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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溢价回购是否触犯非法集资类刑事犯罪

2017-05-23许烨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非法集资

摘 要:商家对家具进行“溢价回购”是一种特别的促销手段,但这一行为存在触犯非法集资类刑事犯罪的可能,应基于对商家“溢价回购”的整体行为分析其涉罪风险,商家也要防止其正常的溢价回购行为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关键词:溢价回购;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

“溢价回购”的概念最早出现于金融领域,随后,各种方式的收藏品回购在收藏市场上逐渐成为普遍现象,吸引不少投资者购买。有鉴于此,一些所谓名贵家具的商家纷纷仿效,运用类似的“家具溢价回购”为噱头,加入投资概念以吸引买家。但是,对于“溢价回购”商家必须慎之又慎,因为可能一不小心就触及法律的红线,触犯非法集资类的刑事犯罪。

一、刑法上有关“商品回购”的法律规定

名贵家具的“溢价回购”可能触及非法集资类刑事罪名,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1月4日施行)》的第二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的前提下,采用“商品回购”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家具溢价回购作为一种商品回购方式,难免存在相应的涉罪风险。

二、家具溢价回购与非法集资的关系

家具溢价回购如何会触犯非法集资类刑事犯罪?其涉罪风险究竟有多大?根据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犯罪构成,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分析:一是卖家销售家具的实际行为和目的;二是卖家承诺溢价回购的目的;三是卖家提供的商品价值;四是卖家履行“回购”承诺的情况和履约能力。

(一)单就溢价回购这一行为分析,商家对家具的溢价回购不必然涉及非法集资

首先,如果商家有事实的商品买卖行为,主观上是通过出售家具营利而非吸收资金,是符合正常商品交易情形的。其次,对于买方而言,其支付货款购买家具时获得了家具的价值,商家溢价回购与否并不会对他们造成实际损失。最后,商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对商品溢价回购,只要商家有能力依承诺且实际对商品进行溢价回购,则可被认定为是对出卖商品售后的承诺,是一种促销行为。

因此,在同时满足上述三点条件的情况下,家具商家进行溢价回购只是商业上的促销方式,该行为本身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然,若商家未按约定履行溢价回购的承诺,则会构成对买方的违约。

(二)家具溢价回购涉嫌非法集资类的刑事犯罪的情形

1.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从具体行为来看,如果进行家具溢价回购的商家实际上根本没有真实的商品销售行为,或者并非以销售商品为目的,而以销售商品作为吸收公众资金的一种形式,用从买方处获得的资金去进行借贷或其他投资行为,之后再通过回购赚取差价,商家该种行为实际上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无异,只不过他们是通过“家具销售”的外在形式作为幌子,并通过“溢价回购”吸引投资者眼球,进而获得“家具买家”的资金。

因此,没有以实际商品销售为基础的“家具溢价回购”行为,将可能会被认定为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存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风险。

2.涉嫌集资诈骗的风险

家具溢价回购除了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外,还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一些所谓“家具溢价回购”中,商家没有实际家具销售,仅仅通过“家具溢价回购”的方式吸引买家投资,若这些商家至始就没有“回购”的打算,或者完全没有相应履约能力,就商家与个别买家而言,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若这种“合同诈骗”是针对不特定的公众(即家具买家)实施,那么该商家的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在上述两种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家具溢价回购类型中,其行为形式并无太大区别,大多是在没有实际商品销售的情况下,通过“家具销售”的方式,以家具的“溢价回购”吸引买家的资金。两者最主要的区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型”的溢价回购商家有回购的意愿和能力,他们获利的方式一般只是“赚取差价”;而“集资诈骗型”的溢价回购商家并没有进行回购的真实意愿及履约能力,实际上是通过“溢价回购”为诱饵骗取资金,达到不法目的。

三、结论

综上所述,商家对于“名贵家具”进行“溢价回购”这一行为确实存在“非法集资”的可能,主要可能触犯的是我国刑法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但是,商家对于家具的溢价回购行为是否会最终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类刑事犯罪,还是应当基于对商家如何“溢价回购”的整体行为进行综合分析,从商家行溢价回购的主观目的、具体销售行为以及兑现回购承诺主观态度及履约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就商家而言,为防止正常的溢价回购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建议在进行家具溢价回购活动中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有销售商品的实际行为;第二,避免銷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实际价值远低于销售价格的商品;第三,要实际具备溢价回购的能力;第四,承诺溢价回购时约定必要的限定条件;第五,在商品宣传及买卖合同中对于溢价回购的“溢价”部分款项避免用“利息”等类似表述。

参考文献:

[1]闫如玉.红木家具“溢价回购”存风险[J].理财,2012(7):64-66.

[2]中国广播网.收藏品回购成非法集资手段.http://finance.qq.com/a/20140526/009246.htm,2014-05-25.

[3]东南早报.收藏品高价回购背后的吸金骗局.

http://news.163.com/14/0528/10/9TB0L00R00014Q4P.html,2014-05-28作者简介:

许烨,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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