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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立法原则刍议

2017-05-05邸爽那孝伟

中国市场 2017年11期
关键词:国际公约

邸爽++那孝伟

[摘 要]加强宗教立法,是要体现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还是要以管理宗教事务,维护公共利益为核心?宗教立法应当遵循什么样的立法原则?在进行宗教立法的时候,应当如何认定相关的国际公约的法律效力,这些都对我国宗教立法提出了问题,需要慎重考虑如何妥善地处理和解决。

[关键词]宗教立法;宗教管理;国际公约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2.150

制定任何一部法律或者建设一套法律体系,其目的无非是为了解决社会某个领域或某个方面的现实问题,宗教立法当然也是如此,有着其明确的针对性和目的性。那么,它的针对目标是什么?或者换言之,宗教立法的目的是什么?国内的宗教界人士、政府和专家学者们对于宗教立法的宗旨有着完全不同的两种认识,这也是20世纪80年代尝试制定宗教基本法时的主要分歧之所在。这两种认识,也体现了两种不同的价值观念。一方面,许多法律界人士、宗教界学者都从群众的宗教需求和信仰自由权利出发,认为应当通过宗教立法,保障“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宗教立法,其根本目的要体现在对于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保障上,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把通过宪法抽象地表达出来的公民所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落实到具体实处,提供制度上、程序上、措施上的切实有效的保障。中国总人口在14亿人以上,而信教人数不过1亿人(有学者认为实际人数应有3亿人),不足1/10,处于绝对少数,相对于14亿总人口而言明显是“弱势群体”,因而,用专门法律的方式来保护少数信教公民的自由权利是极为必要的。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落实宪法所赋予的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唯其如些,才能体现现代文明国家对于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另一方面,政府行政部门从国家本位、政党本位和管理者本位出发,以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来看待、处理宗教问题,提出宗教立法的宗旨在于“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既包括“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又包括“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实际上,中央对宗教的基本观点和方针也限定了政府行政部门的宗教立法宗旨。

1 坚持以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为核心的原则

党认为宗教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是一种颠倒的错误的世界观,对于公民应当加强无神论教育来抵制宗教的影响。宗教随着历史的发展必然消亡,但其消亡是一个自然过程,不应该也不可能用强制的手段消灭。另外,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宗教也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应当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由此提出了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即“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工作的落脚点在于促进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即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从这样的理念出发,所建立的法规必然是一部“宗教事务管理”法规,而非“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护”法规,其关注的核心问题必然是“如何引导、如何发挥宗教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并避免其消极作用”,而非“如何避免公共權利滥用而损害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应当承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政府的基本职责,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也不可能落到实处。但是事实上,无论在哪个领域立法,都是通过对于特定领域、特定对象的调整与管理,从不同角度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何以单单在宗教立法问题上要分外强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呢?实际上,每一部法律都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只是其着眼点有所不同而已。那么,作为宗教立法而言,其着眼点理所当然在于宗教信仰自由。保证了宗教信仰自由,实际上是保证了人的思想和良心的自由,保证了人的基本权利,维护了最大多数公民的利益,这才是真正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在信教人数占少数的中国,这个问题就显得更加重要。因此,宗教立法要立什么样的法?是应该设立《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护法》,还是《宗教事务管理法》?是要解决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能否得到保护,如何得到保护的问题,还是要解决政府部门对于宗教如何管理的问题?答案显然是前者。

2 实事求是地解决宗教问题的原则

之所以要加强宗教立法,是因为当前宗教领域有很多问题需要依法来处理,现行法律法规还没有解释或解决这些问题。比如,一些概念如何在法理中明确。首先要考虑如何对宗教及宗教组织进行界定。党对宗教的看法是宗教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是一种颠倒的错误的世界观,这样的语句肯定不可能写进宗教法律当中,那么,用什么样的语句来解释和认定宗教和宗教组织就必须慎重考虑和选择。比如,什么样的组织算宗教组织?要如何认定宗教组织?一谈到宗教组织,按照传统理解,中国的宗教组织就是道教、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和天主教。除此之外,中国还有没有可以被承认的宗教组织?在认定宗教组织的时候要以什么为原则,有哪些具体的标准,这些标准的可操作性是否容易把握,用什么标准来将宗教组织与其他社团区别开来等问题都需要我们在立法之前深入考虑。还有中国宗教组织与外国外宗教组织的关系问题,虽然宪法当中明确规定宗教组织不受外国势力的干涉,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很难妥善处理,尽管我们一再强调“三自”的办教宗旨,但是实际上,国内的宗教组织与国外的宗教组织无论在形式上还是习惯上都有着千丝万缕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对于国外的宗教组织是否承认其为宗教组织,如何解决国内外对于宗教组织定义不一致所造成的分歧等问题,必须明确。

3 与国际公约接轨,不能与国际通行的准则相抵触的原则

宗教信仰自由是国际公约规定的基本人权。从《奥格斯堡条约》到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和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都对此做了详细规定。宗教立法积极吸收和利用国际相关经验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当今社会,衡量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准,其中之一就是看这个国家的法制是否与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比较接近或相互一致。我国本就是国际人权公约的签约国,履行相关的国际义务是必然要做到的。可以说,相关国际公约在宗教及信仰问题上的各种规定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体现了国际社会对此问题的认识,对各缔约国也有强制的约束力。因此,我国在宗教立法过程中应该以这些公约为准则。我国宗教立法起步较晚,水平较低,缺乏相关的经验,更要深入研究和借鉴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但是我国虽已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鉴于目前我国的国情,全国人大仍未批准该公约生效,所以我国的宗教立法之路仍需要不断地努力探索,寻求更科学、有利的解决方法。

参考文献:

[1]杜钧宝.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思考[J].中国宗教,2002(2):30-31.

[2]王作安.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J].中国宗教,2005(3):10-11.

[3]李霞.宗教立法三论[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5):70-75.

[4]刘澎.加快宗教立法 构建和谐社会[J].太平洋学报,2007(5):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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