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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谈我国旅游强制消费的整治建议

2017-04-15苏黎明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4期
关键词:旅游者导游消费

苏黎明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河北 保定 071000)



从法律角度谈我国旅游强制消费的整治建议

苏黎明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河北 保定 071000)

旅游强制消费作为非常普遍的一个现象,被我们社会大众每天关注着,其中的受害者日益增多,但却迟迟找不到行之有效、一针见血的解决方案。因此,需要对其予以界定,对其的形成原因予以分析,对规范这种现象的相关法律予以研究,进而才能在此基础上分析出应对此种现象频繁发生的有效的解决方案。

旅游;强制消费;法律;消费者

旅游强制消费日益猖獗,不论是社会报道还是熟人聊天,我们经常会听到在旅游期间被强制消费的新闻。然而目前对于旅游强制消费的研究可谓缺乏,另一方面《旅游法》在2013年才予以颁布,不论是其有效性还是可行性都需要一段时间的考验。所以,针对社会上愈演愈烈的旅游强制消费,有必要对其予以研究。

一、我国旅游强制消费的现状、案例及原因

我国现在很多旅行社和导游,在开展旅游活动中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甚至打着旅游景点旗号将其变更为购物点,规避法律来获利维持自身经营。这种现象屡见不鲜,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提高,以及老年人口比例的上升,这种强制旅游者消费的现象将会愈演愈烈。

案例则在全国各地都有,比如内地游客到澳门旅游时,澳门导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带游客到金银首饰店购物及擅自改变旅游线路,推出的旅游项目与实际不符等现象时有发生。

原因方面主要有合同漏洞被利用,导游工资低以及以自我利益为中心,以及消费者选择旅游经营者的盲目性和维权意识的薄弱。

二、相关法律规定及存在的漏洞

在2013年以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旅游立法规范,只是通过《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旅行社条例》等进行调整。显然《旅游法》的出台弥补了我国在旅游法律规制方面的不足。然而,通览我国新颁布的《旅游法》,针对旅游强制消费这一方面,其中还是存在着一些法律的漏洞。现就其中相关内容予以详述。

旅游法总则里面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这明确了负有旅游业监督管理职责的主体,但是,还存在主体不够分明的情形,其中,“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再具体化,以使职责明确,好执行。

然后,从旅游法第三章来看,国家和政府的职能已经划分的相对较清晰了,但其中并未过多涉及关于旅游从业人员的规定,只是有提到“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那么针对旅行社和导游所存在的不良影响,在这章中可以补充上关于提高旅游经营者市场准入门槛以及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提高导游从业门槛的相关规定,通过进一步的明确和具体,限制一些低素质的从业人员在这一方面的市场参与。

另外,在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中,其应当包含的内容里面并不含有关于“强制消费”的规定,那么如果能够将关于强制消费的条款作为必要的包含条款出现在旅游服务合同当中,就会在很大程度上规避这种因合同漏洞而出现的强制消费的现象。

在旅游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还有在“旅游纠纷处理”中的第九十二条规定了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的解决途径,从中可见,向消协投诉是最为可取的方法,因为其中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等都是不够明确的,而且目前这一专门的受理机构还未全面建立,仍需一定时日推广。而后面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旅游者看来又过于严重,考虑到讼累,可能又会有很多人选择不去投诉。

而在第九章“法律责任”当中的第九十七条规定了对旅游经营者的特定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其中第一条就是针对“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但是这一条中并没有明确什么样的宣传算是虚假宣传,也没有明确什么样的行为算是误导,如果要明确,那么将虚假报价以及旅游强制消费的相关内容,在里面加以规定,可能也会产生比较好的整治和预防效果。

三、相关建议

(一)严查欺骗或强制消费等行为

2016年4月陕西省工商局发布了《我省部署加强旅游市场综合治理》的文件,其中提到:“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专项检查、问题整治、联合执法等工作,严查旅游景区企业、经营户和旅游用品、纪念品、土特产等市场经营的商品和宾馆、酒店、餐饮、旅游公司等服务行为,严格违法信息查处,……严查旅游服务行业是否欺骗或强制消费等违法行为。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旅游法》细则,修改相关旅游行政法规,使其与时俱进、适应旅游行业的发展。《旅游法》实施两年以来,虽取得不少成效,但任重而道远,要随旅游经济市场的发展作出调整或解释。应对法律条文中一些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具体尤其是对强制消费进行明确规定,避免法律空洞而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另一方面,针对旅游纠纷的诉讼程序繁琐、成本过高等问题,可以建立专门的旅游诉讼简易程序,简化不必要的诉讼程序,以此来节约诉讼资源并降低诉讼成本,使诉讼更便捷、高效。同时,加快全面建立旅游投诉受理机构,为旅游纠纷解决开拓解决途径。在2015年5月1日,国家旅游局开通了12301旅游热线电话,并同步开通了网上旅游投诉平台,这对监督旅游市场、推动其健康发展

起到重要作用,也是旅游市场法制化的重要体现。在此基础上,仍需大力宣传,让有效的维权方式被更多的旅游消费者所熟知。

(三)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首先要严格旅游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制度,工商行政部门做好严格的审查和审批,并不定时抽查是否依然符合资质,以及是否存在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然后是对于导游的市场准入制度,导游人员素质影响到对旅游者的服务标准,实践中的旅游强制消费大多暴露出导游人员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低下的问题,只有对其进行定期审查和严格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处罚机制,才能起到一定的威慑力,提升整个导游队伍水平。另外,要想从根本上规范导游的行为,就必须要考虑到导游的利益,所以也要同时改善我国现行导游的工资制度。提高导游人员的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等,建立导游人员工资最低保障,使导游能够安心提供服务,避免出现道德危机。

[1]王倩茹旅游强制消.费何时休[J].法治与观察,2015·6(下):175.

[2]顾艳伟.广西澳门共商游客权益保护问题[N].中国消费者报,2006,12,04:A02.

[3]姜蓉,张晶晶.香港导游酝酿罢工表明“旅游强制购物”还将是个无解难题畸形旅游生态链还原[N].中国经营报,2007,4,30:A17.

[4]邹良洁.浅析旅游强消现象的原因及对策[J].现代国企研究,2015.9(下):169.

[5]王倩茹.旅游强制消费何时休[J].法制与社会,2015·6(下):179.

苏黎明(1992-),女,汉族,山东青岛,研究生在校,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方向:监所管理和罪犯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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