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互联网金融洗钱风险及反洗钱监管对策研究

2017-04-19苑士威冯慧佳

西部金融 2016年12期
关键词:业态互联网金融

苑士威+++冯慧佳

摘 要:互联网金融因其所具备的“跨行业”、“跨业态”、“跨地域限制”、“技术密集”等特点,造成了金融交易行为的非面对面、交易记录保存缺失化,交易行为难以识别等反洗钱问题,当前互联网金融业务产品所暴露出的洗钱风险越来越大,现有反洗钱监管体系和方式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和规范发展的需要。本文从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互联网金融主体、互联网技术多视角下分析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现实和潜在的洗钱风险类型及风险成因,充分借鉴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国际要求,提出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业态;反洗钱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2)-0095-03

互联网金融尽管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但由于互联网金融因其所具备的“跨行业”、“跨业态”、“跨地域限制”、“技术密集”等特点,一方面,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传统金融产品插上了“翅膀”,大大增强了金融产品的覆盖面和支付的快捷性和便利性,造成了交易行为的非面对面化、交易记录保存缺失化,交易行为难以识别等反洗钱核心问题。另一方面,大量互联网企业在我国当前提倡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背景下,加速了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转化,催生出一系列依附于互联网企业平台的各项金融业务产品的需求,造成了互联网企业大幅进军金融产品领域,各类金融产品的创新和发展速度不可预知,创新性业务产品的在满足客观需求的同时,大大增加了金融交易的复杂程度和资金的追朔难度,这恰恰给洗钱分子清洗犯罪所得提供了便利条件。

一、不同视角下互联网金融洗钱风险及主要成因分析

(一)基于不同互联网金融业态下洗钱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不同业态是针对不同的客户需求发展而来,在产品设计研发和适合客户主体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同业态下可能面临的洗钱风险也是不尽相同。通过总结近年来相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典型案例发现,当前存在较大洗钱风险的主要业态集中于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两大领域。互联网支付领域特别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近年来得到了爆发式的增长,一些第三方支付公司由于自身反洗钱措施的缺失、内部管理的混乱、反洗钱监管不足等问题,暴露出了一些列洗钱风险事件,甚至有媒体报道有些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沦为了电信诈骗、地下钱庄等非法转移和清洗犯罪所得渠道或帮凶。这些洗钱风险主要集中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布放的POS机、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进行二次清分的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内外部人员勾结使得一些非法平台接入第三方支付公司平台等领域。

由于互联网支付企业往往没有建立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落实账户的实名制,并且业务的开展全程都通过网络开展,对于那些开立支付账户的客户,支付机构一般不会与其面对面接触。这种非面对面业务关系,使得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背景的了解存在较大难度。尤其是,目前部分支付机构的互联网支付账户所具有的转账功能完全脱离了基础的电子商务交易,使得不同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互联网支付账户之间以及互联网支付账户与客户银行账户之间,可以进行任意的资金划转。在支付与交易相分离的背景下,洗钱者可通过虚构交易或重复买卖虚拟商品,并利用互联网支付机构完成资金结算的方式模糊资金性质,达到清洗犯罪所得的洗钱目的。

另外,P2P网络借贷平台尚未纳入反洗钱监管,由于自身缺少反洗钱的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资料保存、可疑交易报告等内控要求,并且当前未建立有效的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大量的非法网络借贷平台通过非法宣传、高息诱惑的方式非法集资,并通过平台账户挪用、占有、清洗犯罪所得。比如网络借贷会有相当数量的客户资金沉淀在平台的账户里,虽然P2P平台普遍宣称采用对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方式实现资金托管,但事实上第三方支付机构没有权限对P2P平台的资金进行监管。实践中,真正能做到将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之间建立隔离墙,不接触客户交易资金的网贷平台几乎很少。近年来网络借贷平台大量携款跑路,就是资金托管缺位的印证。同时,在互联网支付领域,尽管相关规章明确规定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是在实践中,部分支付机构存在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不分、挪用客户备付金购买理财产品、将客户备付金用于商户结算保证金等非客户委托的支付用途等问题,这些漏洞都为非法网络借贷平台实施非法活动和洗钱留下了重大风险隐患。

