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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检察法律文书公开

2017-04-18余寓文石燕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7年3期
关键词:法律文书决定书起诉书

余寓文+石燕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检察法律文书公开的意义不止能“推进权力运行的公开化、规范化,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倒逼员额内检察官司法理念、责任意识、执法规范的大提升,为检察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发挥积极作用。

然而,当前法律文书公开工作还存在几个需要完善的地方:(1)法律文书公开不够全面。目前,对外公布的法律文书仅限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同时,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的数量仍远远低于审结数,超过三分之一的文书仍未对外公布。未公布的原因通常依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第4条,“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但该条文规定的不得公开的对象为案件信息,而非法律文书。因此,依据该条文不予公开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无合法依据。(2)法律文书公开不够及时。依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办结后或者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10日以内,依照本规定,对需要公开的法律文书做出保密审查和技术处理,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案件管理部门复核、发布”。但通过核对法律文书做出的时间和网上公开时间可以发现,二者之間往往存在几十天甚至几个月的时间间隔,与规定的“10日以内”公开相去甚远。这一方面是目前公开发布的法律文书需要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和信息屏蔽操作;二是目前法律文书公开未采用自动公开,需要通过层层审批后,经复核后才对外发布;其三是检察官办案任务重,忙于审查案件忽略文书公开这一新兴事物。(3)公开的法律文书质量不够高。从公开的法律文书的文书类型、案件类型等角度对法律文书的不规范之处进行比对,法律文书瑕疵主要体现在书写错误,如错别字、写错信息等;语句表达不规范影响意思的传递;引用法律条文错误等。从公开的法律文书的内容来看,法律文书质量不高还体现在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是否采纳未体现,未进行释法说理或释法说理不充分。

大数据时代,检察机关要从这两个方面做好法律文书公开工作:(1)转变认识,主动“依法、及时、全面、规范”公开法律文书。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依法、及时、全面、规范”的要求,在案件办结后10日以内或者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10日以内,对需要公开的法律文书进行保密审查和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需要技术处理的信息进行屏蔽操作,及时申请对外发布。对外公布的法律文书应当包括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抗诉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保证公开法律文书类型的多样化。对外公开的法律文书应该根据类型的不同,设定统一、规范的格式标准,保证文书内容的一致性、完整性、规范性。(2)转变司法理念,创新法律文书说理方式,保证公开的法律文书质量。打破传统对事实进行直线陈述、缺少动态分析,对证据进行简单堆砌、缺少分析论证,对法律解释笼统陈述、缺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针对性等问题。通过结合证据“三性”对证据进行层层深入的推理论证,给认定的案件事实找到法律依据和理由;通过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解释进行说理说服公众接受其法律适用观点。真正实现通过法律文书全面展示检察官办理案件中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的全过程,更为重要的是透过充分说理论证说服大家能够理解并且接受检察官适用法律所做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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