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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完善探析

2017-05-23张开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不足保护法

张开阳

摘 要: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每年都在不断地优化和完善。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存在漏洞与不足之处。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弱,因此尽快的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现在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在之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存在不足的时候,还提出一些有效的解决改善措施,助力推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体系化。

關键词: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足;完善

无论我们是在看电视新闻还是网络新闻,我们经常能够看到一些虐待未成年人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新闻报道。面对这些屡见报端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很多的时候由于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漏洞和不足,我们无法真正的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足之处,政府难逃其咎。为了能够给我国的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健康的发展环境,政府就必须担当起应当担当起自己的角色,不断地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保护法》涵盖了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方方面面,基本上每一条都可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联起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司法、家庭、社会等各个领域对我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做较为系统和全面的保护。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涵盖了未成人保护的方方面面,但是,由于其太过笼统和抽象,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并没有什么效果。《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可操作性相对而言较差,真正的运用到具体的事件中来时,便会遇到各种问题。例如,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6条中,我们便可以看出这条明显的存在缺少主体的问题。在没有明确主体的情况下,在遇到问题时我们便很难用该规定来界定相应的责任。

二、未成年保护法的不足

1.政府保护职责不明确

目前,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将未成年人保护分为司法保护、家庭保护、社会保护和学校保护是个层面,并没有把政府列入其中。政府作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职能部门。想要将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尽快的体系化,我们就必须要把政府纳入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之中。曾有专家在我国最初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草案中,便提出了要就政府保护也纳入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之中。但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最终的定案中并没有重视起这一提议。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至今还是不能够完全的全方位的保护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事件还是经常发生。国家有责任对我国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国家的责任也就是政府的责任。因此,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要尽快的明确政府的职责。

2.未明确专门的责任主体

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主要有以下机构:一、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依托于妇联的妇女儿童委员会从上至下我们都可以看到这个机构的存在。二、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依托于共青团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基本是在省级以下设置。三、政府职能部门。国家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那么政府也就有相应的责任。虽然我们有很多的机构都可以进行未成年人保护,但是,这些机构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却普遍的存在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现象。当一个孩子遇到来自家人的暴力时,这就将涉及到教育、社会、公安、家庭、共青团等多个部门,但是,我们却很难找到一个较为明确的主管部门对此件事情进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我国未成年保护法的完善

1.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完善

①设专章明确政府责任。政府要做好在未成年人保护过程中应当尽的责任,要将众多的未成年人保护部门就行协调和细分,做到职责明确。其中,政府还要担当起未成年人保护过程中的监督角色,统一协调各个部门,让各个部门相互配合,真正的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②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组织较多,但是这些组织多数会存在不专业的问题。这样一来,有时并不会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起到太大的效果。因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要专门的指定一个组织专门是处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给群众提供一个有效的反应渠道,让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第一时间可以得到救助。

2相关配套法律的完善

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存在的不足之处显而易见,为了保证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真正的起到全方位保护我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作用,我们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参与,还要对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就行修定和完善。只要可以参考以下几点:一、建立健全缺失的相关法律,例如我们现在还没有完善的儿童福利法,那么我们就要对此不断地进行完善。二、修改现行法律中对未成年人保护不力的有关条款,例如,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机制进行调整,在不断地完善过程中来对未成年人进行更好的保护。三、合理的运用司法机构进行未成年人保护。例如,在立法不方便的时候,我们便可以借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文件。但是,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并不是可以随意的改动,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一、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地域辽阔,人口较多,民族较多,在立法的过程中就要充分的考虑到宗教信仰和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的关系,必要时可以单独立法。二、配套法律需经过实证调研。例如,网络游戏或者网络色情的问题,因为,我们没有实际的证据证明未成年人犯罪和网络游戏有关系,所以,我们就不能随意进行网络控制。

3.扩充法律的解释

未成年人本身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都是处于相对较弱的状态。尽管,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近些年来也不断的得到优化和完善,但是,在未成年人保护的具体实施过程还是会经常出现各种问题。所以,在人们都没有对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透彻的理解时,我们就尽量不要在频繁的对法律进行修改。因为,频繁的修改法律,人们就会在理解上出现混乱。所以,必要时我们还要将法律解释导入到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之中,来更好地保护我们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四、结语

总而言之,为了杜绝或者避免一些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我国就要尽快的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逐渐的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为我国的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真正的做到全方位的保护未成年人。

参考文献:

[1]徐松林.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解读与反思[J]. 法制与社会,2009,36:78-79.

[2]姚建龙.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思路与建议[J]. 当代青年研究,2006,03:60-64.

[3]林维,牛凯,吴用,苗鸣宇,王新. 未成年人保护法配套法规完善研究(上)[J].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0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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