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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诚信知行观与诚信知行冲突和解探究

2017-04-14

关键词:诚信成员道德

向 征

知、行关系是社会诚信建设不容忽视的问题,解决好知行问题,诚信建设才能切实有效。在诚信知行问题的探索中,中西方理论视界的认识路线存在显著差异,这直接导致中西方在解决诚信知行问题上方式、方法的不同。分析中西诚信知行观,融合二者之长探究诚信知行冲突的和解,裨益明显。

中国的诚信知行观受儒家思想影响深远。在儒家那里,“修身”是提升个体道德修养的重要手段,所谓“君子不可以不修身”(《礼记·中庸》),“修己以敬”,“修己以安人”(《论语·宪问》),主张通过自我修养,实现内心修养与外在行为的和谐。对于“修身”的路径,儒家强调“慎独”,指出“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礼记·中庸》)。即以道德自律为核心,诚信于己,即使独处时仍坚守道德原则。不难看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的先验善性具有重要地位,从而决定了由自我修养到外在行为的道德养成逻辑,显示出中国古代先贤对个体内心世界洗礼的偏爱。这一道德逻辑映照到知行观上便是“知而后行”,如“知止而后定”(《礼记·大学》),“知耻近乎勇”,“知所以修身”(《礼记·中庸》),都是倡导从知的角度解决行的问题。到宋明时期,二程提出“不致知,怎生行得? 勉强行者,安能持久?”(《二程遗书·卷十八》)朱熹主张“知行相须”,延续了传统文化一以贯之的知行关系认知,并提出“知为先”,“行为重”(《朱子语类·卷第九》),更加重了“知”在道德转换过程中的砝码。虽然王阳明“补偏救弊”地提出“知行合一”说,对知行先后、轻重的逻辑思路进行了反思,但他也认为“能知必能行”,“知而不行只是未知”(《传习录·上》)。在这种“知先行后”道德逻辑统摄下形成的中国传统社会诚信知行观,讲求个体诚信道德的自觉意识,强调自我约束,即便“言知之易,行之难”(《尚书·说命中》)的“知易行难”已被古代思想家们所认知,但解决“行难”依靠的依旧是“知”,也就是通过道德知识的强化,使个体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道德自律,达成诚信知行的统一。质言之,在中国传统诚信知行观那里,诚信认知是调控诚信行为的基础,没有诚信的认知,诚信行为便不可能被引发。反方向理解,也就是诚信的“不行”是因为诚信“知”的不够,需要通过强化诚信认知以增强道德意志入手加以解决。

当代中国社会诚信知行观与传统文化表现出高度的承继性,在当代社会语境下,“真心实意”、“心虔志诚”等含有明显主观意愿色彩的词语,通常被人们视作高水平诚信素养的形容词,流露出在社会诚信建设中重视诚信主观意愿培育的明显痕迹。这一现象的潜台词明证了当代中国社会诚信知行观受传统文化“诚信行为动力来源于诚信认知”的影响之深。以至于长久以来社会诚信建设首要的便是道德说理,通过阐述道德原则和道德案例,强化社会成员的道德认知和道德意志,以实现社会诚信,而在社会成员诚信水平的评定上,诚信认知也成为考量一个人诚信与否的重要标准。

分析而言,中国社会的诚信知行观中的“知”主要是指道德知识,它的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主体诚信行为的选择,由“知”到“行”的诚信知行转化逻辑关注内在驱动力的提升,从而减少了对利益和情景的依赖,跳出利益干扰和情景约束的藩篱,不失为诚信知行转化的理想模式。然而,“人皆可以为尧舜”(《孟子·告子章句下》)的道德理想面临着“岂人所不能哉? 所不为也”(《孟子·告子章句下》)的桎梏,高水平的诚信认知标准并非所有人皆可达到,而诚信认知主导诚信行为的逻辑也并不足以证明诚信知行转化的必然过程,大量明知失信有悖道义却依然做出失信行为选择的“知而不行”现象的发生成为中国当前诚信建设的顽疾。可见,中国社会这种由“道德思想”改造“道德行为”的诚信知行转化的惯常思维方式虽重视失信现象的源头治理,但却易于忽视外在约束对人的主观意愿的引导与规约,在现阶段难以回应“知而不行”的诚信知行背离现象的诘问。

