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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制度性障碍及其完善

2017-06-06延永玲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5期

摘 要 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行使尚未进行有效监督。行政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常用的行政行为,直接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有侵权行为发生。本文主要通过对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指出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机制存在的诸多问题,从立法、人才、体系等多方面进行制度设计,试图构建完善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体系。

关键词 行政强制措施 检察监督 行政公益诉讼

作者简介:延永玲,中共焦作市委党校法律法规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343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防范、控制和矫正权力的扩张和滥用,对行政权和审判权进行监督和制约。但检察机关监督权的行使,主要体现在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进行审判监督方面,对行政权的监督却并未有效体现。检察机关作为制约权力的法律监督者,引导行政权在法定范围内运行。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明显的直接性和强制性,调整范围广泛,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有侵犯行政相对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发生,因此检察机关在对行政权进行监督时,应对行政强制措施重点加强有效监督。

一、对行政强制措施加强检察监督的原因分析

在我国,行政机关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许多问题,表明对其进一步加强监督非常必要。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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