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眼中的检察职业良知
2017-04-22金善达
检察风云 2017年8期
金善达
“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2016年12月2日,在我国第三个国家宪法日即将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做出了这份迟到22年的无罪判决。“检察机关该采信的都采信了,非常客观公正,我觉得很满意。”在庭审后的采访中,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很欣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也表示,该案再审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五名检察人员全面审查了本案原始卷宗、复查材料及本院收集的相关材料。高检院还多次派员赴河北查看案发现场,核实相关证据,并询问了多名原办案人员和证人,在此基础上向最高院提出了书面检察意见,为聂树斌案的公正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剧情之所以发生反转,除去制度的保障外,作为检察官的职业良知是其重要的肇因。对此,我想从“检察职业良知”的概念、智慧和精神三个层次谈谈理解。
虽然一千个观众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但是如果我们无法对检察职业良知的内涵和外延作出一个相对准确的界定,那么这样的实践或研究最后只能被沦为无本之木。孟子曰:“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良知”在孟子看来是一种与生俱来,不需要学习就可知的内在品质。王阳明进而认为:“心者,身之主也,而心之虚灵明觉,即所谓本然之良知也。”他认为,良知是道德行为的准则和道德价值标准。一言以蔽之,检察职业良知是检察从业者在检察工作中对其想法和行为进行审视和矫正的一种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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