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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信用卡诈骗犯罪之恶意透支

2017-05-13刘珺婷

青春岁月 2017年6期
关键词:犯罪率

刘珺婷

【摘要】随着新生势力的崛起,科技的飛速进步带动人们金融支付方式多样化的发展,同时也伴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闪付”“互联网快捷金融”的应运而生使信用卡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信用卡使用渠道不断增多,加之金融业的银行大力宣传与活动营销,使信用卡在经济生活中举足轻重。然而,由于征信系统本身的漏洞,抑或是持卡人经济生活的波动越来越复杂,信用卡诈骗犯罪逐渐增多,其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逐渐成为构成犯罪的主要原因。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犯罪率;完善机制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的现状及成因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它是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的一种。

1、金融机构为自身利益屡降信用卡申办资格

信用卡是银行发给资信较好的公司和个人具有一定透支额度的信用凭证,持卡人可凭卡在发卡机构约定的商户购物和消费,也可以银行营业网点存取现金。发卡方与特定的公司或者个人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银行通过对公司、个人的身份及信用状况进行评估认定从而与之确定相应的借贷关系。近年来,信用卡的持有量与日俱增。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犯罪率也稳步前进。伴随着信用体系不完善等现状的出现,有些银行为了提高自身的业绩及利润,在没有很好的对申领客户进行评估之后就对其进行信用卡发放。不断降低申领条件,甚至在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就对资信状况不良的客户进行信用卡授信。

而在没有经过严格审批的信用卡持卡人逾期、违约之后,对到期不还的持卡人收取高额利息、复利和滞纳金,甚至通过公权力实现债权追索刑事化,这种滥用优势地位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率。

2、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瑕疵

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漏洞在一定程度上给发卡方制造了一个优势的法律地位。比如恶意透支的主观方面认定主要遵循于发卡方在透支期限届满后催收两次,如果持卡人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即可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再考虑诸如持卡人未接到有效催收等实际原因。其次,对于认定信用卡持有人身份信息的验证,商业场所等信用卡使用地没有相应的核查机制,使不法分子有洞可钻。

二、信用卡诈骗之恶意透支的司法处境与见解

由于社会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恶意透支性的案子的出现,使得司法部门饱受困扰,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盖里案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说其立案是否合理、适合哪一种法律法规等。同时,高发的恶意透支性案件牵扯了司法部门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精力被大量的消耗,无暇顾及那些更值得关注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一现象应该值得社会关注。

尽管我国的《刑法》把恶意透支归为诈骗,然而,恶意透支和诈骗之间还是有着一些明显的区别,所以在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审议的时候,拥有立法权限的部门应当就恶意透支方面的制度再次进行研究,虽然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行为有一些说明,对于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解释,限定了范围。但是最实际的是严格依据诈骗行为的司法判断理由来有限制的解释恶意透支行为。就其必然条件,依据判断诈骗的基本条件出发,唯独涉及到信用卡的户主和发行该卡的银行两个方面的时候发生的恶意透支,才能够视为诈骗,并且对其刷信用卡的目的进行辨别,根据每一次刷卡的记录进行细致的分辨,在刷卡的时候不是存在恶意的都不能当作是恶意透支。同时对发卡银行进行催促还款的具体形式和时间,也需要有着一定的标准,避免不适用我国《刑法》中对于诈骗行为的催要条件而进行扩展使之被视为同一范围。另外对于刷卡的金额进行计算的时候不应当计算产生的利息,应当计算一个相对比较松的标准来计算。以如此的中心思想的非法占有思想和诈骗现象相同的判定方法,能够比较准确的处理恶意透支者适罪松的难题。

三、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完善

结合之前的观点,国内对于恶意消费信用卡诈骗罪在追究刑事责任方面的法律设立比较健全,然而还是有着一定的漏洞。就其犯罪的嫌疑人、主观思想、客观情况等方面的判定还存在不同的意见,相异的解释也许会引用不同的法律条款并出现不一样的结果,所以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还是存在困难,希望能够有着统一的法律条款及司法解释。在实际情况中,怎样去识别银行方面催收了两次、怎样核算刷卡的金额等等,这些方面的研究现阶段还仅仅是一些专家和学者在讨论研究,是否对司法部门的工作造成积极的影响或是影响的程度如何都难以判断。同时,对于恶意透支行为是否免除处罚方面的规定怎样来实施也有着不同的意见。

所以,就之前的法律解释中存在的不足和不统一问题,立法部门需要积极主动的进行研究讨论,借鉴先进经验,进行充分的实践调研活动,才能有理有据的进行分析和完善。

四、防范恶意透支性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措施

1、严密审批申请人资格与严控发放流程

如今,银行信用卡办理业务条件放宽,办理流程简便导致萌生了系列的信用卡透支的诈骗犯罪。想要彻底杜绝恶意刷爆信用卡的诈骗犯罪行为,首当其冲需要严密审批申请人资格。所以银行作为信用卡办理窗口,应深化信用卡申请人的监督管理,必须审核清楚申请者是否具备还款的经济能力、以及了解申请者的工作状态是否就职,是否有收入来源。加强信用卡申请监管机制,通过建立一套齐备的信用卡申请人监管系统完善申请者基本资料,只有符合系统条件的人员才能成功办理信用卡。

2、积极正确引导非罪化处置

不少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例中,存在被告者是在不合理机制下被动犯罪的,并非其主观上透支信用卡的,所以对于信用卡透支诈骗案件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再对被告人实行定罪。

(1)“恶意透支”、“善意透支”两者的主要区分点为被告人是否主观上明确地以非法占有银行资金为目的。若是则属于“恶意透支”,反之则属于“善意透支”。在《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体对这一定义进行详细的解释,如果被告人是明知故犯,非法占有资金且拒不归还给银行的行为。上述的解释条款也是需要待证的事实,需要侦查取证后才可以判定为“恶意透支”,假若被告者是属于非主观形成透支,即客观透支且经两次催收后尚未还款的这一逻辑则不能判定为“恶意透支”,因为这有悖于恶意透支的主观原则。

(2)《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下述规定:在公安处立案后但尚未进入法院宣告判决前,假如被告人能全款缴清本金和利息,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轻惩罚并不得追究刑事责任。上述的罪化条款是条件性出罪制度。所强调的恶意透支性诈骗犯罪出罪需要全部满足下述四大条件:一是,透支金额较大,金额在1万到10万间的信用卡透支情况。二是,信用卡所有者全款偿还透支本金和利息。加之持卡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最后,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偿还全部透支款息。

3、提高政府监管水平,培养消费者的诚信素养

目前,信用卡业务广泛宣传和推广的情况下,要维护国家金融和个人财产安全稳定,需要政府机关加强引导金融机构重视对信用卡业务的监督和管理。金融机构则要牢牢把控和规范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除外,要提升国民持信用卡的信用观念,认清刷卡消费透支不还的恶果,守法懂法,加强对消费者的信用卡风险防范教育。金融机构树立有序的信用市场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信用卡消费市场。

【参考文献】

[1] 赵秉志. 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M]. 法律出版社, 2004.

[2] 王华伟. 恶意透支的法理考察与司法适用[J]. 法学, 20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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