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审中被告人的情感表达
2017-05-09叶芳
华中学术 2017年2期
关键词:情感
叶 芳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20世纪70年代以来,法律语言研究从法律文本和语言作为客体的研究转向了语言作为过程和工具的法庭话语或法律活动的口头互动研究。学者们从不同路径深入探究了法庭互动的话语特点、话语策略和话语结构,并将权力、文化等因素纳入考察范畴,深刻揭示了法律、语言与社会的关系,然而,对于法庭互动中的情感问题却鲜有关注,仅有个别学者讨论了法官话语中的情感表达[1]。庭审会话中对情感立场忽视或许受到了法律是“远离激情的理性”传统观念的影响。但事实上,人类所有活动总是与情感交织在一起的[2],法律领域也概莫如此,甚至有学者感叹“情感是现代法律诉讼的核心成分”(Dahlberg 2009:175)[3]。鉴于此,本文拟从系统功能语言学的情感系统出发,采用真实自然的法庭审判语料,专门考察当事人的情感表达,展现法庭互动中当事人情感表达的类型与机制、触发者以及特征,并揭示其情感表达背后的理据与目的。
一、当事人的情感类型与语义体现
作为法庭审判活动中的参与主体,当事人是所涉事件的亲历者和讲述者,在问答和陈述的过程中,他们的话语中含有丰富的情感表达,出现频率远远高于其他诉讼参与主体。下面首先对当事人话语中的情感类型和表达手段进行分析。
1.1 情感类型
根据评价理论(Martin 2000;Martin & White 2005)[4]情感的基本类型可分为“幸福/不幸福”、“安全/不安全”和“满意/不满意”三大类。“幸福/不幸福”类主要是与“心”相关的情绪——悲伤、憎恨、高兴和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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