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的“天空开放”:航权交换区域合作模式的新发展
2017-06-06张焱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3期
张 焱
欧洲的“天空开放”:航权交换区域合作模式的新发展
张 焱*
目 次
一、航权交换的法律基础
二、欧洲航权交换区域合作模式的发展
三、欧洲航权交换区域合作模式的评析及实践影响
航权是国家主权在民航运输领域的具体表现,航权交换是国际民航运输活动最基本的法律手段。传统芝加哥体系要求航权交换由政府间依双边方式进行,随着国际实践的不断发展,航权交换活动呈现出区域合作的模式,其中欧洲最具代表性。欧洲航权交换区域合作模式的成功之处在于其区域融合和一体化的良好基础,有效的民航协调机制以及渐进性、阶段化的举措。这种航权交换区域合作模式有力促进了包括亚洲在内的航空自由化的发展。2007年欧盟与美国达成的“天空开放”协定缔造了全球最大的航空市场——北大西洋“天空开放”区域,将航权交换的区域合作推向顶峰,具有深远意义。航权交换区域合作模式不仅有利于克服不同航空利益间的冲突,带来规则融合的可行性,还导致了“联合空域”的出现,其在推动航权交换法律体制发展中的潜力非常值得关注。
欧盟委员会 航权交换 天空开放 区域合作
自1944年芝加哥会议〔1〕1944年,时任美国总统罗斯福提议召开国际会议以商讨战后国际民航运输业的规划和重建问题,该会议于1944年11月1日在美国芝加哥召开,共52个国家参加。以来,全球民航业蓬勃发展,航空运输逐渐从满足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安全的政治军事活动,逐渐成为一国公共服务和经济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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