台这一组织体成立以前,单个的交易主体数量较大且分散化,大量单个的交易主体自发联合、组建电商平台进行谈判协商的交易成本过大,而平台的创建者相对于单个交易主体而言有着更强大的经济实力以及技术支持,并且在利润最大化的激励下,有着更强大的内在动力来组建电子商务平台。另一方面,在单个的交易主体成为会员之后,其自身并未承担组建电子商务平台失败的风险,故具有较强的流动性。

第三,电子商务平台的自治规则在理论上应当由其会员共同制定规则,约束自己的行为,而非接受政府的全盘管理。在现实中,如“淘宝”自治规则,其主要由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废除,并经过会员的同意,以此进行日常管理。

二、作为营利性的企业组织

作为企业组织,电子商务平台将各类生产要素集合在一起来提供服务,其本质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下文将从经济本质上,即从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服务、营利的动机以及客户等三方面来分析其作为企业组织的属性:

第一,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产品主要是各种技术服务。这些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入市服务,交易服务与结算服务。入市服务是指电子商务平台向买卖双方提供的使其能够进入电子商务市场进行交易的服务。对于卖方而言,通过入市服务可以获得专属的“店铺”,所销售的商品能够在“店铺”上展示,并且被消费者所熟知。在经营良好的情况下,能够积累“店铺”的信誉度与知名度。而对于买方而言,通过入市其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更多的商品信息,真正货比三家,降低消费成本。

第二,电子商务平台的营利动机。从电子商务平台的产生来看,其是为了降低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而自发地产生于市场经济之中。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电子商务平台的服务并非是政府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服务的提供者是私主体。因此电子商务平台产生之初便是以经济效益为导向,以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

第三,电子商务平台的客户。作为企业组织,电子商务平台的客户主要包括:直接在平台上销售商品的卖家;直接在平台上购买商品,获取服务的买家。作为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应当要满足买卖双方各自的利益与需求。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平台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作为自律管理组织,有着强大的内在动力去规范电子商务交易,另一方面作为营利性企业组织,其始终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但在面临市场竞争之下,亦存在着规范电子商务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外在动力。从根本上来看,电子商务平台是各类市场主体在自利驱动下,共同行动,以一方为主导,相互谈判、妥协,自发组建而成,是市场自然演进的产物,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产物。

[ 注 释 ]

①范健主编.商法(第四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254.

②陈键飞.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J].商场现代化,2006(23).

[ 参 考 文 献 ]

[1][奥]尤根·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M].叶名怡,袁震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53-56.

[2]范健.商法(第四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254-255.

[3]陈键飞.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J].商场现代化,2006(23).

[4]卢文道.证券交易所及其自律管理行为性质的法理分析[J].证券法苑,2011,5:1007-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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