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基础测绘刍议
2017-04-17乔朝飞
地理信息世界 2017年5期
关键词:测绘
乔朝飞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测绘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830)
0 引 言
我国基础测绘工作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经历,取得了辉煌成就。在当前的信息化时代,“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蓬勃兴起。与此同时,我国融入全球化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一系列新的战略布局和重大改革先后实施。新的形势下,基础测绘工作面临着转型升级的重大使命。2015年6月,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5-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中提出,到2030年全面建成新型基础测绘体系[1]。“新型基础测绘”这一概念自提出后,就引起了测绘地理信息业内的广泛关注。目前,关于新型基础测绘的内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笔者针对新型基础测绘的相关内容,谈一谈自己的认识和理解。
1 基础测绘的特性
无论是传统的基础测绘,还是新型基础测绘,其本质属性不会发生变化,一般都具有以下几种特性。
1.1 自然垄断性
根据西方经济学理论,市场所提供的各类物品,可以根据消费该物品时的两个特性对其进行分类,一是排他性,即:是否可以阻止人们使用该物品?二是竞争性,即:一个人使用该物品是否会妨碍其他人对其的使用?根据上述两个特性,可将各类物品分为四类:私人物品(既有排他性又有竞争性)、公共物品(既无排他性又无竞争性)、公共资源(无排他性但有竞争性)、自然垄断物品(有排他性但没有竞争性)[2]。基础测绘成果具有排他性(利用保密政策可以阻止非经授权的公众用户使用测绘成果),没有竞争性(一个用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并不会妨碍其他用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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