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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7-05-31刘占磊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5期
关键词:证明责任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 贵阳)

摘 要: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法不仅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排除原则,还对排除程序、证明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限制刑讯逼供将起到积极长远的作用。但新刑诉的出台并不代表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完善,这里面仍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本文就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责任;刑讯逼供;国家赔偿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及价值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

对于非法证据的概念内涵,我国理论界始终存在争议,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其中广义的非法证据包括证据内容、证据形式、调查收集证据的主体、程序或者方法与手段等不合法的证据。而其狭义仅指公安司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采用非法方法或者手段所获得的证据。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新刑诉法中,言詞证据和实物证据“非法”的涵义是不同的,非法言词证据是必须要被排除的,而非法实物证据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排除,这也是我国新《刑诉法》的创新之处。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及价值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诉讼时所采用的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而不是非法获得,非法获得的证据将予以排除。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于指正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证据来源做了明确的规定,其证据必须在合法途径下,符合法定程序方能生效,任何采用胁迫、暴利、刑讯逼供等方式获得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标志着我国已经通过立法规范了证据的收集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完善的重要一步。这重要的一步不但贯彻落实了宪法精神,而且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法律,有效的规范了侦查人员的行为,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维护了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更为重要的是这一规则的确立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评析十分有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具有重要价值:第一,有利于准确地打击犯罪。第二,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极大地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上的重要作用。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制

(一)强制性排除与自由裁量排除相结合的排除原则

我国新《刑诉法》在排除原则上建立了自己的特色,对于言词类证据的排除采取的是“强制性排除”原则,只要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取证情形,一律予以排除,没有任何例外情形和补救措施。对于物证、书证的排除则采取“自由裁量排除”原则,即排除物证、书证必须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是不符合法定程序,其次是法官认为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再次是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二)明确了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的范围

新刑诉法第54条将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主要限定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从这一法条可以看出我国列入排除范围的非法证据种类有: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②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③物证、书证。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排除这三类证据的条件是不一样的,从法条可以看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可以绝对排除的;而物证和书证则是要违反法定程序,且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才有可能予以排除,是一种法官裁量排除;而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列为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则是结合我国国情创设的。

(三)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

我国新《刑诉法》针对由侦查人员收集的不同证据种类没有实行不同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而是实行“两步式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确立了不完全的“证明责任倒置原则”。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还是其他证据,也不管是言词类证据,还是实物类证据,都是由辩方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明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例如刑讯逼供发生的时间、地点、讯问人员的姓名、被告人的血衣等,应该是只要能达到“引起法官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产生怀疑”的标准即可,这里给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对控辩双方调查能力和举证能力考量后的平衡。

(四)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和程序

(1)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提起的主体上,我国规定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有权主动提起非法证据排除,这也明确表明三机关均负有主动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

(2)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依据新《刑诉法》第55条和181条第2款的规定,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审前听证会议,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第二个阶段是在法庭审理中启动证据合法性审查程序,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认为可能存在或者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按启动方式划分,排除程序有法官依职权启动和依当事人申请启动两种方式。对当事人提出启动程序的不仅需要提出申请,而且需要提出启动程序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第一,设定排除非法实物证据的条件过于抽象。第二,对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其他证据的效力性问题定位不清。第三,缺乏遏制刑讯逼供的保障措施。第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不易操作。

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包括:第一,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实际,适当借鉴国外有益经验,通过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补充等方法,进一步界定非法证据的范围,明确其排除的情形,规范规则的操作程序,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确立和完善一套具有中国特色较为科学且便于操作执行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第二,对物证排除规则做进一步明确。第三,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解释。第四,建立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的诉讼制度。第五,设立相关的惩戒和救济制度。

参考文献:

[1]马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反思与重构[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3.1-3

[2]钱兆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的建议[J].昆明:法制与社会,2013(06):5

作者简介:

刘占磊(1990~),河南濮阳人,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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