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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斯在法家人性观下的实践

2017-06-06季善威刘雨婷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5期

季善威 刘雨婷

摘 要 人性观一直是政治法律思想和实践的基础之一,在法家思想家看来,所有人都受利益驱动,趋利避害是人的一种本能,这是法家人性观的主体部分。本文意在通过分析李斯的政治实践,理顺其中蕴含的理论基础,深化人们对中国古代法制思想的认知。

关键词 李斯 法家 人性观 书谏逐客 定制颁法

作者简介:季善威,长沙学院外国语学院;刘雨婷,中国矿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287

一、人性观是什么

关于人性,如今人们日常实际上大致有以下两种基本用法。一种是传统哲学的用法,强调的是概念上人同其他事物或物种的根本区别 (“本质”或英文的 “essense”),因此隐含了较强的规范意义。我们批评他人“禽兽不如”,就是这种用法。另一种更多是伴随着社会科学发展起来的,是对人生来就有、稳定不变的自然特性或潜质的经验描述或概括,英文的说法是 nature,一般不带有道德意味。儒家的荀子认为“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主张人性自然生成,就是这个意思。而本文所说的人性观是第二种基本用法中的人性观。

二、法家人性观概述

(一)法家人性观是主张“性恶论”的吗

战国晚期儒家集大成者荀子主张“性恶论”。而理所当然的,李斯和他的同门师兄弟韩非的思想必然深受其師影响。但是我们也并不能因此就说,李斯和韩非的人性论就是等同于荀子的“性恶论”的。

“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荀子是儒家学派中少有的持人性恶的人,明确主张性恶的人性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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