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研究

2017-04-14李艳侠韩萌萌

现代交际 2016年24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检察机关

李艳侠++韩萌萌

[摘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的研究对于构建未检工作一体化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为了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各地各级检察机关相继成立了一系列独立、专门的未检机构,例如设立“未检科”“未检办”等部门,这些专门部门的成立对于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仍然存在不足和缺陷,因此检察机关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从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完备相关社会制度等方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切实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的发展进程。

[关键词]检察机关 未成年人 检察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24-0016-02

2012年新刑诉法修改通过,新刑诉法设置专门章节对未成年人犯罪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将未成年人犯罪程序与成年人犯罪程序相分别,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日益增长,尤其是校园暴力和校园性侵事件更是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各地检察机关纷纷成立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制定一系列未成年人检察相关制度,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的进程。

一、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的概念和意义

(一)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的概念

我国的未成年人工作一体化起步较晚,未检工作刚走过了30个年头,还处于摸索阶段,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很多制度和程序还不够完善,因此,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未检一体化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和理论。从检察机关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所谓未检工作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特点,将检察机关内部的捕、诉、监、防等职能按照科学、合理的方式整合成一体化的办案模式,并围绕此职能进行制度设计的工作机制。

(二)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的意义

1.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

检察机关是未检工作一体化的主要力量,但是仅凭检察机关的一己之力难以将对未成年人的全方位保护落实到实处,因此,未检工作一体化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这就需要建立起专门的未检机构来加强与人大、共青团、关工委、妇联、民政、教育等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积极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学校、未成年人组织、社区等社会群体的作用,建立起网格化的社会预防、矫正体系。在检察机关内部成立独立的未检部门,有利于推进检察机关未检工作一体化的进程,有利于引导社会各界提出促进未成年人社会管理创新的合理建议,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安定和谐、积极向上的社会环境。

2.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还不成熟,因此与其他案件相比,未成年人案件往往具有其特殊性。對于未成年案件采用“捕诉分离”的工作机制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不利于案件的顺利办理,也不利于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工作的开展。同时,由于检察机关尤其是公诉部门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承办人大多案件多压力大,因此将未成年人案件交由公诉部门办理显然不利于未检工作一体化的发展。因此,成立专门的未检机构势在必行。未检部门对未成年人案件采取“一站式”办理的方式,有利于落实快速审理原则,既节约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也能极大地节约司法资源。

3.有利于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促进未检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发展

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很多制度还不成熟,自1986年上海市检察机关成立少年起诉组开始,我国的未检一体化探索工作已经走过了30年,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召开了未检工作三十年的座谈会,总结未检工作三十年来的经验,为更好地开展全国范围内未检工作指明了方向。但是,尽管取得了一些成绩,我们的未检一体化还不成熟,与法治较为完备的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在我国,法院系统也很早就开始探索少年审判的专业化模式。因此,作为我国司法制度两翼之一的检察机关也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努力与国际少年司法制度接轨,建立起全面、完备的未检工作一体化机制,贯彻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的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思想,促进未检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发展。

二、我国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的现状

(一)设置专门的未检机构

上海市检察机关率先在我国开展未检工作一体化的探索,从1986年成立少年起诉组开始到2009年建立起三级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上海市检察机关实现全国首个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全覆盖。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的不断增长以及犯罪特点的多样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未检工作也更加重视,在最高检的全力推动下,全国各地检察院正逐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的进程,各地也相继成立专门的未检机构。2015年年底,最高检在其内部成立了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四级未检机构组织体系基本构建完成,这也对未检工作一体化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目前,全国共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1027个,在公诉部门下设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专门办案组1400多个,7000多名检察人员奋斗在未检工作一线。

(二)颁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两部法律还不能完全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了相关司法解释,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律进行了细化规定。法律规定的不断细化解决了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法律规定不完善的问题,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实际问题,新刑诉法的修改对未成年人犯罪设置专门章节作出了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将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相结合,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落实到实处。

