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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71年6月至1988年3月当临时工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吗

2017-05-18

人事天地 2017年5期
关键词:公路局松山临时工

问:编辑同志,我于1971年6月至1988年3月,先后在县公路局牛角道班、县松山粮所、县粮食局及下属饮料公司工作(临时工);1988年3月至2007年6月在县粮食局城厢粮所工作,期间于1992年7月由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请问:我1971年6月至1988年3月当临时工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吗?

读者:韦先生

答:读者您好!临时工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别于当时的长期固定工的一种用工形式,国家对临时工的连续工龄认定有明确规定。《国家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八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后,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经了解,您于1971年6月至1988年3月,先后在县公路局牛角道班、縣松山粮所、县粮食局及下属饮料公司工作(临时工);1988年3月至2007年6月在县粮食局城厢粮所工作,期间于1992年7月由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您于1988年3月至1992年7月当临时工工作年限可以认定为连续工龄。1971年6月至1988年3月,您不在县城厢粮所工作,不能适用临时工转为固定工的规定确认连续工龄。因此,您1971年6月至1988年3月当临时工的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编辑部:魏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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