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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

2017-05-23余小萍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

余小萍

摘 要:目前,随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逐渐增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研究也显得尤为重要。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以及附条件不起诉等多种未成年人犯罪特有的诉讼程序。本文以广东省推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切入点,首先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基本理论出发,结合我国的现行立法以及重庆、浙江两省的司法实践,探讨我国目前在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2014年11月,广东省高院发布未成年人犯罪白皮书。近五年来,全省共有1.9万余名未成年人受审。其中,2251名在校学生因实施犯罪行为受到审判,占未成年人犯总数的一成多。为挽救这些失足未成年人,法院在全省推广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让他们“不带污点”重新走向社会。我国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和具体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其中,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5条明确规定了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体现出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程度的保护。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理论基础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概念

我国虽然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在制度的建设上仍然处于探索阶段,至今为止学术界仍不能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给出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结合犯罪记录、封存等相关概念,我认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被宣告有罪的未成年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将其有关犯罪情况及判决等一系列信息由有权机关进行封闭保存,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依法查询以外不得进行公开,将社会影响保持在一定范围内的制度。①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基本特征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的制度,具有鲜明的特征,包括适用犯罪仅限于未成年人轻型犯罪、保密性以及该制度具有一定的相对性等多个特点。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于未成年人轻型犯罪。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其次,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具有保密性。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就体现了該制度的保密性,更加体现出了对未成年人的人权和自由的尊重以及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全面保护。

最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具有一定的相对性。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并没有将犯罪信息彻底删除,而是通过保密处理放置于特定位置,实质上仍保留了犯罪记录。可以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未成年人来说实际上是一种相对封存。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分析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第二百七十五条正式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法律效力等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条件归纳为两点:

首先,犯罪记录封存仅针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而言的,成年人罪犯并不适用犯罪记录封存,从而在适用主体上给出了明确的限定性条件。这一条件的设定,明确体现出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与其他的犯罪主体区别开来。

其次,该制度适用于未成年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案件,排除了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案件,从而在适用的案件范围方面给出了限定性条件。

(二)适用方式

对于该制度的适用方式,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做出规定。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来看,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主体均有权制作、保存犯罪记录,且司法实践中监狱、看守所等均会接触到犯罪记录,因此与犯罪记录有关的主体是较为广泛的。对于封存的具体程序,新《刑事诉讼法》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仍需要后续不断完善。

(三)法律效力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效果是,一旦封存,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获知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这一规定有例外,即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就可进行查询。这一保密性的规定,明确了有关机关的义务,也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进一步保护。这个保密性的规定首先明确在刑事诉讼法中,更加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是促进未成年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一种方式。

但是,遗憾的是,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仅是对有关机关的保密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提出违反该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制度的根本目的,好需要从立法上不断进行完善。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

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增设使得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践有了新的法律依据,各地纷纷对原有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制定了新的规范,确立了新的工作方法。例如,2013年6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出台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暂行规定》,该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了很多细化。该规定特别对封存的解除作出了一些细则,但是对于违反保密规定而应承担的责任仍然没有具体的规定。除此之外,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还存着诸多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适用对象过于狭窄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仅适用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这一适用条件将大量未成年的犯罪人排除在外,相对严格。

2.与现有法律、规则的存在冲突

例如,我国法官法第十条、检察官法第十一条都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能录用为法官、检察官。此外,律师法、拍卖法等规定,有犯罪前科的人员不得或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律师、拍卖师等职业。这些矛盾的存在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不畅,可能会使得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缺乏相应的救济制度②

即使法律规定了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但封存之后仍然存在着各种“泄密”的潜在风险。而对于犯罪记录遭到“泄密”之后的救济途径,我国相关法律却只字未提,这成为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极大障碍。

另外,犯罪记录封存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还面临着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的问题,如何协调这些问题也是相当棘手的。③

(二)完善建议

为促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结合目前我国实施该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现提出以下建议:

1.扩大适用范围

我认为,本着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除对个别犯罪附限制条件外,应该取消轻罪、重罪的区别,对所有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都予以封存。在这种情况下,还须配合考验期制度,从而实现法律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顺利改造的同时,又不失其警示作用。

2.完善立法

我国立法应当剔除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相冲突的规定,特别是法律、法规中对未成年人上学、就业、入伍等歧视性、限制性规定,使未成年人真实享有与其他人平等的上学、就业等权利。另外,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前的社会调查、未成年人羁押等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与完善,尽可能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流入社会渠道,避免形成未成年人犯罪的标签。

3.建立一套完善的救济机制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律应明确规定,当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被封存而没有封存或者无故迟延封存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控告。④除此之外,检察机关也应承担一定的监督职责。同时,应该实现制度与机构的衔接,充分适用该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还要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体系,实现多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从而实现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良好运作,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最好保护。

四、结语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其他法律以及非法律手段逐渐取代刑罚开始控制人类的行为,刑罚作为一种最后的控制手段随着社会的发展呈现递减的规律性现象。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认识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诸多不足。但我们也应该明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实现对未成年人人权和自由的最大尊重和保护。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是充分地考虑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心理接受能力,而且有利于防范犯罪记录对未成年人产生标签化效应。

犯罪记录的封存需要在立足于国情的前提下,合理借鉴西方国家未成年人保护司法制度方面的优秀经验,推动我国相应领域法律体系和配套措施的完善,真正发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效果,使犯罪的未成年人能够尽快顺利地回到社会大家庭之中。当然,仅仅依靠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不能完全达到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的根本目的的,所以,需要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将该制度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结合在一起,以我国的司法现状为基础,不断完善发展,从而使得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制度更加健全,实现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最大程度的保护和尊重。

注释:

①刘欣桐.“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14年3月,第3页.

②于青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问题研究”,苏州大学硕士论文,2014年4月,第15页.

③如《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特殊累犯制度与再犯制度,并未将未成年人排除在外,当未成年人涉及到这两项制度之时,如何适用该条款与新《刑事诉讼法》,如何定罪量刑等.

④刘清生.“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冲突与弥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未来走向”,《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6期,第87頁.

⑤梁根林.《刑法结构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8页.

参考文献:

[1]于国旦等.《少年司法制度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梁根林.《刑法结构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徐静村.《刑事诉讼前沿研究(第六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10月版。

[4]于志刚:“‘犯罪记录和‘前科混淆性认识的批判性思考”,《法学研究》,2010年第3期.

[5]刘欣桐:“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14年3月.

[6]于青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问题研究,苏州大学硕士论文,2014年4月.

[7]刘清生.“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冲突与弥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未来走向”,《中国刑事法》,2012年第6期.

[8]张勇.“犯罪记录的负效应与功能限定”,《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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