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1352.9783立方米判处缓刑是否适当关根选
2017-05-22李超明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3期
摘 要 本文以该院办理的一起滥伐林木案为例,通过对该案一审、二审判决、抗诉结果以及认定事实、依据的思考,分析了该案在判决过程中存在的法院量刑随意性过大、二审裁定程序违法、自首情节认定不能成立等三方面的问题。并列举了近年来本市、本省、外省办理的多起同类案件判决情况,提出该案犯罪数额属于巨大,且自首等从轻情节不能认定,因此对该案判处缓刑明显不当,提出了三项对策建议希望予以采纳。
关键词 滥伐林木 数量巨大 缓刑
作者简介:关根选,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 、副检察长;李超明,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正科级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037
2014年至2015年,我院办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李某亮滥伐林木蓄积量1352.9783立方米,被法院判处缓刑,我院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被中院驳回,维持原判。我们就本案判决是否适当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大家商榷,以便使本案得到公正处理。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元月份,被告人李某亮购买了李某涛位于灵宝市豫灵镇杨家村和北寨村黄河滩的一片杨树林。在购买前,李某涛已委托贺某娥将该片杨树林分割成四片向灵宝市林业局递交了四份采伐申请,灵宝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也按四份采伐申请进行了调查设计,但后来只向李某亮下发了两份采伐许可证,另外两份采伐许可证未发放。2013年5月至8月,李某亮明知在只办理了两份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对四份采伐证申请的范围进行了采伐,超范围采伐杨树13741株,其中幼树362株,成材杨树13379株,蓄积量1352.9783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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