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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检察办案理念与方式的更新

2017-05-24伍姗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6期
关键词:变革大数据

伍姗

摘 要:“大数据”时代下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给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带来了颠覆性的变革。在“大数据”背景中,秉承着“理念就是先导”“实践就是指南”“信息就是法宝”的时代特征,备受舆论瞩目,并时刻处在舆论的风头浪尖之上,倒逼指导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侦查理念与侦查实践的转型迫在眉睫,并将随之以划时代的意义大踏步前进。

关键词:大数据;侦查理念;侦查实践;变革

随着新型职务犯罪案件不断浮出水面,呈现出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专业化、隐蔽化等特征,犯罪行为人利用先进的技术理念与手段进行反侦查活动,转移证据和赃款赃物,使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更难收集。依托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监督”侦查理念,仅凭检察机关的“由供到证”“由权力到权利”的侦查方式,在应对当前新型职务犯罪模式时遇到极大地风险与挑战,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须紧跟时代的脉搏,更新原来粗放型的侦查理念,与大数据时代技术化侦查方式接轨。

一、大数据时代检察办案理念的宏观建构与微观发展

(一)检察办案理念的宏观建构

1.检察权不是公正的缔造者,只适用法律

大数据时代的舆论监督力度空前强大,在顺应民众意愿要求公正执法上和维护法律尊严,保持法的稳定性上,如若不能两全齐美,要么修改法律以适应民意,要么不偏不倚地适用法律。檢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其首要职责是忠实地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适用法律条款查办案件,而不是规避法律、改变法律、创设法律,亦无权为之。即使法有“恶法”“良法”之分,即使有时候侦查人员并不认为正在适用的这部法律是“良法”,但仍然必须在现有法律真实有效的情况下予以遵循,并不假思索地运用、执行。

2.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势必要不受干涉

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上,往往会出现“小案大办”“大案小办”现象,即位高权重者,涉案金额大,违法情节重,社会危害性大的职务犯罪案件,处罚力度并不大,而位低权轻者,涉案金额不大,违法情节不重,社会危害性也并不大,处罚力度反而不小。究其原委,有相当一部分原因是检察权不独立所致。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实践中,在中国这样一个“官本位”的社会中却很难遵照执行。司法改革员额制及主任检察官制度,有望改变这一现状,真正实现司法独立。

3.作为司法独立的产物,司法过程必须公开

刑事立法的一项重大职能就是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惩治犯罪就是为了保障人权,而人权保障的着力点即是惩治犯罪过程的信息公开。检察系统网络信息化平台的建立,作为信息公开的媒介,能够有效地监督检查办案过程的公开透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秉承“一执法”“二独立”“三公开”的检察办案理念的三个大局,并从一而终的贯彻落实。法律不变,适用法律的准绳不变;独立行权,定罪量刑的尺度捏紧;司法公开,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宗旨犹存。则不无信不过的法律,没有办不下的案件,没有护不好的人权。

(二)检察办案理念的微观发展

1.“司法确信”阶段性修正,贯穿查办案件始终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长期以“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作为司法机关侦查人员查明案件必须遵循的法律原则,对“司法确信”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应此奉为刑事法律的纲领性条款,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并已深入法律人心。随历史的演进,此理念经久不衰,并在时代的更迭中衍生出其细微的发展,愈见由“查明案件事实”向“证实案件始末”的“司法确信”跟进。

无疑,“查明案件事实”乃是侦查人员查明与案情相关的重要线索,做到心中有数,明辨罪证事实,决定是否移送审查起诉,此过程就算结束;而“证实案件始末”是侦查人员不仅要确保自己已经查明案件事实,知晓案件来龙去脉,也要做到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人员、审判人员接手案件,核实案件事实时,通过已有证据材料,明白案件的始末,产生司法确信,从而精准断案。

