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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理论与西方理论的对比

2017-05-12

人民论坛 2017年12期
关键词:民主法治理论

许耀桐:一度在中国盛行的西方理论正在失色

就政治理论领域而言,西方久负盛名的三大民主理论,即一人一票的普选理论、多党竞争的政党理论和议会决策制度,开始逐渐褪去了鲜艳的色彩、失掉了炫目的光环。

我们不妨具体地来看看。例如,西方式的民主竞选,竞选人要胜出,主要靠吸引选民眼球的漂亮政纲。竞选人是否真正具备治国能力并不重要,只要他口才好、能言善辩就行。又如,西方式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政党竞争,虽然各政党都声称要维护国家的利益,但彼此又因各自的特殊利益而争权夺利,为自己能够上台执政而相互对立倾轧,彼此之间极尽抹杀污蔑之能事,日益造成社会的分裂。再如,西方式的议会决策制度中,不同的议会党团出于党派私利的考量,对本来有利于国家和民众的决策任意否决,造成了空转和久拖不决的僵局。这些情况,即便在西方国家,也引起了深深的忧虑,有识之士开始思考如何走出困境。

西方思想理论出现了这样的状况,究竟为什么?这就需要先弄清楚,什么叫理论?理论是指人们对自然界和社会事物,形成了比较系统化的认识。它运用语言文字的概念和逻辑形式,进行推理,得出结论。通俗点说,理论就是讲道理,辨明是非曲直,使人们获得对某一事物和问题的阐释、理解。

既然理论有助于人们认识自然界和社会事物的内在关系和发展规律,所以理论是十分重要的。当然,我们所需要的理论,必须是正确的理论,正确的理论是行动的先导,而错误的理论则是失败的前奏。什么样的理论才是正确的理论呢?第一,正确的理论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了事物的实际;第二,正确的理论必须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第三,正确的理论也要与时俱进,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地修正和发展。

即使有了正确的理论,还要注重运用理论的科学方法,这里也要特别强调两点:首先,和世间任何的事物既有普遍性也有特殊性一样,任何理论本身也都含有普遍性和特殊性,要区别什么是普遍性的认识,什么是特殊性的认识,不要混淆在一起;其次,一切理论都是以具体的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的,运用任何一种理论也都必须与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决不能刻舟求剑、生搬硬套。

明白了以上的道理后,我们就丝毫不奇怪,为什么西方一些看似绝对正确的理论,必然会在中国退场。这里面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对西方的理论我们已不再盲从,也不再搞教条主义了。比如说,我们要推进民主政治,但是,是否一定要采取一人一票、直接投票选举的形式,那就要看具体情况了。事实已经证明,在经济和文化都不发达的国家里贸然推行西方式的直接民主选举,带来的不是和平和稳定,而是战争和动乱。正因为西方国家自命不凡,把自己的理论发明看成是绝对正确的、到处适用的,才遭遇了在中国以及其他国家的“滑铁卢”结局。

辛鸣:中国理论遵循规律,抓住本质

中国理论最大特点就是遵循规律,抓住本质。理论本身不能自相矛盾,也不能名不副实,更不能发生异化。理论存在的价值和使命是什么?必须面向现实、解决实际问题。中国理论在形式和实质的问题上,更加注重实质。

例如,西方国家总是向全球推行西方民主。诚然,西方民主尤其是选举民主是人类进步发展中最为重要的政治成果,这一点不容抹杀,我们也不会抹杀,但是这个成果并不是唯一的,更不是最优的。如果将西方选举民主当作人类民主的唯一形式,不仅会犯历史性错误,还会自食苦果,自讨苦吃。美国曾经在二战后将其民主形式推广到世界各地,但凡是照抄照搬的全都后院起火、叫苦不迭,甚至现在连美国自身也感觉到其民主理论的失败或失灵。西方选举民主只是在选举之时把人民动员起来投票。选举过去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就休眠了,要想再做主,只能等四年之后。而中国的协商民主,把人民的民主权利体现在政治发展的全过程。既然民主的着眼点是让人民参与政治,那么民主参与就不能是一时一地的,不能只是选举之时,而应是全过程的。政治参与不仅仅有选举一种形式,更要有平時、日常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协商等。这种民主理论的创新,着眼于理论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更有效。

