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工会主席的角色
2017-05-15张喜亮
当代工人·精品C 2017年2期
张喜亮
学习和宣传《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过程中,笔者对工会主席的角色颇有些感想,愿与企业工会干部分享。
一、专职工会主席的设置权问题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第十三条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无论是“配备”还是“设立”,我们可以认定一点,工会主席的产生理所当然的是工会内部事务,自身完全可以决定其是否设立专职的主席。这里设定的200职工,不仅仅是指会员,其中包括不是会员的职工,应包括那些所谓的“外来工、农民工”等。
按照《条例》和工会章程规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所以,是否设置专职的工会主席则应当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自行决定,无需由其他机关、组织或部门决定。从《工会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来推理,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人数多寡应当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企业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则无需与用人单位协商。
二、工会主席的产生、罢免和调动问题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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