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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依据】

2017-04-18

四川党的建设 2017年6期
关键词:主体

【党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案例提供:彭州市纪委) (绘画:杨仕成) (责编:刘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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