西方社会的诚信知行观在人性基础上与中国有着不同。柏拉图指出,“人的灵魂里面有一个较好的部分和一个较坏的部分”,人要做“自己的主人”,就要用理性的知识使“较坏的部分受天性较好的部分控制”①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50页。。这一观点发展到近代,马基雅维利以及霍布斯等人认为人的本性是极端利己的,马基雅维利甚至毫不讳言地指出,“事实上,人们是恶劣的,而且你根本做不到守信不渝、忠诚不二,因此,你也可以同样地无须对他们守信。”②马基雅维利:《君主论》,徐继业译,光明日报出版社2006年版,第110页。受此观念影响的西方诚信知行观自肇始就与外在约束有着不可脱离的关系,如果要避免人因自利追求而引致的失信行为,就要借助外在的力量。在知行逻辑关系上,苏格拉底认为“知识即美德”,人“犯错误的原因就是缺乏知识”③柏拉图:《普罗泰戈拉篇》,《柏拉图全集》第1卷,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83页。,在他看来,知行是统一的,“不行”是因为“不知”,而亚里士多德却以反问的语态提出“一个人何以判断正确,却又不能自制呢”④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亚里士多德全集》第8卷,苗力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9页。的疑问,他认为,知识并不一定转化为德性,“需要一些其他因素才能按照知识而行动”⑤亚里士多德:《论灵魂》,《亚里士多德全集》第3卷,苗力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6页。,人“如果不讲礼法、违背正义”,“就堕落为最恶劣的动物”①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9页。。也就是说,从道德认知转化为道德行为的过程中,有“礼法”等“其它因素”在发挥作用,这一观点契合了他关于人性的论述。

西方文明的法治主义特征同样无可避免地渗入到了其诚信知行观之中。古希腊伊壁鸠鲁将订立契约作为维系社会秩序的需要,开启了西方社会契约思想的闸门,他认为,“任何人都不能在隐秘地破坏了互不伤害的社会契约之后确信自己能够躲避惩罚,尽管他已经逃避了一千次。因为他直到临终时都不能确定是否不会被人发觉。”②[古希腊]伊壁鸠鲁、[古罗马]卢克莱修:《自然与快乐:伊壁鸠鲁的哲学》,包利民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页。受惠于古希腊思想家人性、契约精神和法治思想的影响,古罗马创立了一整套法律体系,主张通过法律抑制人的自利倾向,张扬了法律对人的行为限定的作用,也确立了法律制度在诚信知行转化中的地位。正如贝卡里亚所言,“在利与害面前,人是具有意志自由的选择能力的。在‘利’的诱惑下去犯罪,这是必然的”,“在‘害’——刑罚的威慑下不去犯罪,这也是意志自由的结果”③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5页。。当然,古罗马文明对西方诚信知行观的贡献还不只如此,它将诚信融入法律,认为诚信是有效缔结契约的前提,并区分了标示内在状态的主观诚信和关涉外在行为的客观诚信,将其作为具有重要效力的法律判断要件,奠定了西方现代诚信原则的理念和制度之基。

西方诚信知行观自中世纪后被涂染了浓厚的宗教主义色彩。作为基督教的三主德之一,“信”是指对神的信仰、笃信。由“信仰”到“生活”是基督教中的重要命题,它要求教徒要知行一致,把信仰与生活结合起来,这逻辑的出发点是“取悦上帝”,也或者是“敬畏上帝”,其逻辑为“说谎言的嘴,为耶和华所憎恶;行事诚实的,为他所喜悦”(《圣经》箴言12:22)。正是因为“耶稣所要求的不但是清白的双手,而且是清白的心境”④[英]彼得·斯坦、[英]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页。,所以教徒们出于对上帝的信仰与敬畏,将内心与行为中的诚信准则一致化,显现出宗教教义外在约束对人的内心世界和外在活动的作用。此外,基督教关于“上帝与人立约”的思想更是发展了契约精神在西方社会的地位,延续了契约约束与诚信知行观的密切联系。

多种思想的糅合使得西方社会普遍重视以制度为形式的社会契约和宗教教义等外在约束在诚信知行系统中的作用和价值,将制度看作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⑤[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24-125页。。据此而言,其社会成员诚信原则遵循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遵守契约或惧怕契约规则的惩罚,二是忠于上帝或畏于上帝。

