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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的法律监管

2017-04-21周秀娟罗敏娜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7年2期
关键词:主体金融法律

□周秀娟 罗敏娜

[长春理工大学 长春 130022]

论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的法律监管

□周秀娟 罗敏娜

[长春理工大学 长春 130022]

互联网金融带来了征信业务需求的与日俱增,也带来了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行业的兴起与发展。我国现有征信行业的法律监管体制一方面滞后于时代发展,无法适应个人征信的互联网模式,另一方面存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法律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故而亟待加快完善和构建出全新的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的法律监管体系,健全法律监管体制下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法律监管;个人隐私权

与传统个人征信行业相比,互联网给个人征信行业带来的商业价值高、征信成本低等优势,但信息收集和保存风险也随之增高,其对个人征信行业的影响正逐渐显露。15年1月,被央行重点关注并提出进行个人征信业务预备检查的8家企业中①[1],其中5家均有互联网背景,与此同时也有多家大型互联网平台意欲争做第二批个人征信试点,这不仅标志着个人征信的市场化,也预示着互联网将成为征信体系的重要力量,更意味着个人征信业将面临更多的机遇与挑战需要对其进行法律监管的完善,对监管体制的完善化、对监管行为的规范化、对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监管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都成为现阶段亟待完善的内容。

一、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的基本理论

(一)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的内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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