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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反思

2017-05-23罗骞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反思问题

摘 要: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作为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制度之一,对整个行政诉讼制度与诉讼程序都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由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起步较晚,导致证据规则、取证制度等方面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缺失,并体现在司法实践中。认识到其中的不足,充分反思,考察并学习其国外行政证据制度中的优秀部分,为下一次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及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打下基础,是现阶段的重要工作。

關键词:行政诉讼证据制度;问题;反思

一、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突出特点

新行政诉法的出台让我们看到了中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由于行政诉讼的性质,与其他两大诉讼证据制度相比,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在举证规则、证据调取与调查、质证规则、证明标准等方面都带有自己独特的标签。

由于考虑到行政诉讼中双方力量与地位差距过大,所以在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中包括了以下特点:最显著的特点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始终由其自己承担,这是因为考虑到公民获取证据的能力与可能性都远低于行政机关,给予原告相对公平的保障;第二个区别性特点是证明对象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三个特点依然是对行政机关的限制,即在诉讼开始后,被告不得自行、秘密收集证据;最后一大特点则是法院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并无替原告、被告双方收集、调取证据的法定义务,在相关法律条文上规定为“可以”,即搜集证据是法院的权力。

二、中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趋势

无论是从近年最新的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证据的相关司法解释还是司法实践中具体的行政诉讼案件来看,中国证据制度中的核心——证据规则已经体现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即吸收了很强的民事证据规则的成分,几乎完成了由早年的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注意模式的转变。一方面来说,这是中国法律对公民诉权自由的保障,但也有一种声音说“转变得太快,为能兼顾到行政诉讼本身的特点”,即过犹不及。

三、反思: 中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中的问题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在整个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中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对整个诉讼活动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关于该制度的研究与探索从未停止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行政诉讼的活力,保障法律的公平公正。在相关法律规定、司法操作和理论界中,可以看到其仍然有不少问题值得深思。

(一)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过于单一

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哦的公民等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我国采用的举证规则是由被告承担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性。但一个行政诉讼案件远远不止这么简单,因为往往为保护弱势一方会产生对另一方的有失偏颇。譬如在某些特定事项特定情形下,原告举证能力强于被告,若此时行政机关也可能因举证不能而败诉,这样也有失公平。

(二)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一刀切”

在中国行政赔偿诉中,无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事实行为,对被告的加害行为及损害都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看来,其实在此方面的规定实则是不利于原告。因为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原告将因无法举证而败诉,实质上就导致其国家赔偿请求权被剥夺。这种情况通常发生于行政机关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案件中,原告处于被告控制中,举证能力大大降低。

(三)证据审核认定过于严格

证据的合法性一直以来都是审核标准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一般来说“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但比起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情况显得更为复杂。行政机关可以利用手中权利控制所有的证据资料,而原告一方往往只能是秘密地“获取”相应证据,如果此种证据不被认可,原告“必败无疑”。

(四)法官决定“生死”

证据认证内容由证明能力与证据的证明力两方面组成。证据能力问题即证据资格问题,法律规定较详细;可证明力决绝证据强弱问题,主观性比较强,法官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都是由法官“一锤定音”:法官说强就强,说弱就弱。而在平时工作中司法机关通常和行政机关联系更为紧密,断案时难免有所倾斜。

四、中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未来发展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中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有着较大的上升空间。首先在证据规则上,在坚持被告承担“行政行为合法性”举证责任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再分配调整,并在具体案件中具体适用,力求实现“实质正义”.接着在证明标准这一点上,借鉴国内外不同专家学者的理论,在特殊情形下可适度降低证明标准,应用“较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在取证这方面,可以学习台湾司法经验,还是尽可能向职权主义模式靠拢,以保护相对弱势一方的原告的诉讼权利。中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未来发展还需要法学理论界与司法界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 马怀德.行政诉讼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

[2] 姬亚平.论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关系之重构*[J]. 行政法学研究,2008,第4期

[3] 王维民.我国行政程序证据制度的缺失及其影响[J]. 武警学院学报,2011,第27卷.

[4] 姬亚平,冯宪芬.我国行政证据制度建构之研究[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2013,第33卷.

作者简介:

罗骞(1995~),男,汉族,江西萍乡人,南昌大学法学院,2013级卓越法律人才试验班135班本科生,研究方向: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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