因此,侦查人员要有从单一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向审查判断证据和运用证据证实案情三位一体转变的法律意识,使“司法确信”贯穿线索初查到案件判决始终。当然,这并非是说“司法确信”一旦形成,就不能变通,而是允许随着案件事实渐渐浮出水面,“司法确信”步步为营,不断加以修正,以还原案件事实。

2.检察办案的人本主义,已深入检查办案的骨髓,成为刑事诉讼之灵魂

党的十六大也明确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中,不仅是证人应得到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也被法律保障不再单纯地作为诉讼客体而处于被追诉者的地位,其所具有的政治权利、 财产权利、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 住宅安全、 通信秘密、 个人隐私等宪法权利应当得到较为严格的维护。强化对其权利的保障,使其在追诉过程中免受非人待遇,而且不仅保障其享有的参与权、 平等权、 受尊重权、 程序违法救济权、 自行辩护权、 申请回避权、 聘请律师等自然权利和法律权利,还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行使。

3.“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监督执行,不能也不再是一句空话

司法强调程序原则,然而在我国, 由于受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程序意识相对淡薄。“严格遵守程序原则”虽早已列入刑事诉讼法,而程序历来受重视程度不高,执行力也欠妥。

随着司法与时俱进的发展,与国际化接轨步伐的加快,以及信息化时代媒体的频频施压,舆论界,尤其是法律界对正当司法程序公开的呼声此消彼长。“重实体,轻程序”的格局亦被击溃,犹如沉睡千年的“正当程序原则”逐渐苏醒,法律倡导了多年的“正当程序原则”,重获至尊宝座。为了确保法律程序的严格执行,不再落空,一系列的监督措施,信息化平台的建设,也都在推进司法办案程序的紧锣密鼓地遵守执行。

二、大数据时代检察办案方式的感性认知与理性创新

什么样的侦查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侦查方式,有什么样的侦查实践,就会形成什么样的侦查理念。落实在具体办案中,就是要以感性的思维洞察一切可疑的方向,并个个击破,不放过一个死角,同时用理性的思维去创新侦查方式,运用信息化平台、多媒体技术,分析矛盾,化解矛盾,注重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从而促进社会和谐有序。

(一)检察办案方式的感性认知

检察工作要求侦查人员对线索材料进行认真的初查,通过询问、查询、检查、调取物证、书证等不限制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侦查措施,敏感洞悉可能侦破的突破口,从外围获取足够的涉案信息和犯罪证据。

时刻提高警惕,保持对案源萧索的敏感性,拓宽线索所涉人员范围,判断共同犯罪、同类犯罪的可能性,有目标地展开初查;在讯问中应时刻保持警惕,体察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肢体语言及面部表情,适时利用法律教育、政策攻心和道德攻势,让犯罪嫌疑人真正认识到自己问题的性质,并愿意基于自己的良心供述犯罪行为。注重对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逮捕必要性的敏感觉察,切实提高办理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

(二)检察办案方式的理性创新

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破案的法宝,谁先掌握了信息,谁就掌握了主动权。转变侦查方式,探索运用电子数据引导案件侦查,并以此作为侦查工作的突破口。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要求转变侦查模式,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针对职务犯罪主体层次高、作案手段隐蔽、反侦查能力强等特点,利用新的技术装备及时发现、收集、固定各种证据。因此,须逐步配置和升级办案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和技术器材,对侦查人员进行系统的计算机技术培训,运用计算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档案资料、案件线索等动态信息进行管理和应用。同时,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网络系统,与行政机关实现网络专线连接,以便实时查询相关信息。

新形勢下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反侦察能力的提高,职务犯罪的案源的渠道也在缩减并趋于网络化。健全举报工作机制,完善案件线索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增强发现和查办职务犯罪的及时性、有效性。而且,要根据案件涉及的不同对象实行一人一策、一案多策,深挖线索,围绕线索材料内容和被查对象,有针对性地制定缜密的调查方案。注重从细微之处发现疑点、查找问题,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从而顺藤摸瓜地开展更大范围的挖掘出深层次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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