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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运输贩卖度冷丁行为应如何定性

2017-05-04李金艳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4期

李金艳

[案情]2013年,乔某得知癌症患者可以到牡丹江市某医院开取度冷丁,便非法从他人处获取假的癌症患者病例手续,并与薛某预谋到该医院骗购度冷丁进行贩卖。同年3月至5月期间,乔某负责提供购药资金,薛某负责到医院骗购,二人利用患者弟弟名义以每片2元的价格非法购买50mg/片计量的度冷丁共1600片。2013年5月某日,薛某携带从医院骗购的80片度冷丁乘坐火车至林口县时被乘警抓获。薛某供述称,其听候乔某指示准备将度冷丁送至林口县火车站并交给一个骑摩托车的人。另有证据证实乔某将骗购的400片度冷丁卖给癌症患者李某,其余1120片度冷丁去向不明。

关于本案中对乔、薛二人如何处理,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二人无罪。理由是度冷丁为药品,二人将度冷丁卖给癌症患者没有触犯刑法,仅违反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二种意见认为二人应以运输毒品罪论处。第三种意见认为二人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论处。

[速解]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我国法律规范明确将度冷丁界定为毒品,二人并非无罪。度冷丁即哌替啶,是一种临床应用的合成镇痛药,其药用机理与吗啡相似,被列为严格管制的麻醉药品。根据2016年4月11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毒品案件解释》)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度冷丁50克以上不满250克,即认定为“其他毒品数量较大”,250克以上的,即认定为“其他毒品数量大”,量刑分别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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