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别除权纠纷案探析法律方法在民事判决中的适用
2017-05-22罗成翼何冰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3期
罗成翼 何冰
摘 要 由于我国《破产法》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来界定别除权行使的范围,这一表述存在内涵与外延的不确定性,因而在理论与实务中对别除权的权利基础有不同的观点,以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为代表的优先权能否行使别除权存在争议。本文试用法律方法对别除权纠纷案进行分析,从而探析法律方法在民事判决中的运用。
关键词 优先权 别除权 法律方法
作者简介:罗成翼,湖南城市学院党委书记,教授;何冰,南华大学法律(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034
一、案情回顾
安徽天宇与通州建总于2006年3月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安徽天宇将其公司的生产厂区的土建以及安装工程发包给通州建总承建,同时约定了付款方式,如果安徽天宇不依据合同的约定来安排工程款的支付,双方也没有达成新的延期付款协议,那么,通州建总可以单方决定停止施工,而安徽天宇则需要对此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在双方沟通后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不仅对相关支付工程款的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同时还约定了主体工程需要在2007年完工。然而,安徽天宇没有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来支付通州建总的工程款,自此开始,通州建总停了工,使得工程至今未竣工。后来双方因为合同纠纷进行了仲裁,在2011年7月30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了对安徽天宇的土地及建筑物通州建总有优先受偿权。后来由于安徽天宇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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