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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及应对措施

2017-04-24李春雨

中国经贸 2017年6期
关键词:建筑行业营改增应对措施

李春雨

【摘 要】 自2012年1月1日起,国内多地都开始“营改增”方面的税收改革试点,之后该政策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从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并且将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而建筑行业是国家支柱产业,近年来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行将在对“营改增”政策解读的基础上,就建筑行业在“营改增”政策下的应对措施进行探索。

【关键词】“营改增”政策;建筑行业;应对措施

一、前言

政府为了深化税收体制改革,推出了“营改增”政策。“营改增”使得国家税收体制更加完善,同时降低了大部分纳税人的税负。建筑行业处在此背景之下,可谓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对于建筑企业,如何抓住这一税政策带来的发展机会,有效规避税收风险,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从而实现企业的最佳经济效益是时下建筑业亟待解决首要的问题。

二、建筑行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营改增”就是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一个简称。营业税和增值税都是流转税,二者都是在商品流通环节征收的税种,但营业税除六种规定情形允许扣除部分营业额外,其他均按营业收入全额征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为消除建筑行业重复征税,建筑行业的“营改增”政策主要做了以下两个方面调整:

第一,计税依据以及方法进行了调整。营业税是价内税,以营业额作为计税的依据;而增值税则是价外税,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公式,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从该公式可以看出,纳税人主体资格性质不同决定了其计税方式,故纳税人选择什么样的主体资格纳税是关键。

第二,税率上的调整,建筑行业缴纳的营业税率是3%,但“营改增”之后建筑业增值税的税率:一般纳税人是11%,小规模纳税人是5%。由此可见,“营改增”后税率提高了。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要想降低税负,根据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可知取得当期进项税额是关键。

三、建筑行业在“营改增”政策下的应对措施

1.提升全体员工的“营改增”意识、调整企业组织结构

现阶段,在“营改增”政策的大背景下,建筑企业全体人员必须要转变现在固有思维模式,不但要求财务人员加强“营改增”有关业务方面的学习和培训,而且要求全体员工提升“营改增”相关政策意识。此外,建筑企业还需对内部组织结构做一下相应调整:第一,依照企业规模的大小,适当引进税务方面的专业人才,为企业进行增值税方面的管理以及税务筹划提供人力资源保障。第二,对在每一级别的核算单位设置一个税务专岗,明确规定该岗位职责,做好企业日常增值税发票领购、开具、认证、纳税申报等工作。第三,建立部门之间“营改增”沟通协调机制,使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信息畅通,遇到问题及时反馈。

2.对企业内部组织架构和外部经营模式进行优化

前面说到,纳税人选择什么样的主体资格纳税是关键。选择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主体资格纳税,首先要估算出年营业额,计算二者之间的税收临界点,然后结合自身的发展战略综合权衡利弊加以取舍。继而,如果建筑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主体资格缴纳增值税,那么“营改增”后需对自身架构和对外经营模式做如下调整:

第一,建筑企业一定要以自身发展的战略规划为依据,取消小规模或者资质低的一些子公司,集中成立一些专业性过硬的分公司。尽可能的将一些意义较小的管理层取消或者减少,做到合同、施工以及纳税主体一致,尽可能的避免或者少由于3个主体不一致造成进项税无法抵扣的状况发生。第二,对企业现有资质管理进行规范,严格禁止向一些无资质或者资质不全的单位以及个人进行资质出借。建筑企业可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进而增强企业自身现有实力。在中标之后,应当让业主一方同联合体所有的单位签署对应的合同,以便进行结算、开具发票以及付款,规避因主体不同造成无法抵扣进项税的风险。

3.对预算管理进行调整以及优化

建筑企业“营改增”前的营业税是价内税,税改之后的增值税是价外税,故需要对预算管理进行调整以及优化,制定全新投标报价相应的体系。建筑企业内从事预算管理方面的人员必须要加强“营改增”相关知识的学习,掌握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并且要对最新造价管理相关体系的内容进行及时了解和掌握。在此基础上,对现有投标报价相关方法进行优化,制定全新投标报价方法,为本企业税负的合理转嫁打下堅实的基础。

4.加强对合同的管理

第一,建筑企业在同业主进行合同签订时,一定要争取把其中的“甲方提供用料”变换成“甲方控制用料”,不然会带来购进材料进项税款不能抵扣,税负偏重的风险;对于红线内征拆补偿款必须另外签署委托协议,并且明确该项不计入到合同总价之中,而且要用代收代付模式进行结算,以合理降低计算销项税额的税基。第二,建筑企业在选择供应商和劳务公司时,一定要尽量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而且要在合同的价格条款中约定,不含增值税的单价、各子项目的税率,并且明确要求对方开增值税专票。此外,在购销合同的付款条款处约定,对方要先为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票,然后企业再进行付款,而且双方还要明确提供发票的具体时间,以及资金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等。

四、结论

综上所述,建筑行业为了充分把握“营改增”税收政策带来的机遇,首先要培育内部全体员工“营改增”相关的意识,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为“营改增”作好思想、人力和组织保障;然后对企业的组织架构和业务布局做出整体规划,以规避纳税主体不合规风险;在招投标过程中对预算管理作出相应调整以及优化,在项目合同管理方面注重材料供应商和劳务提供商纳税一般纳税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具体合同条款的拟定。通过以上的措施,方可促进建筑企业有效利用“营改增”带来的益处。

参考文献:

[1]张晓丹.EPC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方涉税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以对营改增政策的解读为基础[J].西部财会,2016,(11):15-17.

[2]梁云凤,王宁.“营改增”对北京市产业发展和宏观经济状况影响研究——基于CGE模型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6,(07):24-31.

[3]戴志强,刘俊岑.建筑工程企业在“营改增”环境下的税收筹划[J].经营管理者,2016,(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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