(三)未成年人保护理念日益深入

英美法系国家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源于“国家亲权”理念,要求遵循“儿童最佳利益”原则来处理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而在我国“重刑主义”的思想根深蒂固,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意识淡薄,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方式往往与成年人无异。近年来,随着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法律的颁布和完善,以及各地专门未检机构的纷纷设立,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尤其是在新的刑诉法实施以来,各级各地检察机关对未检工作的探索,在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帮教工作。一些检察机关还通过建立帮教基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从而构建起社会化的帮教体系,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使得未成年人保护理念更加全面深入。

三、我国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存在的问题

(一)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制度不够健全

成立独立的未检机构是未检工作一体化的应有之义。近年来,随着各界的理论引导和各地检察机关的实践探索,在检察机关内部成立独立的未检机构已为共识,但从检察机关内部的机构设立来看,虽然全国范围内已经有很大一部分检察机关设立了有编制的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检察机关没有成立独立的未检机构,而是在公诉部门下设相关办公室或办案组。由于未检工作的特殊性,将其下设在公诉部门必然会影响未检工作的独立性,不利于未检工作的更好开展。未检工作一体化也对未检人员的素质和选拔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这就需要检察机关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建设。

(二)未成年人保护立法不够完善

在一些法治较为完备的国家,已经建立起独立、完善的少年刑法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国虽然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但是我国还没有完善和独立的少年刑法及相应的程序法、少年矫治法等法律。例如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构成要件、量刑的“从轻、减轻、免除”等都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往往依照现行刑法及相关法律,这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平衡,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过,新刑诉法设置了专门章节对未成年人犯罪做了特别规定,这在诉讼程序上已有了新的进步。

(三)未成年社会保护机制不够完备

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不仅要求检察机关内部的一体化,同时还需要构建起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一体化机制,要求检察机关加强与人大、共青团、关工委、妇联、民政、教育等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充分发挥社区、学校、青少年组织等社会群体的作用,建立起网格化的社会预防、矫正体系。在现行的机制下,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还不够全面、具体,司法机关与社会力量缺乏足够的交流和联系,不能形成一体化的保护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未成年人保护社会一体化的效果,也影响了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的发展进程。

四、我国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的完善构思

(一)完善未检一体化的相关制度建设

各级检察机关应该建立起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对于在公诉部门下设相关办公室或办案组的,应当尽快将未检部门从公诉部门中独立出来,以便更好地开展未检工作。各级未检部门应不断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完善未检人员的合理配置,探索革新未检工作的各项制度建设,建立起完善的考核内容和指标,适当降低逮捕率和起诉率,将不捕、不诉纳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考核内容。不断加强对未检人员的相关培训,努力提高未检工作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将其打造成复合型人才,使其适应未检一体化的工作模式。

(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门立法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首先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只有不断完善立法才能做到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有法可依,因此,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专门立法是推进检察机关检察工作一体化的法律保障。我国虽然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两高和相关部门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法律解释对未成年人法律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都是对未成年保护立法的不断完善。但是,法律的制定往往是落后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社会问题不断出现,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适应未检工作的需要。因此,专门的少年立法应是最终目标。

(三)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制

检察机关是未检工作一体化的主要力量但不是唯一力量,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才能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落实到实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我们整个社会的责任,检察机关不仅要加强与共青团、妇联、民政、教育等部门的联系,还要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爱未成年人的氛围才能更好地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进一步加快我国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的进程,从而形成深层次、全方位的“爱立方”保护机制。

【參考文献】

[1]马迪,李小倩,郭鑫.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模式的探索和完善[J].探索与实践,2012,10(01):42-48.

[2]杨永华,张文英,黄海悠.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初探[N].人民检察,2012-08-14.

[3]姜涛,许岳华.检察一体化目的论[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16(05):32-40.

[4]张和林,陈永佳.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基本思路[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28(03):103-109.

[5]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456-500.

责任编辑:杨柳

猜你喜欢

未成年人检察机关
天津检察院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上线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研究
全国检察机关党建理论研讨会在晋召开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审判实证研究
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刑事政策研究
未成年时期阅读推广研究
论思想政治课在思想道德教育中的作用
检察机关3年刑事抗诉近2万件