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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背景下的导游人员激励机制研究

2017-04-27闫娟王红兰

旅游纵览·行业版 2017年3期
关键词:旅行社旅游培训

闫娟 王红兰

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简称《旅游法》)是我国旅游业逐步走向正规的里程碑。本文分析了《旅游法》对导游人员的激励现状,包括薪酬制度、等级激励、精神激励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行薪酬制度改革、多方面激励以及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作用的建议。

一、导游人员激励现状分析

(一)导游薪酬待遇普遍降低

在对导游人员的调查中得出他们对薪酬最为敏感,接受调查的导游人员几乎一致认为《旅游法》的实施对其收入产生了消极影响,导致收入明显下降。调查数据显示82%的导游人员对薪酬持不满意态度,很满意的仅有1%。《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为避免纠纷,很多旅行社实行“一刀切”,一律不增加购物和付费旅游项目。原来的导游收入结构(底薪+带团补贴+购物或加点提成)被打破了,作为导游主要收入的提成部分几乎不复存在。

(二)导游等级缺乏激励成效

通过对旅行社及导游的访谈,了解到在我国导游队伍逐渐庞大的过程中,高级导游却呈下降甚至是稀缺的走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导游级别未与待遇福利保障直接挂钩,初级导游和中、高级导游之间没有明显的薪酬差异和其他激励差别,级别形同虚设。调查中发现仅有个别规模较大的旅行社,通过带团水平的高低和游客的反馈意见,在旅行社内部自行评选星级导游,并以此来界定薪酬的高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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