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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转让方式与极端收益风险
——兼论新三板市场引入做市转让制度的经济后果

2017-04-28顾乃康广东金融学院金融系广东广州510521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北京1000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财经研究 2017年5期
关键词:信息

陈 辉,顾乃康(1.广东金融学院 金融系,广东 广州 510521;2.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研究所,北京 1000;.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股票转让方式与极端收益风险
——兼论新三板市场引入做市转让制度的经济后果

陈 辉1,2,顾乃康3
(1.广东金融学院 金融系,广东 广州 510521;2.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研究所,北京 100033;3.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在极端收益风险形成机理的现有研究中,交易环节是其逻辑链条中缺失的一环;对于做市转让制度的实施效果,现有实证研究也普遍忽视了其对极端收益风险的影响。文章从交易环节入手,提出了一个解释极端收益风险形成机理的新假说,并以新三板市场引入做市转让制度为契机,实证考察了股票转让方式和极端收益风险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1)与实施协议转让的股票相比,实施做市转让的股票极端收益风险显著较低,但更多的做市商并未带来显著更低的极端收益风险;(2)做市转让方式对股价暴涨风险的抑制作用在熊市中较强,对股价暴跌风险的抑制作用则在牛市中较强;(3)股票转让方式对极端收益风险的影响主要通过股票流动性路径起作用,而信息有效性路径会起作用主要是因为信息有效性和股票流动性之间的高相关性。使用处理效应模型来控制自选择偏差的影响,使用不同的极端收益风险度量指标,延长极端收益风险的计算窗口,均不改变上述实证结果。这表明,交易环节是影响极端收益风险的重要因素,做市转让方式的引入有助于降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极端收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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