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立法的六个基本问题
2017-04-19江国华彭超
江汉论坛 2017年2期
江国华++彭超
摘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改革试点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国家监察法》确认巩固并全面推行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势在必行。《国家监察法》立法需要明确六个基本问题:其一,明晰立法目的,国家监察立法以建立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监督制约的监察体系为目的;其二,明确性质定位,国家监察委员会属于国家机构,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其三,确定职责属性,国家监察委员会专责行使国家监察职能;其四,界定职权范围,国家监察全面覆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其五,建立衔接机制,国家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相协调衔接;其六,构建监督机制,国家监察权自身接受党、人民代表大会和社会的监督制约。
关键词:监察立法;监察体制改革;国家监察法;监察委员会;监督制约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研究阐释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重点专项课题“国家监察立法研究”[课题编号:CLS(2016)ZDZX12]
中图分类号:D922.1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7)02-0118-07
2016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同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也作了同样的规定。① 这是党的文件和党内法规首次将“监察机关”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一同并列提及,并首次提出“监察机关”这一现行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之外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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