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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7-04-17吴丹妮

大经贸 2016年12期
关键词:发展状况对策研究

吴丹妮

【摘 要】 证券投资基金是运用现代信托关系将投资者分散的资金汇集到一起用于投资有价证券以此实现共享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业在我国发展起步比较晚,尽管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当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依旧存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題。本文基于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历程和现状的梳理,总结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主要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促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健康发展的对策,包括引导私募基金业发展、完善基金治理结构以及健全基金监管制度等,希望可以促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证券投资基金业 发展状况 公募私募 对策研究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特点及发展状况概述

证券投资基金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称呼,但是本质上都是有共性的,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组合投资的工具。通过多元化的投资来分担投资者的风险,并且可以利用不同投资对象的互补性来最大限度的提升收益;第二,证券投资基金以具有公开市场交易价格的金融证券作为投资对象,所以证券投资基金公司主要从事的就是专门的证券投资,和一般的商业银行以及保险机构有着显著的区别;第三,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投资工具,通过其他金融工具作为投资对象,然后通过证券基金的方式进入到证券市场,而且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是属于分离的状态,依托于专家队伍进行代理投资。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起步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在上个世纪末开始走入规范化的发展路径。短短十年时间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无到有,经历了初生到规范发展的历程。第一阶段是1991年到1997年底,在最初的起步阶段由于国内对于证券市场究竟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论,导致证券基金市场发展比较迟缓,最早是从武汉和深圳南山区开始起步,到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我国证券基金行业开始进入快速规范发展的阶段,但是这些基金普遍规模比较小,而且整体管理体系不规范,主要还是投资于房地产行业以及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所以还不是西方发达国家所界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阶段是1998年到2001年,这个阶段起始于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在1997年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首次颁布的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的行政法规,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指明了具体的方向,真正拉开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规范化发展的帷幕,在这四年时间里面产生一大批规范专业化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完成了从创生到规范运作的转型,但是整体来看依旧存在专业性不强、投资理念和运作方式不够成熟的问题。第三阶段就是2001年以后,证券投资基金开始迎来开放式发展的阶段。这一阶段基金的审批发行市场化程度日益提升,产品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可供客户选择的产品种类越来越丰富,日益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力量。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主要问题分析

(一)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发展问题

公募和私募基金是按照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来进行区分的,如果是公开发行那就是公募,如果只是非公开发行那就是私募基金,基金的募集方式是区分和界定基金的重要标准和依据。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相比,自身存在的好处和不足都比较明显,私募基金具有的优势有以下几点:第一,组织结构比较简单,经营自由度较高。私募基金一般没有董事会,属于合伙制企业,更多依靠外部研究信息开展投资活动;第二,私募基金投资目标针对性更强,能够满足客户自身的特定需求,可以为客户投资进行量身定做的服务,但是公募基金标准化的操作模式给投资者选择的余地就比较少,而且整个运作方式比较固定化;第三,私募基金存在和业绩挂钩的薪酬激励,这也使得私募基金的经理人有更大的积极主动性去发现和满足客户的需求,促进私募基金市场化运作机制更加完善。

私募基金的劣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私募基金发行数量比较少,不能上市交易,而且由于整体流动性比较差,所以只能吸引较少的受众;第二,政府监管不到位,操作缺少透明度。私募基金的操作很容易出现内幕活动以及违规操作等,这样就会使得投资者面临非常大的潜在金融风险,比如道德风险、代理风险等等,很难确保投资者的资产安全。

