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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票据理财产品的法律问题

2017-05-23朱佳琦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朱佳琦

摘 要:伴随互联网技术的日趋普及,传统的理财方式也在悄然地发生着改变,许多的票據理财产品借助互联网这一新渠道让更多的投资者也参与其中。本文以互联网中的票据理财产品为视角,对其在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票据承兑、质押权共享的法律风险等进行分析并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日后发展提出了看法和法律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票据理财产品;票据承兑

一、互联网票据理财概念

票据理财是中小微企业以银行承诺一定会兑现的汇票作为质押物,通过投储在线平台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产品,可以称作 P2B 模式。依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银行承诺到期后会无条件兑付该票据金额给汇票的所有人。借款人通过质押的方式将其持有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当借款人需要进行资金周转时,也可通过发行“票据贷”类产品,即以较低的价格把银行承兑汇票的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以此来进行资金的流动和周转。如若借款人到期未归还款项,投资者可实现其质权,向汇票的承兑银行进行兑付,票据兑付金额与之前购买票据贷等互联网票据理财产品之间的差价即为投资收益。由于银行承兑汇票代表的是银行信用,在风险控制上,其相比“宝宝”类产品更具优势,因此在各类互联网理财平台上,票据理财产品受到投资者热捧。

二、互联网票据理财的特点

以票据线上理财的第一平台金银猫为例,其项目收益率大部分在6.3%-7.2%之间,而多数市场上的票据类产品贴现率仅只维持在4%-7%之间。相较于“宝宝”类产品收益率的持续下跌,其相对稳定的收益率吸引着大批投资者。

在风险防控方面,它在很大程度上优于P2P网贷产品。互联网票据理财产品在融资时,需将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托管银行。待产品到期后,银行将对这些汇票进行无条件的兑付。因此,票据理财产品有着更低的风险,投资者可以在享受更高收益的同时其本息还款来源也较为有保障。

三、互联网票据理财的现存问题及法律分析

1.承兑风险

它是指由于票据本身的不合法或记载瑕疵所导致的票据未到期获得承兑银行付款。常见的有:票面的变造和伪造;文义记载的瑕疵、背书不连续等。市场上虚假票据的盛行,让票据真伪的鉴别和如何甄别克隆票据变得尤为困难。而在实际的操作中,投资者只能通过互联网看到关于票据的照片,无法进行实际的验明真伪。作为整个链条中最后的兑付人,票面伪造、变造;文义记载瑕疵、背书不连续等问题,关乎着投资者的盈亏。以金银猫平台为例,在其《委托协议》中有条款表明“质押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在无法清楚金银猫平台究竟是否进行过严格的票据甄别、查验工作的前提下,其风险的防控只能依赖平台所投保的商业险。而对于平台所称的投保了商业犯罪防护保险,投资人也并不能了解到其中关于免责条款的详细规定。因此,在这方面我们应加大关注力度以预防风险。当投资者选择票据类理财产品时,应着重考察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在票据业务方面的专业能力,着重关注其在汇票承兑风险上的保障。

2.票据质权共享的问题

以金银猫旗下“银企众盈”产品来说,它的设计中存在着关于票据质权共享问题。简单来说,每一款理财产品有着许多投资人,但质押的票据却是同一张。而这种共享质权的状态是否会对投资人质权的成立和实现产生影响呢?

关于是否允许进行共享质权的设立,通过查阅《物权法》、和《票据法》的有关法律,可以认为设立共享质权并不违法。就其理财产品而言,每一位投资者都对质押的票据享有质权,这种共享质权的局面使得每一位质权人对质权的单独处置都会影响着其他质权人对质权的实现。虽然商家打着1元起投的标语来吸引投资者,但是实际上却是质权共享的。因此,在产品中也应该对质权人单独处置质权进行限制,以保证每一位质权人的利益。

四、互联网票据理财的立法设想

互联网金融的风暴时代已经到来,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当前票据承兑贴现市场的实际情况。因此,及时修订不合时宜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以适应市场的发展需要是当下监管部门要面对的首要问题。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立法基本上还处于空白期。金融理财方面,主要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这两部基本法律,但具体的监管还主要依靠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比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但关于销售互联网理财产品的业务范围、主体资格、防控风险、法律责任以及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的监管机构等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需要尽快予以完善。为此,我国应加快对其立法,出台一部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贸易进行规制的法律,让其发展走上正轨,用法律来限制和约束互联网理财平台的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关于共享质权的问题,可以在《委托协议》中直接限制单个投资人单独处置质权,授权平台进行质押票据的到期处置。如果要对质押票据进行处置,则由所有投资人按照债权的比例进行受偿。由于票面金额是由一个项目中所有投资人的投资额加上预期的收益组成的,银行承兑后每个投资人都是可以足额收回本金和收益的。

最后,政府应尽快改变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充分借鉴国外管理互联网金融举措,建立互联网监管和金融监管相结合的跨部门监管机制。将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逐渐由审批制过渡到备案制,加快民间资本融入金融业的进程,以适应传统金融机构的改革。加强对票据安全的监管,加大力度重视和防范虚假票据,加强票据印制防伪安全管理,严厉打击伪造、仿造票据的行为。打击非法买卖个人信息行为,加大力度对投资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护。

参考文献:

[1]陈宇.《风吹江南之互联网金融》[M].东方出版社,2014.

[2]刘心稳,刘晋著.《票据流转中的风险防范》[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3]胡晓军.《中国金融新生态》[M].人民邮电出版社,2014.

[4]汤皋.《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思考》[J].《金融会计》,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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