综合来看,西方诚信知行观中的“知”应包含有契约观念、宗教思想以及法律规定等内容,主张从宗教、利益、情景的外在关系调整中生发和影响社会成员的诚信认知,强调通过外在规则解决诚信知行不一。由此在西方社会构成了以宗教文化、信用制度为主的失信代价系统,在社会成员的意识中塑造忠于上帝、履行义务、坚守契约的思维模式。这种依靠外在的诚信知行观在社会诚信建设的现时效上效果显著,能对社会成员的行为选择产生直接作用,降低社会失信现象的产生几率,但从另一角度看,却隐藏着舍本求末的隐患。特别是近代以来,宗教世俗化引致感召力的下降与制度固有缺陷的共同作用,导致了次贷危机、“大众造假门”等现象的出现,严重影响了西方社会诚信建设,喻示着西方重视外在约束的诚信知行观之弊。它们无不明证,一旦社会成员缺乏道德良知的守望,失信的欺骗行径就难以阻遏,而财务审计和信用评级机构等,如若缺乏诚信的道德信念和自律精神,也会因利而失去公允。可见,在西方诚信知行系统中,通过宗教教义和制度安排,增多个体因不诚信行为所引发的利益损耗,由此使得个体产生失信行为引发利益损失的预判,从而远离失信,短期内收效明显,但长期看来,他律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它“所涉及的是人类的外部表现和活动。通常,它对人类的内心动机不感兴趣。”①[英]彼得·斯坦、[英]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页。

知、行有如天平的两端,其砝码在中西方有着不同配比。综合考量中西方诚信知行观,主要是两种路径的分野:一种是“由诚信道德认知到诚信道德行为”的偏重诚信道德内在驱动力的“自力”路径;另一种是“由诚信规范约束到诚信行为选择”的偏重行为合规则的“他力”路径。然而,这两种诚信知行观在应对现实生活中复杂诚信知行关系下的知行背离现象却都显示出力不从心的孱弱。

毋庸论,诚信知行冲突的和解在于社会成员诚信认同到诚信践履的连续、和谐与统一,唯有如此,德性才能真正演变为人作为主体的“自为”之需,从而摆脱“异己”力量之束缚。然而,思维意识与物质世界的辩证逻辑提醒着人们,人内在的自利倾向性在社会生产力尚未极大丰富之时,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人的意识和行为选择,干扰着诚信知行的和谐与统一,恰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②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78页。质言之,在诚信知行的和谐乐谱中,个体的利益预期始终是一个重要的音符,是驱动个体行为的主要动力之一,尤其在个体利益不与主流价值冲突时,维护个体正当利益是人各种行为的前置源动力。即在其它条件不变的前提下,某一行为给人带来的利益收获越大,人就越趋向某一行为;反之,某一行为给人的利益耗损越多,人就会越远离这种行为。也难怪有学者认为,“诚信或者失信之所以能够存在,根本在于利益,这是我们必须正视和接受的基本事实。”③丁建凤、张澍军:《论诚信的几个问题》,《东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如某人通过失信行为获得不正当得利,其利益获得大于守信行为的利益获得,而同时,该行为并未得到应有的惩罚,即失信成本低,便会引发其他人的效仿心理。其中一方面蕴含着从众心理下的“破窗效应”,另一方面也有着利益的驱使。但我们也需要注意到,“效仿心理”并非“效仿行为”,从心理到行为的转变,有着复杂的链接过程。试想,如果行为主体意识中有着“勿以恶小而为之”的道德原则,有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又或者有着“慎独”“修身”的道德想往,那么,利益诱惑下失信行为的“效仿心理”必将扼杀在萌芽之中。这正是内在驱动与外在约束相结合必要性逻辑的有效论证。