(二)基于互联网金融主体视角下洗钱风险

我国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主体总体上可以分为传统的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企业两大主体,现实中这两类主体之间在金融业务产品、支付渠道等方面往往是交织在一起,但是经营的业务产品可以大体分为传统金融产品的互联网化和真正由互联网金融公司开发和推出的金融产品,这两类产品虽然在某些金融属性上是一致的,但是各自面临的洗钱风险由于所受的监管、内控机制等“出身的不同”,导致了各自面临的洗钱风险程度也不同。传统金融产品的互联网化,仅仅是在在销售渠道、支付便利性等方面得到了优化,业务产品本身仍然受金融机构自身建立的反洗钱机制的作用,一些业务产品的客户身份、资金交易是受到反洗钱监控,该类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洗钱风险相对较小。但是,随着大量传统金融机构涉入互联网金融领域,以及与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合作的不断加深,由于受到互联网技术的影响,现实中存在原有的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监测等方面的措施无法得到充分应用。例如,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合作当中,由于各自数据端口的差异,银行当前的结算系统未与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有效对接,无法实现交易对手信息的及时获取,实质上起到了隔断资金交易的作用,给金融机构的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带来了实质性困难。

作为另一类互联网金融主体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主要是由原有的互联网企业和一些电子商务公司发展而来,目前只有第三方支付机构属于持牌机构,法律地位得到了认可,其他像网络借贷公司、众筹融资平台、票据服务平台等本质上只是经过了工商注册登记的一般科技信息企业,法律定位缺失。由于法律地位不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和行为规范也一直没法确定,但却开展着与持牌金融机构性质相类似的业务,业务模式处于法律灰色地带。另外,针对这类公司的反洗錢监管不足甚至缺失的天然缺陷,互联网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内控意识和能力普遍不足,产品创新过程中极易忽视洗钱风险防范,在自身内控机制建设方面几乎没有考虑有关反洗钱的要求和监管标准,在新型金融类业务产品的推出的同时更没有考虑洗钱风险,这些漏洞客观上造成了互联网金融机构逃避了反洗钱监管,甚至违反金融监管规定,直接或间接的为洗钱分子转移资金和清洗犯罪所得提供了渠道和便利条件。

(三)基于互联网技术视角下洗钱风险

互联网金融机构实质是互联网技术在传统金融业务产品中的广泛应用,其实质都是基于电子设备和网络系统完成各类交易。由于互联网技术本身的自动化、专业化、系统化的特殊属性,为传统金融产品业务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助力,为资金交易的及时性和便利性提供可能,这中有技术本身带来的洗钱风险风险,一定程度上是无法避免的,可以称之为这是互联网金融的固有洗钱风险。我们能够做到的仅仅是,在基于互联网技术发展而来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产品的设计与推广之中,应充分考虑业务产品可能带来的洗钱风险大小,进而采取针对性的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可疑资金监测等方面的反洗钱措施来降低洗钱风险,而不能规避所有洗钱风险,不能因为互联网金融的特殊属性放大了洗钱风险而阻碍新型产业的发展。

二、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反洗钱法律法规

按照我国当前的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框架和内容,除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金融机构未纳入到反洗钱的业务主体范围,也未明确该类机构的反洗钱监管主体,这已成为推动这类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法律性和制度性障碍。目前,我国短期内通过修订《反洗钱法》扩大反洗钱业务主体范围存在困难,可以利用现有的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探索研究,先行出台一些有关互联网金融的反洗钱规定,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是履行反洗钱业务的主体范围,以及明确该类机构的反洗钱监管主体,为下一步培养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反洗钱监管奠定法律和制度基础。

(二)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反洗钱监管经验探索

互联网金融是顺应社会发展趋势而新生的事物,在有关法律法规基础出台之前,特别是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业态、业务模式、产品类别等均缺乏准确认识的背景下,我国当前的反洗钱监管人员对该领域的监管经验也是严重不足,既怕监管过度带来扼杀创新性事物的后果,又怕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加速和放大了洗钱风险。众所周知,监管的目的就是就是规范与发展并举,在规范的同时也要促进其发展,在创新的过程中要防范风险,要创新与防范风险并举。我们规范发展,不要野蛮生长,并不是要把互联网金融业态整治掉,而是为维护其更加健康长远发展。在这一背景和监管目的下,我国可以可采取先行先试的探索模式,逐步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例如,可以借助当前自贸区的发展模式,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较好的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反洗钱部门或者联合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先行探索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培养该领域反洗钱监管专业性人才队伍,并且逐步形成可推广应用的监管模式和监管经验。

