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河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参保船舶吨位等级设定的研究
2017-05-13李鲁宁李涛
中国水运 2016年3期
李鲁宁 李涛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长江流域船舶吨位分布情况的研究,来比较《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参保内河船舶吨位划分的科学性,以期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内河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提供相关的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内河;船舶吨位;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6-7973(2016)03-0026-04
内河航运具有投资较小、运量大、成本低、占地少、能耗低、污染轻、安全性能高等的比较优势,尤其是在大宗货物运输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明显优势。面对国际航运大环境低迷的严峻形势及发展内需性经济的迫切需求,内河航运既是我国流域经济发展的战略资源,也是航运业持续深入发展的重要保障。但由于内河环境容量较低,船舶在营运中产生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溢油事故、危化品泄漏事故等污染物都会对内河水域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环保工作的日益重视,内河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显著。但在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设方面尚显薄弱。
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依据《危化条例》的要求。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定义以及《危险化学品名录(2010版)》,包括持久性油类(原油、燃料油等)和化学品并进行内河运输的船舶应进行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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