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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适用探析

2017-05-23丁胜男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证明责任行政诉讼分配

丁胜男

摘 要:当今,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学界对于证明责任的研究大致遵循两条路径,即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路径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路径。而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案件之裁判即行政诉讼虽为近代自由法治发展的产物,但其诉讼原理与诉讼机制大抵脱胎于民事诉讼,并且其理论和实务发展受民事诉讼影响至深,行政诉讼证明责任问题之研究亦彰显重要。在研究我国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上,重点首先在于明确证明责任一词的双重含义,其次基于我国近年来行政诉讼模式的发展潮流下如何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理论学说。因此,文章从证明责任的概念出发,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内涵和特点进行分析,并且根据著名证明责任研究学者罗森贝克的“不适用规范说”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进行探讨。

关键词: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

一、行政诉讼证明責任的理论基础

关于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不同理论学说,归纳起来,这些理论学说基本可以分为“事实分类说”和“法律要件分类说”两种,在这里就不一一阐述,而著名的研究证明责任的学者罗森贝克根据法律要件说,发展并创建了“不适用规范说”,该说以其“强有力的逻辑分析”、“精细的法律规范分析作依据”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很快在德国战胜其他学说取得通说地位。“不适用规范说”虽历经批判有所修正,但其根本内容和思想体系目前在德、日等国仍占主导地位,以下对该说作简单介绍。

“不适用规范说”是罗森贝克对其证明责任原理的阐释,主要是指,法官只有对案件事实真实或者不真实形成内心确认时,他才会对适用法律规范予以裁判;而在事实真伪不清情形下,法官不得适用该法律规范作出对当事人有利或者不利的裁判,此时法官须求助于证明责任规范。对于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罗森贝克认为:“这种不确定的不利后果由要赢得诉讼必须要求适用该有疑问的法律规范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不适用特定法律规范其诉讼请求就不可能得到支持的当事人,承担法律规范要素在实际发生的事件中被实现的证明责任,或者简单地说,对拟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条件承担证明责任。”概括言之,因案件事实真伪不清而不适用法律规范,产生了证明责任问题,但必须从该法律规范中找到证明责任分配的根据。也就是说,当案件经过审理后,对要件事实的证明结果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形:该事实被证明为真或者说法官在内心已形成事实为真的确信,因而法官适用当事人所要求适用的对他有利的实体法规范作出满足其主张的裁判;其二是事实被证明为伪或者说法官形成了事实不真实的确信,法官便不能适用对该当事人有利的实体法规范并驳回其诉讼主张。除此以外,还有第三种情形,这就是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或者说法官无法形成真或伪的心证。由于法官负有裁判义务,即便要件事实真伪不明,他们也不得拒绝裁判,而正是证明责任制度的存在使法官找到了摆脱事实真伪不明困境的办法,即“证明责任规则会给这个问题以回答。尽管事实情况的不确定,它仍会帮助法官对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决,因为证明责任规则指导法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决。证明责任规范的本质和价值就在于,在重要的事实主张的真实性不能被认定的情况下,它告诉法官应当作出判决的内容。”

自“不适用规范说”创建以来,其魅力在于用相对浅显易懂的方式告诉人们民事诉讼中为什么会存在证明责任,以及当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为什么会判决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败诉,同时通过学界的一些不同意见也从各方面修正了该学说的细节缺陷,但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不适用规范说整体内容体系,因此该学说一直在证明责任分配的研究领域里占据重要的地位。

二、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应用

(一)撤销之诉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撤销之诉为相对人主张行政行为违法,故根据“不适用规范说”,行政机关当为其权力行使规范规定之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这也符合“为主张者负证明义务,为否定者无之”之证明责任分配的法理。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二)义务之诉的证明责任分配

课予义务之诉分怠为处分之诉与拒绝作为之诉,故证明责任之分配也应作分别考虑:在怠为处分之诉中,若行政机关为依职权而怠为处分,则其需为其权力行使所依据之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若行政机关为依申请而怠为处分,则由相对人为其申请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而行政机关为其不作为之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在拒绝作为之诉中,均为行政机关之依职权而行为,故当由行政机关为争议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三)给付之诉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般给付之诉中更多为相对人主张积极事实,故当该事实真伪不清时,一般由相对人承担证明责任,即可以直接适用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即当事人主张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但此规则也有例外,特别是当行政机关为给付同时要求相对人一定义务,此时行政机关须对该种情形下之相关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四)确认之诉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确认之诉分法律关系的确认之诉和行政行为违法的确认之诉,法律关系的确认之诉分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之诉两种,故法律关系之积极确认主张一方承担相关事实的证明责任,消极主张一方不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行为违法之确认之诉,相对人为消极主张,故行政机关当为行政行为违法与否之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通过以上的分配规则,不难看出,通过将行政诉讼类型化,从而根据“不适用规范说”对行政诉讼证明责任进行分配,既能分类清晰且互不重叠,又能很好地形成一个抽象但明确的逻辑体系,对于具体案件出现真伪不明时能有效合理地实现行政机关及相对人的证明责任的分配,从而作出裁判。

参考文献:

[1]卢家银.举证责任正置是原则,倒置是例外——论新闻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J].青年记者,2011(28):49-51.

[2]俞聪.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J].现代企业教育,2011(21):238.

[3]刘海蓉.工商登记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研究[J].理论与改革,2011(3):125-127.

[4]常晓云.国家赔偿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探析[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1):14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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