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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骗取担保进行贷款行为的定性

2017-05-04马力李吉明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4期

马力 李吉明

[案情]2013年6月时任B县利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欲通过B县九鼎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李某通过购买空白证书、填写虚假内容、刻制假印章等方式伪造了以自己为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二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本,并将上述证件提供给九鼎公司,申请办理反担保手续。6月29日,九鼎公司向农行B县支行出具了担保意向函。7月10日,李某与九鼎公司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反担保合同和担保服务协议,7月19日,九鼎公司向农行B县支行出具了正式担保函,担保期限为12个月。当日,李某、九鼎公司分别作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农行B县支行贷款200万元,这笔贷款绝大部分用于利源公司经营。因期限届满利源公司未能全部偿还该笔贷款,农行B县支行于2014年7月31日直接从九鼎公司保证金账户划扣201.8万元,致使九鼎公司受损。

本案围绕李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理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速解]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李某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李某的行为虽符合“以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这种合同诈骗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和反担保贷款行为系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不能因此确定李某非法占有九鼎公司200万元担保财产权益的主观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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