实际上,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以及威尔逊和凯琳的“破窗理论”都表明,“道德思想”和“道德行为”是双向的互动关系,而不是单向的影响,而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更是从实践的角度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具体而言,一方面,诚信认知调控着诚信行为,影响着行为主体的行为选择,较高的诚信认知度与诚信行为的践行度有显著的正相关性;另一方面,行为主体的行为结果反馈对其认知产生反作用,失信行为导致利益损失会普遍加深社会成员的守信意识,而守信行为所带来的褒奖则会普遍增多社会成员的诚信认知。所以,在内在驱动上,个体德性作为“心灵的秩序”,是诚信认知的首要任务。因为,再完备的外在约束也不足以遏止人们内心的贪欲,外在约束的发挥要与人们的德性、内在良心和信念相协调,在发挥宗教、法律外治作用的同时,还需要从内在善化人们的心灵,唯有基于人们“善良意志”下的自律才能成为根本。在外在约束上,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作为一软一硬的两条准绳,调控社会成员的诚信行为选择。道德规范中的责任意识、社会资本效益以及“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的舆论压力有助于社会成员确立明确牢固的诚信信仰;法律制度关于失信的惩戒规定,触动了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使其“不能失信”、“不敢失信”。

现实操作层面,推动诚信知行冲突的有效和解,将内在驱动与外在约束相结合,需要从多方面加以推进。

一是寻求教育领域的变革。诚信不是一个自因,而是人的一种后天经过培育的社会性需要,这足以说明诚信教育的不可或缺性。长久以来,中国诚信教育成功塑造了社会成员对诚信道德的广泛认同,但在社会成员诚信行为践履特别是守信方面,却未达成期望之目标。诚信教育领域的变革应扭转原有的诚信道德知识作为主内容的教育理念,关注个体诚信知行转化中的外在约束因素,使其涵括诚信道德教育与诚信法制教育两个方面,道德教育塑造道德人格,法制教育讲求底线伦理,兼顾道德人格与底线伦理、自律与他律的统一,能有效促进诚信知行冲突的和解。首先,诚信道德教育蕴含着规范之维和德性之维,道德规范虽不如法律规范般强制,但却是一种隐性的规范压力,对社会成员的行为选择有导向作用,而德性之维则指向道德人格,引导人们坚守道德原则,向善守信;其次,诚信法制教育有着底线伦理特征,它以法律制度的准绳为引导,促使社会成员普遍形成对失信行为的利益损失预判,使其不敢失信,避免沦入失信行为选择的泥潭。

二是要注重个体行为习惯的养成。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所积累的一套应对各种环境挑战的经验,但它又不是一般的经验,而是有着较为固定结构的经验形态。从生物学意义上说,人的习惯类似于条件反射,它由沉积于人的思维深处的意识诱导,引致人在自觉意识基础上的不自觉行为选择。人的诚信习惯或者说失信习惯通常具有惯性特征,即某些失信行为的发生,看起来是在无意识的情形下所发生的,同样,诚信原则的遵守也是如此。其实,这里所说的无意识并不是真正的无意识,而是在道德意识积淀基础上的自然反应,是受潜意识所支配的。在人的社会生活中,大多数行为并不是人基于完全理性思考而做出的,而是受到固有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的影响不自觉地做出的反应应对。著名的“条件反射实验”也证明了这一点。对此,促成诚信知行的和解探索中,习惯的养成可以被作为关键的入手点之一,纠正失信行为习惯,使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无论是基于德性使然、理性判断,抑或潜意识行为,都坚守诚信原则,特别是在迅速反应上,把恪守诚信自然作为第一意识原则。

三是要营造与诚信原则相一致的社会场域。社会心理学认为,人的心理和行为活动是发生在一定生活空间相互关联的行为场驱动的结果①Lewin, K., Lippitt, R., White, R.K.(1939).Patterns of Aggressive Behavior in Experimentally created Social Climates. Journal of Social Psychology 10.pp.271-301.,相互关联的行为场构成的场域通过社会舆论等力量对人的意识和行为产生普遍制约性。生活在一定场域中的社会成员,如果其行为与外在场域发生冲突,则会迫使个体调整自己的行为,使之与群体行为趋于一致。而社会场域的破坏则如同“破窗效应”,易于滋生社会成员的机会主义思想。营造与诚信原则相一致的社会场域,就是要回应社会上潜在的“失信得利”的逆向评价,避免社会成员所掌握的诚信原则与实际生活相悖现象的出现,在社会文化中形成对守信者的褒奖和对失信者的制裁压力,将“书斋中的诚信”与“生活中的诚信”相一致,使社会成员乐于在社会生活中践行和遵守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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