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认罪协商制度的立法完善
2017-05-11刘畅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2期
关键词:制度
刘 畅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论中国认罪协商制度的立法完善
刘 畅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起源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缓解司法资源紧张,寻求刑事案件快速解决,彰显被告人在诉讼中主体地位的一种常见的诉讼机制。由被告人和检察机关进行交易、协商等具有辩诉交易内涵的行为,在我国被称之为“认罪协商”。我国立法上,系统的规范认罪协商的法规处于缺位的状态;实务上,大量的刑事案件中存在控辩双方进行交易、协商的现象。与此同时,认罪协商制度适用范围不明确、缺乏救济手段等问题也阻碍了该制度的正常运行。因此,要保证认罪协商制度的有序运行,必须在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基本理念下,借鉴域外的相关经验,在立法上通过明确认罪协商制度,设立救济机制、采取听证会模式等来完善我国的认罪协商制度。
辩诉交易;认罪协商;救济机制;听证会
一、 辩诉交易制度概述
(一)内涵之比较研究
辩诉交易,又可称为诉辩交易、答辩交易、控辩协商,是起源于美国、发展于美国、盛行于美国的一项制度。在国际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已经得到了包括英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的立法或实践确认。《布莱克法律辞典》称:“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在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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