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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017-04-21史叶婷

东方教育 2017年2期
关键词:苏州高新区农民

史叶婷

摘要:土地是农民的根本保障,作为农民最重要和最主要的财产,由于产权主体不清晰,产权内容不明确,导致土地市场化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农民没能真正拥有土地的物权权利,无法完全享受土地所能带来的财产性收入。通过对江苏省经济发达地区苏州市高新区的调查与走访,了解当地农民在获得土地财产性收入方面的实际情况,然后分析出问题,探讨了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方法与对策,即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并赋予产权主体相应的权能;合理加快土地流转进程,切实提高农民可靠的财产收入;大力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完善法律制度建设等。

关键词: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苏州高新区

土地作为农民财产的一部分,其所得到的财产性收入是指土地被国家征用后或土地经营使用权经流转后而得到的相应补偿和收益。土地被国家征用后,按规定能得到相应的补偿。在国家如此重视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现状之下,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状况如何,怎样有针对性的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这些都是我们需要思考并研究的重要内容。

一、蘇州高新区FQ街道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实际情况

苏州高新区FQ街道是在苏州城的西部,我们选取了FQ街道的失地农民,共发放问卷260份,回收有效问卷260份,涉及到关于土地征用、土地流转相关问题41题。同时对部分村民进行面对面的访谈,通过整理问卷及访谈结果,我们将调研情况整理如下:

1.关于土地征用

苏州高新区FQ街道康佳社区居民从前大多以种地为主要收入来源,2002年的时候,部分土地被征用,征用的土地被用做公益事业、基础设置、有盈利的公司和企业,在被征收土地用于什么项目的问题调查中,15%选择用于公益事业,23%人选择基础设施建设,62%人选择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在征地的过程中,村民表示政府有将包括征地范围、征地标准等相关信息的文件张贴公布,但他们虽知道政府张贴了这些信息,并没有过多注意。政府征地后,进行了多种方式的安置补偿,我们的问卷调查显示,得到货币安置有46人,得到就业安置有24人,得到农业安置的有20人,得到入股安置的有70人,得到社保安置的有40人,其他安置的为60人。村民对于安置补偿结果并不太满意,对现行国家土地补偿是否满意问题上,30人表示非常满意,30人比较满意,而20人不太满意,在被采访的两位阿姨中,一位称政府赔偿的安置房,11万左右,买两套房不够,装修费难以凑齐;另一位称征地后政府补偿了16万多一点,买房用了十多万,剩下的钱不够装修。因此村民大多并不愿意被征地, 260人中,仅1%人认为土地征用后收入增加的机会会更多,愿意被征地;69%人认为补偿过低,不愿被征用; 剩下30%人则表示很不满意;对于是否有侵占、挪用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情况,34%人表示有,42%人表示没有,还有24%人则表示不清楚。

2.关于土地流转

高新区FQ街道居民土地大多有使用权流转的情况,主要以土地转让和土地出租两种形式为主。当时村集体受政府要求,决定实行土地流转,村民被动参与土地流转。村委会对于农民土地流转行为进行登记,所在村也设置专门的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大多数居民表示实行土地流转之后,自己的收入稍有增多。对于土地流转补偿费问题,多数人说能够及时发放,但对土地征用后生活满意度问题上,57人表示满意,127人表示不满意,76人则表示说不清。在对有土地出租的村民调查中,统计出租原因,70%居民反映处于农业种植收益低因素考虑。58%家庭参加入股,选择的入股方式多以资金入股为主,少数有资产入股,大多人表示对去年股份分红基本满意。在去年股份分红所占家庭一年收入比例的问题调查中,77%的居民表示所占比例很小,46%居民认为如果没有股份分红或者股份分红金额很小,对他们的家庭影响也不大,但多点经济收入会更好。