(二)证券投资基金治理问题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和大多数中国企业一样存在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具体而言存在以下几方面的治理问题:第一,基金治理架构本身不完善。基金管理者和基金的投资者有时候代表的利益追求存在分歧,但是基金的经理人对资产具有实际控制权,这样的话基金管理人就可以通过内部控制完成独立利益取向,损害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而且本身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人结构也存在严重的问题,目前基金管理公司一般是相对分散均衡的股权模式,这样的分散结构杜绝了一家独大的弊端,但是又暴露其他的问题,一方面是导致董事会缺乏独立性,另一方面就是使得经理人权力太大容易产生道德风险。第二,基金托管人难以有效监管。我国具体实践过程当中,基金管理人通常就是基金的发起者,这就导致托管人受制于基金管理者,所以缺乏独立性的基金托管人难以实行有效的监管。第三,基金管理人偏离持有人的利益需求。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和管理人属于委托代理的关系,委托人追求收益最大化,但是代理人追求代理收入最大化,两者目标不完全一致。但基金持有者的利益和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利益冲突时,基金管理者就会服务于股东利益而牺牲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这样就会导致基金持有人产生损失。

(三)制度不健全,市场监管不力

第一,证监会对于基金的外部监管不完善。证监会作为政府部门主导的重要外部监督力量,一直都没有发挥充分的作用,导致我国基金行业依旧存在大量不规范运作的问题。主要原因就是证监会本身职能定位不清晰,缺少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对于基金行业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化操作机制的监管不完善,没有加大对于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第二,基金监管没有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支撑。美国等发达国家对投资基金的监管法律体系非常健全,这些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督可以防止基金行业不规范的操作,极大地提升了操作的规范化和透明度,最大程度保护投资群体的利益。但是我国整体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明显落后,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满足基金规范化运作的需要。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证券市场投机性很强,一些机构存在非法违规的操作,透明度极低,信息披露程度很低,给基金管理者留下太多可操作的空间。

三、促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健康发展的对策分析

(一)规范和引导我国私募基金业发展

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各国政府都积累了丰富的检验,概括来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基金投资的人数和资格作出严格的限制,确定每一项基金业务的合格投资人,然后对于发行的方法进行限制,不能通过大规模的广告方式推销,只可以通过私下的双边交易的方式向投资者发售基金单位。第二,确保基金市场的完整。充分增强基金市场的透明程度,使得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下降到最低,并且在期货市场的监管方面需要对市场参与群体的投机性行为进行限制,避免出现垄断、操纵以及其他的问题发生。第三,降低系统风险。政府当局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等制度来监管证券商的信贷风险,防止不谨慎的贷款扩张活动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危害,确保证券商的信贷都需要有保证金或者抵押品,确保证券商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二)完善基金治理结构

第一,真正发挥证券基金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独立董事制度是规范和约束基金经理人操作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可以通过增加独立董事比例、明确独立董事的提名机制以及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三个方面的举措来发挥独立董事制度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操作约束作用。

第二,加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管理工作。首先需要构建一个竞争性的基金托管人市场,让更多的银行和信托公司以及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得到托管人的机会;其次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建立健全整个行业的监督水平以及职业道德水准;最后进一步将信息披露制度具体化下来,强调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合规操作。

(三)健全基金监管制度

第一,探索市场化的监管制度。由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同质化的竞争比较严重,所以监管机构需要以培育市场独立运作能力为目标开展监管活动,实现基金监管的市场化运作。坚持以风险信息披露作为基本导向,推动行业行为监管,在放松管制的基础上提高监管效率,让投资者有更加多元化的选择。并且在市场化监管的基础上要构建良好的风险预警机制,真正贯彻落实以风险信息披露为基本导向的市场化监管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实现证券基金的优胜劣汰,确保整个市场的动态健康平衡。

第二,构建多层次约束体系,减轻监管负担。证监会属于比较重要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承担非常大的监管责任,在今后的发展当中需要构建多层次的约束体系,构建行业自律监管和集中监管有效结合的方式,强化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我管理能力,维护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不断督促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规范操作,维护整体行业的职业道德水平。

【参考文献】

[1] 孙黛.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現状、问题及对策[J].时代金融,2013,24:245+260.

[2] 张琦.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中国证券期货,2012,06:37-38.

[3] 陈毕生.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与对策研究[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1,3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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