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的既遂标准反思
2017-06-05陈文昊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信息
陈文昊
(北京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871)
网络诽谤的既遂标准反思
陈文昊
(北京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871)
诽谤罪在网络时代发生了性质转变,尤其在既遂标准上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诽谤罪。网络媒介的兴起使得网络诽谤的规制必要性增加,处罚也相应提前,对诽谤罪是危险犯还是实害犯的争论也随之展开。其实,无论是危险犯还是实害犯的定位都有以偏概全的嫌疑。网络诽谤中存在传统模式与新型模式两种,传统模式中,以少数人为受众,以信息散布造成贬损他人名誉的实害结果为既遂标准;新型模式中,以多数人为受众,以发布和放置行为为既遂标准。
诽谤罪; 网络; 抽象危险犯
一、诽谤罪在网络时代的性变——从传统到现代
两千多年前,丞相上书秦始皇:“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率群下以造谤。”①从此打开了处罚诽谤行为的先河。时至今日,诽谤罪的内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在网络媒体的推动之下,已经无法再以传统意义上的诽谤罪构造对现在的网络诽谤行为加以框定,在此过程中网络所起到的作用显然是不可忽视的。

图1 网络诽谤方式比例图
笔者从法律裁判文书网上搜集了126份诽谤罪的判决书,其中涉及互联网传播的案件104起,占样本总数的82.54%。在104起网络诽谤案件中,通过网站、论坛方式进行诽谤的案件32起,占样本总数的30.77%;通过博客、微博方式诽谤的案件23起,所占比例20.12%;通过贴吧诽谤的案件16起,在全部样本中占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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