二、苏州高新区土地财产性收入存在的问题

1.村民理论知识的缺乏

我们在访谈的过程中发现,村民对土地财产性收入知道的不多,有的甚至完全不了解,调研小组成员给他们解释了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基本概念后,他们才有所知晓。对土地财产性收入知识的缺乏使得村民自身在维护其土地财产性收益的权益上就处于劣势地位,这容易造成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护,从而影响农村经济建设,影响农业问题。

2.村组织透明度的缺失

FQ街道康佳社区居民是在2002年被征收的土地,从他们的反映中,我们得知当时虽有对土地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的公告,但仍然存在有不透明的现象。部分村民反映他们所在村开会较少,村干部的处事方法也不如现在民主,在补偿过程中,存在补偿不公正的现象,他们将此解释为人情世故不可避免,但多数人表示,近几年这种现象有所好转。

3.征地补偿金额数少

法律虽然规定了维护公共利益需求的情况下可在补偿的前提下征收或征购土地。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将土地供应市场实际占有,农民只有少部分补偿金,而大部分的收益却被政府所掌控。事实上,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后所获得的补偿金,完全没法与实际拥有土地的收益相媲美,农民的实际收益是有所降低的。FQ街道康佳社区居民中,六成以上居民表示征地补偿金过少,征地过程中的搬迁买房等还需自己贴钱。

4.农民缺少利益表达权

随着农村土地征用范围和数量不断扩大,征地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但农民在土地价格中没有主宰权,他们在征地过程中的弱者地位并没有发生逆转,只是垄断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尽管知道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现象,但FQ街道康佳社区的很多居民都是敢怒不敢言,同时也缺少组织机构去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农民没有办法保护好土地财产,更谈不上有效利用土地,并从土地上收益。

三、制约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成因分析

1.土地集体所有制虚拟化

农村土地所有权虚拟化,谁拥有权力谁就真正拥有土地所有权,这成为了农民无法完整得到土地所有权的重要原因。在现实中,村民委员会往往充当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代表,村民集体所有变成了村长和村委会少数人所有。这一问题在苏州高新区FQ镇2002年之前的土地征收过程中明显存在。同时,土地产权的各项权能的边界不清晰。包产到户后,土地的所有权和其他权能发生某种意义上的分离,即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权能归农户,但对这些权能的边界没有明确规定,对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利益等都没有具体规定,从而导致各主体对自己责任权利边界的模糊,引发了一系列土地利用上的问题。

我国农村集体资产数量庞大,但目前集体资产运用效率不高,未能为拓展农民财产性收入发挥应有作用。除部分地区通过股份化等模式建立了有效的管理机制之外,大部分地区的经营管理权都是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而对于代表集体组织的管理者来说,由于没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因而对土地的收益往往不负责任,从而缺乏经营的积极性,个别经营管理者甚至与外部主体合谋,在集体土地征用、集体资产运营等过程中以损害农民利益为代价谋取私利。而对大量的个体农户来说,不能对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者进行有效监督以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凡此种种,必然导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长期低效运行,大量的农民集体财产不能为农民获取应有的财产性收入。

2.农民土地承包权的不稳定性

土地承包权是农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重要资源,但问题是,由于现阶段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而代表其产权的合法主体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使得农民权益经常受到少数“代理人”的不法侵犯,或是受到来自公权的不当侵占,使得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一是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存在偏颇,急功近利,追求局部的、地方的、短期的效益和经济的增长,以经营城市为名,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少地方政府以低价征用农民土地搞开发区、工业园区,以非常优惠的条件甚至零地价把土地送给投资者,争相以最低廉的条件获得招商引资的成功;二是一些地方干部法制知识有待提升。粗暴执法,需要增强法律知识,加强依法行政;三是干部政绩考核制度存在问题。以GDP作为考核干部主要标准的制度,导致了一部分人追求短时效益,造成了土地资源的破坏,损失了长久的利益;四是现行《土地管理法》对于征用土地没有把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分开,规定所有建设用地均由政府征用,使地方政府征地的权力过大过宽,缺乏限制。

