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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2017-04-21潘恒星

进出口经理人 2017年1期
关键词:医疗纠纷问题对策

摘 要:医疗纠纷是近年来大受民众关注,因为这与人们日常生活休戚与共。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原因在于涉及诉讼程序时举证责任分配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不够明确。法学界、医学界等社会各界对此见诸报端。因此,这种瑕疵制度的问题必须切合实际进行法律分析,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对策。

关键词: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对策

一、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概述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在医疗期间因医疗机构以及医护人员的治疗看护活动与患者本身的期望发生意见相左和争议而产生的瓜葛。如诊断不准确、费用不透明、手术不及时、用药不合理等原因使患者受到损伤,继而和医疗机构发生冲突纠纷。

所谓举证责任,便是指发生人对本人发起的建议有采集或供应事实的任务,并有使用该证据证实主张的案件本身可行抑或有利于个人的主张的职责。

二、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存在问题

(一)过错推定举证责任方面存在不足

在过错责任方面,《侵权责任法》并未采取《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举证责任方式,而是修改成由患方来举证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在双方主体优势不同的情境下,这样的规定势必加重患者的举证责任,使患者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

考虑到患方的举证能力问题,《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了三种情形适用过错推定,虽然立法者希望借此平衡双方并不对等的举证能力,但法律适用和诊疗规范的范围不够确切,过于灵活,使得在司法实务中不易操作。

(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不明

所谓因果关系就是侵权行为和有害后果之间的客观联系。根据最高法《若干民事证据规定》:在医疗诉讼中,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上的举证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7章专门用11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但对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并未有提及。规定不够明确也是各界人士的纠纷所在。实务界则表示,因果关系要件等证明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的医疗机构负担,增加防御性医疗现象,不利于医学科学的健康有序发展,最终致使医患双方都会受损。虽《侵权责任法》的效力高于《规定》,这一规定不明确一定程度上成为了阻碍法院正确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绊脚石。

(三)未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

医疗服务作为极具专业性和特殊性的社会服务,对于此法官往往由于缺乏相应的医学素养,对医疗争议事实的正确性和科学性难以判断。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的实现就是怎样完成鉴定的过程。立法机关认为实体法不规定程序法内容。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一文中,特意提到了医疗损害鉴定,但缺乏明确统一规定,导致司法实务部门处于尴尬境地。

三、完善医疗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对策

(一)扩大解釋过错推定的适用范围

为了切实减轻患者的举证责任,应对相关法条作扩大解释改变过错推定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的弊病,使医患双方公平、合理去分配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对《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情况做扩大解释,如《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具有防病治病、救死扶伤的职责,属于倡导性条款,如果医疗机构有病不治、见死不救,法律应作相应的扩大解释,视为违法。这也是为了衡平医患举证难度不对等。其次,对《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2种情况和第3种情况规定的“病历资料”相比于原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病历资料”少了门诊病历、体温单、手术同意书、特殊检查同意书、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等内容。医疗纠纷诉讼中,这些就诊记录及资料对患者也至关重要,因此应该作扩大解释。

(二)完善因果关系要件的举证责任

因果关系要件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当中最难以言表和证明的要件。它不仅牵涉到患者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牵涉到利益衡量的问题。对医患双方来说都影响重大,必须要妥善解决。

借鉴日本的做法,我国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应规定举证责任缓和规则。它就是讲因果关系要件的举证责任由患者承担,在患者进行证明的过程中,当其由于某种客观原因不能够完全证明因果关系要件时,应适当降低证明的标准,只要其能够证明医疗行为可能会对自己造成损害,并且该损害事实上已经存在,就可以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后实行举证责任转移,由医方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三)制定科学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

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性质为司法鉴定,这是由法官作为医疗纠纷案件最终裁判者的角色定位决定的,因此,由司法机关组织鉴定且在医患之间呈中立。

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应具体明确。首先,改革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和医疗侵权司法鉴定制度。确立统一的鉴定基本原则,统一管理关系,完善鉴定信息互换机制,使两种鉴定制度之间的差距不断缩小,逐步趋同;其次,通过立法手段建立起来公正、独立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中心,实现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统一化。并且要改变现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集体负责制,实行鉴定专家个人负责制,改变“集体负责但集体中每个人都不负责”的现状。

参考文献:

[1]彭秋红.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研究[D].山东大学,2011

作者简介:潘恒星(1989-),男,汉族,河北邯郸人,河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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