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生态文明“法治之墙”
2017-05-08徐文山
当代贵州 2016年36期
徐文山
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式和途径多种多样,其中法治以其独有的性质给予生态文明建设以制度保障,在生态文明建设多元化的调控手段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贵州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作出了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发展,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战略决策。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大背景下,坚持“既要绿水青山,又要金山银山”,就要坚持发展绿色经济,就要加强全方位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构筑生态文明法治之墙。
法律是文明的产物,同时又是维系文明和促进文明的一种手段。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式和途径多种多样,其中法治以其独有的性质给予生态文明建设以制度保障,在生态文明建设多元化的调控手段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用法治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贵州省委省政府乃至全省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
加强科学立法
形成完善的法规体系
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立法质量是实现生态文明法治的前提,因此,生态文明建设立法的科学性成为一个紧迫的课题。要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科学立法首先要克服以前被动的、填填补补等已有立法的弊端,树立生态文明建设立法的时空观,注意生态文明立法的内部性协调和外部性协调,强化生态文明立法的协调观,严格推行主动的、有目的的、系统的、引导性的、具有适度超前性的立法,实现生态文明立法从被动应对向主动引导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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