(三)立足不同互联网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策略和措施

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结合正成为助推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互联网牵手金融业是大势所趋,国内银行、券商、基金、保险等金融巨头纷纷利用互联网拓展传统业务。针对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金融化越发广泛,应加强对传统金融机构在利用互联网实现产品升级的过程中,强化原有业务互联网化的反洗钱监管,将互联网化对反洗钱工作的影响纳入反洗钱监管之中,在制度修订完善、业务流程再造过程、系统升级改造中要充分考虑互联网化的反洗钱影响。例如,商业银行可以探索与第三方支付企业合作模式,包括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控股、参股和直接创办支付企业,既充分利用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客户、产品、渠道等方面的优势,让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渗透到互联网金融机构,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基础能为这类机构履行反洗钱工作奠定基础。另外,由于互联网金融范围的越来越大,现有的反洗钱监管资源难以满足监管需求,可以探索建立第三方反洗钱资质和风险水平评估机构,引入私有部门的反洗钱评估机制,不断提高监管的效率。

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目前其互联网金融业务正从单纯的支付业务向转账汇款、跨境结算、小额信贷、现金管理、资产管理、供应链金融、基金和保险代销、信用卡还款等传统银行业务领域渗透。针对这类机构的反洗钱监管,我们应当立足扶持和帮助的角色,让互联网金融企业发挥自身的信息技术优势,充分发挥大数据功能在反洗钱领域的应用。例如,家庭消费金融服务产品将是未来趋势,未来反洗钱工作将会面临越来越复杂化和多样化,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通过自身信息技术优势,利用大数据手段分析金融交易行为,尝试家庭数字画像,构架以家庭信用体系等方式探索在反洗钱领域的应用,将有助于了解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和交易真实性,逐步构建以家庭或以客户群为主体的综合化洗钱风险识别和反洗钱资金监测体系。

(四)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协会的监督和协调作用

发挥好新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反洗钱工作监督作用,是当下提升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意识和反洗钱工作能力最为有效的捷径措施。尤其,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仍处在缺位状态下,互联网金融已经渗透到了传统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呈现出业务产品跨行业跨业态的“纵横交叉”的格局,目前的行业金融监管模式无法覆盖到互联网金融领域,反洗钱监管更是无法覆盖到该领域。同时,作为互联网金融公司,单纯的依靠自身互联网金融信息构建一个比较完整且能够支撑机构自身反洗钱分析判断和决策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当前是存在诸多的困难,亟需得到外力的支持和帮助。

参考文献

[1]冯菊萍.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思考[J].中国反洗钱实务,2014,(2):4-12.

[2]李建文.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J].中国金融,2015(23):46-47.

[3]孔繁琦.互联网金融領域洗钱风险及对策研究初探[J].经济研究导刊,2015(12):213-214.

[4]石彦杰、史静.互联网金融洗钱风险问题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5(7):110-111.

[5]于春敏、周艳军.互联网金融时代反洗钱防御体系的构建[J].财经科学,2014(11):22-30.

The Research on the Risks of Internet Financial Money Laundering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against Money Laundering

YUAN Shiwei FENG Huijia

(Xian Branch PBC,Xian Shaanxi 710075)

Abstract: Internet financial Because of its characteristics of "cross-industry", "cross-industry", "cross-regional restriction" and "technology-intensive", has caused a serious of problems about the non-face-to-face of financial transactions, lack of transaction records and difficult to identify the transaction behavior . currently Internet financial business products exposed by the increasing risk of money laundering, the existing anti-money laundering regulatory system and the way is difficult to adapt to the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need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alities and potential types of money laundering risks and caus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main forms of Internet finance, the main body of Internet finance and Internet technology, and draws lesson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requirements of internet financial laundering supervision, and proposes perfecting China's Internet financial anti-money Regulatory recommendations.

Keywords: Internet Financial;Format;anti-money laundering regulation

責任编辑、校对:谢华军

猜你喜欢

业态互联网金融
平台经济下新业态从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研究
面向地方新业态需求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
大健康业态:购物中心的下一个风口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农村手机银行发展现状研究
从业态特性看全球激光拼焊装备制造业的发展格局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对策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与管理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分析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