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集团诉讼的小额侵权纠纷本质研究
2017-06-06倪佳祎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5期
摘 要 集团诉讼起源于美国,一方面作为一种制度创新解决了部分群体性诉讼的效率与公平问题,对大企业的违法行为利用司法手段进行了遏制,使弱势的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一定的维护。其中的胜诉酬金制和选择退出制,在美国的法律文化环境中刺激了集团诉讼的实施,激发了制度活力。另一方面集团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又引发了新的公平与效率问题,譬如赔偿金与律师费的公平问题、滥诉导致的效率问题等。集团诉讼在美国几十年的发展中不断适应调整,力求在公平、效率的二律背反中找到平衡点。法律移植的关键是既要把握被移植法律制度的本质和创设环境,又要与本国司法文化和社会背景相适应,美国集团诉讼的本质是其主要适用于分散型小额侵权纠纷,在消费者保护领域尤其明显,本文试图对这一本质分析论述提出适合中国司法文化的借鉴方案。
关键词 集团诉讼 小额侵权 纠纷 法律移植
基金项目: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资助计划 项目名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集团诉讼制度研究 主持人:倪佳祎 编号:2015TCS44。
作者简介:倪佳祎,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1.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311
一、美国集团诉讼的本质对他国法律移植的参考
我们探讨美国司法制度,其中最具特色的除了陪审团审理、证据开示以外,就是集团诉讼了。集团诉讼是什么?是指一个或者数个代表人, 为了集团成员全体的、共同的利益, 代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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