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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放弃权利研究

2017-04-19关保英

江汉论坛 2017年2期

摘要:行政相对人放弃权利是行政法学理论和行政法治实践中的冰点问题,因为它相对于行政相对人主张是少之又少的。然而,因为行政相对人放弃权利的承受对象和受益者都是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放弃权利便引出了其与行政主体之间非常复杂的另一种关系形式。在行政法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在不对等的基础上形成的,这个基本的行政法定理要求行政相对人放弃权利的行为的行政主体必须谨慎对待,查清行政相对人放弃权利是否是绝对自觉自愿的。行政主体必须区分不同情形对行政相对人放弃权利予以处置:即无条件准许行政相对人放弃程序权利;认同行政相对人积极放弃实体权利;制止损害公益或私益的放弃权利;合理处理反悔的放弃权利;防范因恐惧行政报复的放弃权利。

关键词:行政相对人;放弃权利;行政处置

基金项目:上海市高原学科(行政法)、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专项(行政法)资助项目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7)02-0125-08

行政相对人对自身权利的处置在行政法实践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通常情况下,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取向是对自身权利的争取和捍卫。狄骥曾婉转指出,如果现代的法律出于保护个体公民的利益免受国家本身的侵害而集中规定保护措施,如果每一天存在利益关联的人都具有每一项国家所采取的非法行为获得法律救济的手段,那么我们可以明确的是,公法目前建立在一项强迫政府履行某些在公共服务中所蕴含的义务的行为规则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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