中国法治理论同样如此。西方法治理论最大的特点是讲究程序和形式,甚至把其作为法治基石。法治发展中的程序和形式当然很重要,但形式永远不能替代内容,把形式等同于内容就是本末倒置,就是忘记初心。法治精神真正可贵的是实质公正,而不能只是形式公正、程序公正。如美国的辛普森杀人案,判案法官公开承认,美国人民都知道辛普森有罪,连上帝都知道他有罪,但是法律没有看见辛普森有罪,所以法官只能判定辛普森无罪。一些法学人士不遗余力吹捧这一案例,殊不知这样的法治已经变味,只会让人民远离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而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体现的正是对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科学兼顾。

范明志:中国法治理论完善了法治的人民性

自党的十五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一直在探索与发展之中。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要决定既提出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勾画出了基本框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原则,以中国实际为出发点,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人类法治理论的新发展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以其历史发展及其先进性向世界证明,一个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党才能使人民真正成为法治的主体。中国共产党以人民利益为己任,他没有自身的利益,也从来不固化任何个人或集团的利益,这不但消解了人治的质疑,更使法治的人民性得以彻底的彰显。而且,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的从严治党,更是以法治的方式保证了党的人民性。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更是以法治的方式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领导地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一步完善了法治的人民性。法治的两个基本要素,“制定良好的法律”、“法律得到普遍遵守”,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而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使传统法治理论得到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为法治增添了实质性的内容要素: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如果说西方资本主义法治像一种权力游戏规则,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则为这个游戏规则增加了人民性这一实质性的内容,从而实现了人类法治理论的新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现了作为一种国家治理体系对社会发展的动态适应性

评价一种法治理论的优劣,不仅要看自身的体系性和完善性,更要看它对所服务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适应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与中国现阶段国家治理相适应的一种理论。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看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更有利于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特点与优势。

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角度来看,中国与当今主要西方国家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领导是我国与西方相比所具有的最明显政治优势。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更加讲究整体性,以社会为本位,更能够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因此,社会主义国家更容易建立整体性的发展目标,协调社会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矛盾,更有能力解决地区发展之间不平衡的矛盾,并将实现整体性目标的成果惠及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更加注重个人权利,往往以个体为本位,注重發挥个人的积极性,通过个体的发展来实现整体的积累,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从每一个国家都有对自己发展模式选择的角度来讲,两种发展模式并没有对错之分,关键是看能不能发挥出自己所选择模式的优势,实现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就是要提高我们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并将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共同推进,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契合了中国的国家治理模式,妥善地处理了国家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既能够有效地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使国家的整体发展目标得到法律活动的支持,从而保证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权益与福祉。

不仅如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社会发展的适应性还表现在对社会生产力最新发展的响应上。比如,在当前信息化社会背景下,我国比西方国家更早更系统地提出并建设司法信息化,尤其是网络司法公开,我国远远地走在了其他国家的前面。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事实上就是为国家治理设立的总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的国家战略,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为一种国家治理体系,将为实现中国梦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种对社会发展的动态适应性,恰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优势所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古今中外,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但法治既不是完美的,也不是万能的。法治的不完美性,即来源于法律自身的缺陷。比如,僵化性、抽象性和教条性,以及由此带来的高成本;法治不是万能的,首先表现在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需要法律来调整。例如,道德领域、慈善领域中的某些关系,其次表现在法律调节局限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对于更高思想层次的关系,如奉献、信仰等关系,法律则无能为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克服了传统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方式的局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道德和法律都具有维护社会秩序、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的功能作用。在社会管理上,二者既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又相互独立,各有千秋。而且,我国在历史上也有德法结合的优良传统,在批判的基础上进行继承和发扬德治的优点,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无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优势体现。

同时,以德治国还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提供了方式上的正当性。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首先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是比一般法律法规更严的行为规范体系,其主要表现是执政党对党员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和政治要求。如果党内法规体系等同于一般法律法规体系,那就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也难以形成党领导法治建设的说服力。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是对执政党的基本要求,也佐证了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正当性。

从总体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要成果,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而不断发展完善。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仍将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发展过程当中也必然遇到各种观点的碰撞、理论的争鸣,这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在这一过程当中,我们必须坚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自信,面对各种质疑、争议,我们要认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于当代社会发展的根本适应性,牢牢把握社会发展的根本方向,以更宽阔的视野、更长远的目光坚定不移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责编/周素丽 肖晗题 美编/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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