3.农村居民对其所拥有的宅基地不拥有完全的产权功能

农村宅基地是指在村庄范围内,农村村民住房、辅助用房(主要指杂物间、厕所、畜舍等)、院落以及村民日常生活、风俗习惯活动等涉及的用地。我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集体所有,村民使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里的“拥有”,并不意味着农民个人对宅基地具有明确的财产归属权,因为《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既然是集体所有,就排除了个人所有,可见,所谓的农民“拥有”宅基地的权利,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归属,只是一种“不脱离农民集体”的有条件的使用权,决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个人财产权。农民住房产权不完整的限制,既不能买卖,也难以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偏远农村流动人口少又限制了租金收入。就这样,农民的房屋几乎成了“死产”,既浪费了资源,也切断了农民财产性增收的重要渠道。尤其是苏北地区农民受到区位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土地和房屋带来的财产性收入更加有限。

四、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对策建议

1.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并赋予产权主体相应的权能

从农村土地使用权上来分析,要实现农地的顺利流转和实现农民的利益,必须实现农村土地产权的法律化,最重要的是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决策权界定给农民,强化农地承包权。总体思路是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地产权制度,进一步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一是建立健全推进机制。要形成各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以农业主管部门为总体领导,负责产权改革的总体协调,县乡分级配合,各地紧密联系,形成工作整体部署。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落实到人。各部门管理好自己负责的工作内容。同时加强外界监督工作,使工作透明公开。二是制定完善政策措施。结合现有的土地政策及地方实际,出台相关政策配套措施,指导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测及确权、登记、颁证和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制度工作,具体可出台相关确权办法和文件。

2.合理加快农村土地流转进程

土地流转要以市场为基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有偿自愿、效率优先的原则,完善流转机制,实现农村土地的有偿流转。一是要构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通过市场调节机制,鼓励对农村土地进行有偿流转,建立合理高效的土地流转市场,使农村土地流转打破地域限制,向高效益规模化经营转变,建立城乡一元化土地流转市场。二是要完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建设。土地流转中介是土地流转市场的媒介和桥梁,建立包括咨询、地价评估代理、仲裁等机构及相关制度,发展中介服务组织,为供需双方提供流转的平台,提供信息、咨询、预测和管理等服务,提供规范的交易程序,约束交易主体行为,明确流转违法成本,及相关法津责任,降低农村土地流转的成本与风险,保护农村土地流转主体的双方利益,为农村土地流轉提供通畅的组织渠道。三是要建立动态的土地流转价格机制。农村土地流转,要充分考虑土地价格的构成因素及土地随时间推移的升值潜力,要对农村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进行综合评价、分等定级。构建农村土地估价指标体系,实施农村土地流转后的动态监测,积极探索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政策与办法,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流转利益补偿机制。

3.大力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

我国农村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应把土地产权分解为包括土地股权、经营权和使用权在内的三种,让农民拥有真正的权利,成为真正的股东,有比较完整的产权;集体经济组织则掌握土地经营权;土地租佃者享有土地使用权。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实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同时,基层干部应转变怕失权、失利等思想,严格按股份合作制的程序参与管理,预防出现“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另外股东要加强对董事会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进而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实现集约化和规模经营。

4.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到目前为止,中国土地征收补偿规定分散在单行的各个法律中,还没有建立较为系统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导致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混乱和征地补偿救济手段不完善等问题。我国应加强土地征收法制建设,以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土地征收的行为。一是可以参照国外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际通用的惯例,明确规定征收补偿条款,为土地征收补偿确立法律依据。二是完善土地征收补偿配套的法律法规,加强土地征收政策咨询和法律援助机制,严格规范土地征收纠纷的处理程序。在强化对土地利用规划管制的基础上,从法律与法制的角度严格区分公益性、经营性建设用地,着力解决征地范围过宽、规模过大的问题。基于此,建议应按照逐步统一城乡建设用地政策的总体思路,参照城镇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来逐步确定土地征用使用权限的公共公益性用地范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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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克强.农民收入、农民发展与公共产品供给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6AJL006)、江苏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5EYA003)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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